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8-08-24 11:12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的重要指示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现就在全县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打击重点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强占公用土地、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的“建筑霸”、“装修霸”、“吊料霸”、“拆迁霸”、“组织医闹”等黑恶势力;
6、在城市社区管理方面,把持、垄断物业管理,欺压业主、乱收费、不服务,甚至对抗政府部门管理的“黑物业公司”;
7、利用企业破产改制,侵吞、强占国有或集体土地、房产等资产,违规开发房地产的涉黑涉恶势力;
8、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继续横行乡里、胡作非为的刑满释放人员;
9、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旅游景区、车站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10、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11、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12、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3、打着“维权”的幌子,牟取非访利益,严重扰乱党政机关办公及社会秩序的黑恶势力。
14、为黑恶势力提供“保护伞”,发展“关系网”的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二、凡是实施涉及以上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的违法犯罪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争取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拒不投案自首、继续为非作恶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三、本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持续三年,全县各级各部门将以“零容忍”的态度和“除恶务尽”的决心,集中力量、形成合力、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坚决铲除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土壤。
四、全县广大人民群众要迅速行动起来,主动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作坚决斗争,积极检举揭发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对提供重要线索的举报人,政法机关将根据《山东省黑恶霸痞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安全。
五、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18063182110 18063180119
(由县扫黑办专人负责的保密电话)
举报信件邮寄地址:梁山邮政1号信箱(免贴邮票)
举报邮箱:lsxshb2018@163.com
梁山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