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山县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梁政办发〔2019〕35号

发布日期: 2020-12-25 10:49 信息来源: 梁山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梁山县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122    

 

梁山县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29号文件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59号)、《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64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应急发〔201958号)《关于印发济宁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应急发201910号),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参与社会治理职能及在防灾减损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全灾害救助体系,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特制定本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根据自然灾害风险特点,突出政府灾害救助理念,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防灾减灾救灾中的作用,强化保险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规范有效参与的多层次灾害风险分散机制和民生保障体系,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运行。

二)基本原则。一是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发挥政府在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监督管理、舆论引导等方面的主导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择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政府灾害救助保险业务,建立市场化的灾害、事故补偿救助机制,协助政府及时妥善处理各种重大灾害事故,切实发挥商业保险的风险损失补偿作用,提高项目运作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二是专业协助、广泛覆盖。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确保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从居民人身抚恤和家庭财产救助领域入手建立风险保障制度,覆盖全可能发生的各类自然灾害风险,以保障全体居民基本生活为重点,构建以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为主体的灾害事故风险防护网,提升保障水平。三是及时调整、保本微利。按照保本微利原则,根据保险产品的运行和盈利情况及时调整保险费率,实现财政资金效能最大化和灾后救助最优化。

二、保险内容

梁山县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由政府出资为全体居民统一购买,主要内容如下:自然灾害家庭房屋保险、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

(一)保障范围

1.洪涝、干旱、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森林草原(地)火灾、 地面突然裂缝或下陷(因煤矿开采导致的此类情形除外)等自然灾害及溺水、居家煤气中毒、爆炸、火灾、触电等特定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2.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居民住房倒塌或损坏。

3.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居民基本生活用品(衣被、口粮、厨具)的损毁。

4.抢险救灾、应急救援人员的伤亡。

5.因灾导致受灾人员的饮水困难。

6.在灾害事故发生时,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抢救或防止灾害蔓延所发生的施救费用。

7.飞行物及其他空中抛物坠落(包括高空坠物)造成的居民人身伤亡。

8.意外坠落水井、旱井、积坑、酸碱池以及在窖井、井等地下受限空间内窒息、中毒、溺亡等导致的人身伤亡。

9.道路两侧树木发生倒伏、劈叉、断枝、歪树、断根等造成的居民人身伤亡。

10.梁山县行政区域内,精神障碍患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肇事肇祸,无责任单位或者部门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

11.其他政府认定需救助的事项。当发生责任事故或意外事件后,政府本身无责,但出于社会责任,必须启动救助的,保险人负责给付政府应急救助补偿金。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政府部门除外追偿的权利。

12.因发生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可能造成保险赔付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被提起诉讼或仲裁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法律费用。

二)保障对象和保险标的。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保障对象为我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以及灾害发生时在本区域内的外来人口;保险标的为人身、居民住房和基本生活用品。

三)保费标准和动态调整机制。基本保费以公安户籍人数、户数为依据,按照每年每人2元、每户2元的标准计算。项目运行后根据每年实际赔付及风险保障变动情况,对下一年度保险费率进行浮动调整,确保费率科学合理。

保障额度。全年累计赔付限额为保费总额的15倍。如发生重特大灾害事故时,赔付限额可上浮至保费总额的18倍。相关救助限额不低于以下标准:

1.居民人身伤亡赔偿。居民因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范围内 风险死亡、伤残以及伤亡发生后产生赔偿费用,由保险机构负责赔付。居民人身伤亡救助金限额每人20万元(包括每人医疗费用限额10万元)。

2.居民基本饮水保障。当旱灾达到应急管理部门认可的标准后,按照不同旱灾级别及受旱人数,对饮水困难人员每人每月最高救助标准为60元。

3.居民住房救助。因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住房倒塌或损坏,每户房屋救助金限额10万元。

4.居民家庭财产损失救助。因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 造成居民基本生活用品(衣被、口粮、厨具)的损毁,每户居民基本生活用品(衣被、口粮、厨具)救助金限额600元。

