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县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 2020-12-23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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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抽查 事项 | 抽查 对象 | 抽查 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抽查结果公示方式 | 备注 |
梁山县农业局 | ||||||||
1 | 农业执法监督检查 | 农资生产经营企业 | 各类农业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通过, 2012年12月28日修正)第88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执法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程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拒绝和阻碍。 | 市场随机抽查和春夏秋关键季抽查相结合 | 农资市场全覆盖 | 网站公示 | 法规科 |
2 | 种子行政执法检查 | 种子生产经营单位 | 涉及农作物种子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发布,2015年11月4日修正)第50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 市场随机抽查 | 抽查品种比例10%,春秋各一次 | 无 | 法规科执法队 |
3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 | 农产品质量安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发布)第3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34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 随机抽查 | 生产基地全覆盖 | 无 | 质监科 |
4 | 农药监督管理 | 农药生产经营企业 | 农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发布,2001年11月29日修正)第5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 随机抽查和季节性抽查相结合 | 农业生产企业全覆盖 | 无 | 法规科执法队 |
5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 | 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 | 转基因农作物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发布,2011年1月8日修正)第4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 随机抽查 | 无 | 无 | 科教科 |
6 | 肥料监督管理 | 肥料生产经营企业 | 肥料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6月23日发布,2004年7月1日修正)第7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 市场随机抽查 | 抽查品种比例10%,春秋各一次 | 无 | 法规科 |
7 | 植物检疫 | 农业生产者 | 检疫对象 |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发布,1992年5月13日修正)第3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 跟随省部门随机抽查 | 每年抽查一次 | 无 | 植保站 |
8 | 农村土地承包监督管理 | 土地承包者 | 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发布)第11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 仅仅是有举报问题就去督查 | 无 | 经管站 | |
9 | 农业环境监督管理 | 农业生产者 | 农业环境 | 《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4月21日发布,2004年7月30日修正)第2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督指导下,开展农业环境保护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开展农业环境建设,推广生态农业,发展农业环境保护产业;(二)负责农业资源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三)组织农业环境监测、农业环境质量调查和农业环境影响评价;(四)组织指导农业生产对农业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五)保护珍稀濒危农作物、近缘野生植物和畜禽等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六)调查处理或者参与调查处理农业环境污染事故; (七)宣传普及农业环境保护知识,组织农业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农业环境保护技术;(八)依靠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的其它职权。 第31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等部门,在对涉及农业环境污染纠纷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农业环境监督检查实行监察员制度。农业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由省人民政府农业部门统一制发的《监察员证》。 | 随机抽查 | 无 | 无 | 环保站 |
10 | 绿色食品监督管理 | 农业生产者 | 绿色食品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30日发布)第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24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随机抽查 | 无 | 无 | 信息科 |
11 | 无公害农产品监督管理 | 农业生产者 | 无公害农产品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4年4月29日发布)第33条: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一)查阅或者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提供有关材料;(二)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工作进行监督;(三)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的认证工作进行监督;(四)对无公害农产品的检测机构的检测工作进行检查;(五)对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产品进行检查、检验和鉴定;(六)必要时对无公害农产品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 根据项目抽查 | 无 | 无 | 环保站 |
12 |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 | 农业生产者 |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2006年9月30日发布)第3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1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 根据项目抽查 | 无 | 无 | 质检科 |
13 | 农村可再生能源监督管理 | 农业生产者 | 农村可再生能源 |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2007年11月23日发布)第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贸、财政、科技、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29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能源利用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32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生产、销售的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 根据项目抽查 | 无 | 无 | 生态农业科 |
14 | 农产品产地安全监督管理 | 农业生产者 | 农产品产地安全 |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发布)第23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检查。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随机抽查 | 无 | 无 | 质监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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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山县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