发布日期: 2017-03-11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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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县直各部门,驻梁各单位,驻军各部队:
现将《梁山县双拥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梁山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一日
梁山县双拥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评 选 奖 励 办 法
为充分调动全县军民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积极性,推动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不断提升全县双拥工作水平,根据全国、全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和梁山县委、县政府、县人武部《关于争创全省双拥模范县的意见》,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的十八大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中共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着眼于巩固和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军地融合式发展,坚持实事求是、择优推荐、严格标准、规范程序、注重实效的原则,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提高双拥工作的整体水平,为促进梁山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二、奖项设置与评选范围
(一)梁山县爱国拥军先进单位。评选范围:科级(含)以下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各类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各类社会组织,村(居、社区)。
(二)梁山县爱国拥军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干部(含科级)和职工,各类经济实体、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大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城乡居民。
(三)梁山县拥政爱民先进单位。评选范围:驻梁部队团级(含)以下单位。
(四)梁山县拥政爱民先进个人。评选范围:驻梁部队团职以下(含团职)军官、文职干部、士兵。
(五)梁山县爱国拥军模范。评选范围:梁山县爱国拥军先进个人中成绩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
(六)梁山县拥政爱民模范。评选范围:梁山县拥政爱民先进个人中成绩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
双拥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奖项设置及评选范围可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调整。
三、评选条件
(一)梁山县爱国拥军先进单位
(1)切实将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单位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把国防和双拥宣传教育列入单位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并富有成效,拥军优属成为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
(2)拥军优属组织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长期有规划;
(3)认真贯彻落实新时期拥军优属法规政策,支持军队和国防建设成效显著,各项双拥优抚安置政策落实到位,自觉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4)拥军优属活动坚持经常,干部群众参与广泛,军政军民关系融洽,军地、军民融合发展成效显著,无军地历史遗留问题和军民纠纷。
(二)梁山县爱国拥军先进个人(梁山县爱国拥军模范)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军队,尊重理解和爱护军人军属,国防观念和拥军意识强;
(2)经常组织参加拥军优属活动,大力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积极为部队和军人军属、广大优抚安置对象办实事、解难题,成效突出,榜样和示范作用大;
(3)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爱岗敬业,无私奉献,道德高尚,遵纪守法,在广大官兵和群众中享有较高威望。
(三)梁山县拥政爱民先进单位
(1)切实将拥政爱民工作摆上部队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部队思想政治建设总体规划,主要领导亲自抓,广大官兵拥政爱民观念强;
(2)拥政爱民组织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长期有规划;
(3)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严格遵守群众纪律,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军政军民关系融洽,军地、军民融合发展成效显著,无军民纠纷;
(4)积极参加和支持驻地“四个文明”建设且贡献突出,军民共建富有成效。
(四)梁山县拥政爱民先进个人(梁山县拥政爱民模范)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部队的条令条例,严格遵守群众纪律和社会公德;
(2)视驻地为故乡,关心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参与“四个文明”建设,经常组织参加军民共建活动,积极为地方和群众办好事、办实事,成效突出,榜样和示范作用大;
(3)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爱岗敬业,无私奉献,道德高尚,遵纪守法,在广大干部群众和官兵中享有较高威望。
四、评选程序与方法
双拥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选奖励,原则上结合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命名表彰活动进行,每四年进行一次,遇有其他双拥工作重大事项、重要节日视情况进行。评选推荐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军地共同负责的办法进行。
(一)组织实施。双拥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选奖励,在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双拥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二)基层推荐。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各驻军单位按照分配名额,本着“好中选优”的原则,统一组织评选推荐。被推荐对象要体现广泛性、群众性和先进性,适当向基层一线的单位和个人倾斜。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查、公示,并征求同级纪检监察、组织、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610办公室等部门的意见;推荐对象为企事业单位或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还要征求工商、税务部门的意见,无问题后方可上报。
(三)审查审核。县双拥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推荐对象逐一进行审查审核,并征求县级纪检监察、组织、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610办公室、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原单位重新推荐。
(四)公示。县双拥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拟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在县级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
(五)批准奖励。县双拥工作办公室对审核无问题、公示无异议、符合评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审批权限提请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或提报县委、县政府、人武部审批,批准后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表彰与奖励
(一)被授予“梁山县爱国拥军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由县委、县政府、人武部颁发荣誉证书,记三等功,享受县级劳动模范待遇。
(二)被授予“梁山县拥政爱民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县委、县政府、人武部颁发荣誉证书,记三等功。在军队服役期间的待遇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转业后在梁山县范围内享受县级劳动模范待遇。
(三)被表彰为“梁山县爱国拥军先进个人”、“梁山县拥政爱民先进个人”的人员,由县委、县政府、人武部颁发荣誉证书,给予嘉奖。对做出重大贡献、事迹特别突出的,可按适当比例记三等功。
(四)被表彰为“梁山县爱国拥军先进单位”、“梁山县拥政爱民先进单位”的集体,由县委、县政府、人武部授予奖牌。
六、其他
(一)获得奖励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奖励:
1、伪造事迹,骗取奖励的;
2、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程序规定的;
3、获荣誉称号后,受到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个人,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集体。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并收回其奖励证书、奖章、奖牌,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二)各乡镇政府,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级奖励办法,并报县双拥工作办公室。
(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四)本办法由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 双拥 评选奖励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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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送:贾治阜书记、侯典峰县长,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 发:各乡镇、街道、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驻军部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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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山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3月1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