5.发生在梁山县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行为、抢险救灾人员(不分户籍)的抢险救灾行动。在灾害发生期间,因见义勇为或参与抢险救灾的人员或因抢险救灾导致死亡、伤残的救助金限额每人30万元(包括每人医疗费用限额15万元)。

6.政府紧急救助。次事故最高500万元,累计救助限额5000万元。事故过后可以落实责任人的,由保险机构启动代位追偿法律程序。

7.特定群体救助。贫困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孤儿、失独父母、贫困残疾人因自然灾害或特定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救助金限额在基本救助金额基础上上浮50%

对于重复保险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五)保险期限。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期限原则上为12个月。

六)保费缴纳。民生灾害保险工作以市作为投保主体统一缴纳保费,并与承保机构签订保险合同及补充合同,具体负责本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理赔管理等作。

七)利益平衡机制。为确保财政资金最大限度发挥使用效益,在保险框架协议中设定保费双向调解浮动机制,针对年度保险费综合使用率(理赔+防灾防损费用+佣金+税金)不足或超出情况,保留年终或年中专项评审调整工作,具体比例将参照有关政府资金使用审计的要求。承保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提取大灾风险准备金,用于较大自然灾害救助。

八)资金来源。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所需保费资金由省、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按照《山东省省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金〔201925号)要求,梁山县属于省直管县财政之一省级财政补助90%;县财政承担10%

九)资金申请和拨付。每年620日前,县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近三年户籍人数和户数平均变动率预估本年度年末户籍人数和户数,并据此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应急局。

省应急厅会同省公安厅统计上一年度截至1231日各设区的市和各省财政直管县实际公安户籍人数和户数,据此计算本年度省级财政应当承担补贴资金,省财政厅据实拨付省级补助资金。省级补贴资金下达后,县财政部门应以上年度1231日实际公安户籍人数和户数为计算依据,计算本级应承担的保费金额,并根据保单签订情况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承保机构,不得拖欠。

(十)理赔服务。承保的保险机构严格执行365天、24 小时全天候接报案工作制度,并接受居民邮件、短信、微信等多种方式报案;根据受灾的区域和损失情况,保险机构按照监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时做好灾害事故损失查勘、资料收集、定损核赔、赔款支付等各项理赔服务。

(十一)赔付方式。分为两部分:一般情况下,通过应急管理部门授权,事故核损后直接赔付受害人;特殊情况下, 保险机构直接将核损后赔款交付应急管理部门,由应急管理 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十二)绩效评估。主承保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对灾害民生综合保险项目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协调、评估,定期出具绩效评估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对主承保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每个保险周期结束后及时总结灾害民生综合保险项目运行情况,并报政府和相关部门。

、组织保障

一)建立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确保灾害民生综合保险项目顺利推进。为确保我灾害民生综合保险项目顺利推进,级建立由应急管理局、财政局、金融工作发展促进中心、银保监分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执法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卫健、气象局等部门(单位)参加的全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我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应急局,负责统筹协调并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财政局负责全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金融发展促进中心负责做好全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银保监分局负责对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业务进行监管。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执法局、交运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卫健、气象局等部门(单位)负责及时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协助做好损失核定等工作。

(二)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各项工作及时落实。实施灾害民生综合保险项目是政府主导下的灾害管理体制创新举措,是一项复杂而长期的工作,其推动和发展必须坚持以政府为主导,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原则,在政府领导下,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全灾害民生综合保险项目顺利实施。应急管理部门作为政府委托的投保人,牵头组织实施灾害民生综合保险项目,协调各项政府政策及时落实,督促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承保、理赔以及防灾减损工作的开展,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总结经验,完善灾害民生综合保险项目实施方案。

三)建立灾害民生综合保险项目工作联络和纠纷调处机制。由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建立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纠纷调处机制定期就保险项目运行情况、经营数据、运行中的问题等进行会商。针对保险理赔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矛盾纠纷以县政府为主进行调解和裁定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予以协助指导确保灾害民生综合保险项目的公开透明和高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