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8-11-30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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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解读  

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为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的天职,是金融的宗旨,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举措。近期,省政府先后出台《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关于进一步扩内需补短板促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4号)和《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等政策文件,围绕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提出了一系列含金量高、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下面,将有关重点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解决融资难问题

(一)增加实体经济信贷规模。在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扩大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的信贷来源,26号文明确提出要发挥好再贷款、再贴现引导作用,鼓励金融机构使用支小再贷款再贴现资金重点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同时,为便利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业务,推出重点支持票据直通车业务,对金融机构办理的单户单次签票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票据和单户单次签票金额3000万元及以下的民营企业票据优先给予再贴现支持。此外,为提高支小再贷款使用效率和水平,要求金融机构落实好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管理政策,加强台账管理,灵活运用先贷后借先借后贷模式,重点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

(二)增强金融机构服务能力。小微企业贷款通常户数多、金额小其基础资产本身就具备风险分散的特征是比较适合证券化的信贷资产类别之一。26号文指出,支持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将小微企业贷款基础资产由单户授信100万元及以下放宽至500万元及以下就是银行将小微企业信贷资产通过证券化形式出售这种证券可公开交易、流动性较好有利于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到小微金融、普惠金融投资领域助力民营经济发展,而扩大基础资产范围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融资规模更有能力为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小微企业金融债券是具有专项募集资金用途的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专门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26号文提出,鼓励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就是进一步增加银行机构发放小微企业贷款的资金来源,进一步增强金融机构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能力。

(三)完善机构监管考核和内部激励机制。为切实解决银行机构对民营、小微企业不愿贷、不敢贷问题,26号文从强化监督约束和正向激励两个方面提出了解决路径。一方面,建立差别化监管机制,把银行业绩考核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挂钩,提高对民营企业授信业务的考核权重和风险的容忍度;督促金融机构明确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标准,降低金融机构小微从业人员利润指标考核权重,增加贷款户数考核权重。另一方面,引导金融机构适当下放审批权限,对小微企业贷款基数大、占比高的金融机构,采取措施予以正向激励;健全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要求落实好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质押等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发放贷款(不含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确认为不良部分的,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给予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本金30%的损失补偿。24号文还在税收方面对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给予了优惠。提出自201891日至202012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解决缺少抵押物、担保难问题。民营、小微企业融资难相当一部分是因为缺乏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有效抵押担保资产。对此,21号文和26号文提出了三条解决路径。一是鼓励发放信用贷款。26号文提出推进实施民营企业信用融资计划,搭建全省统一的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通过发展市场化的征信服务机构,为金融机构扩大民营企业信用贷款规模提供支持。21号文提出,推进银税互动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利率优惠;鼓励开展人才贷业务,各市建立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省级对工作成效较好的市按照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最高30%予以奖励。二是拓宽贷款抵(质)押物范围。21号文提出,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权属明晰、取得产权证书或证明权证的各类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用于向银行、保险、融资担保、小额贷款、民间融资等机构进行抵(质)押担保或抵(质)押反担保时,各登记部门应给予办理抵押权、质押权登记,不能登记的,应出具书面不予登记凭证并说明原因。同时,26号文提出,实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制度,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中标(成交)的民营企业,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可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融资三是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21号、26号文提出成立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集团,构建省、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探索建立以财政出资为主的多元化资金补充机制,落实好融资担保奖补政策,增加社会效益、长远效益考核权重,放宽盈利考核指标。省财政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规模、降低担保费率等成效明显的市给予奖励。21号文还专门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额度提出了指导意见,指出企业需要融资担保的,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可以企业近2年年平均纳税额的1--5倍核定担保额度,提供低费率担保增信服务。此外,26号文还提出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引导供应链核心企业、商业银行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进行系统对接,帮助小微企业供应商开展融资。同时,通过大力推进商业承兑汇票业务,拓展供应链上下游中核心企业的商业信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二、关于解决融资贵问题

(一)规范金融机构行为。26号文提出,要开展银行机构市场乱象整治专项行动,督促银行机构进一步落实好服务价格相关政策规定,重点清理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一浮到顶、转嫁成本等不规范行为和各类违规融资通道业务。

(二)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26号文提出,落实好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奖补政策,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企业挂牌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土地、规划、建设等各类难题,做好中小科技企业登陆上海科创板的培训服务等工作,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引导省内银行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对并购后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各级政府可采取参股、奖补等形式给予资金支持。完善政府性引导基金的绩效评价和考核激励机制,创新运作模式,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等政府性基金募集和投放进度,发挥对民营企业发展的引导和撬动效应。运用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加大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协调力度,积极推动省内金融机构与中债信用增进公司合作,支持省内民营企业开展债券融资。用好人民银行创设的民营企业股权融资支持工具,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出现资金困难的民营企业提供阶段性的股权融资支持。

(三)给予贴息奖补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开展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各级财政可给予贴息支持。鼓励金融机构设立省级专项建设基金,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生态环保、农业水利、社会事业等项目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照银行专项建设基金使用额度给予贴息补助,银行相应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对相关金融机构发放的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省财政按照不超过新增贷款余额的1%给予奖励。

三、关于防控企业金融风险问题

(一)对短期流动性困难企业进行纾困救助。21号文明确由政府出资引导,省级国有资本运营平台、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出资,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成立100亿元的纾困基金,将产品有市场、发展前景好,但具有短期流动性困难的上市公司和公司治理规范的民营大中型企业纳入纾困名单,有效解决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平仓风险,对纾困名单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及其控股股东予以必要救助。

(二)完善续贷转贷政策。21号文、26号文对完善续贷转贷机制、缓解企业转贷续贷压力提出明确要求:制定实施企业应急转贷基金指导意见,省级财政安排引导资金,鼓励市、县政府出资,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建立应急转贷基金。规范发展小微企业转贷基金,以政府资金为主导的转贷基金使用费率原则上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以内,推动商业银行配合转贷基金开展相关业务,简化流程,缩短时间,降低企业过桥成本。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无还本续贷企业名单制度,根据企业需求提前开展贷款审查和评审,理顺业务流程,实现贷款到期后无缝续贷,无还本续贷情形不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对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较好的金融机构予以奖励。

(三)防范化解债务风险。21号文提出,支持银行通过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不良资产等方式,多渠道处置不良资产。积极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支持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有资本运营公司通过组建债转股专项基金、发行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债券等方式,筹集债转股项目资金。26号文提出,将出现债务风险且贷款规模较大、涉及债权银行较多、担保关系复杂的民营企业,纳入全省风险企业台账,分类施策化解风险。指导建立银行债权人委员会,协调债权银行一致行动,帮助企业渡过难关。银行机构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要一视同仁,对生产经营正常、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稳贷、续贷,不盲目抽贷、压贷。

信息来源: 维护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