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8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意见(梁政发〔2018〕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驻梁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署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8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8〕12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县2018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接收、安置对象
2017年(9月、12月)退出现役的(含2018年春季转业士官),符合以下条件的退役士兵,由县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安置。
(一)接收对象
1、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且医疗终结或已完成评残鉴定,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军队编制调整和本人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士官。服现役满5年、8年、12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或晋升军衔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周岁,退出现役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被批准退出现役的。直接招收或者定向培养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政府安排工作对象。
1.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2017年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且选择由政府安置工作的退役士兵:
(1)服现役满12年(含)以上的士官;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4)烈士子女士兵。
2.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3条第三款规定,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2017年冬季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且选择由政府安置工作的退役士官:
(1)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2)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3)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二、切实做好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落实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政策规定。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24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发〔2017〕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8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8〕12号)要求,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把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落实到位。通过优先利用空编接收、健全招聘制度和“阳光安置”办法,确保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全部安排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其中,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比例不低于40%;其他安置到国有企业的,除中央驻鲁企业外,安置到省属和设区的市属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我县2017年度退役士兵中,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37名,经县政府研究,需安置到事业单位的22人,需安置到国有企业的15人。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履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有关聘用政策性安置人员的规定,积极做好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工作,落实好相关待遇。国有、国有控股、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企业,要按照本企业全系统新招录职工数量的5%核定并落实年度退役士兵年度接收计划。2018年全省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要于11月30日前全部完成。
(二)维护政府指令性安置工作的严肃性。进一步加强政府指令性安置工作的政策刚性和执行力度,对县级以上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临时用工形式代替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政府要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凡放弃或取消安排工作待遇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安置地民政部门移交给退役士兵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管理。
(三)坚持“四公开一监督”阳光安置办法。坚持推行以公开安置政策、公开考核成绩、公开安置岗位、公开选岗,接受社会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四公开一监督”阳光安置办法,提高安置工作公信力。按照《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省政府令第287号)要求,采取档案考核的办法,量化评分,排序选岗。退役士兵档案考核工作要严格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5〕195号)规定的量化评分项目和标准,依据退役士兵档案材料,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进行量化评分,确保公开、公正、公平安置。
(四)认真做好残疾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要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残疾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对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的,由政府安排工作;对分散供养的1级至4级残疾退役士兵,要保障其生活、住房、医疗等各项待遇有效落实,购(建)房补助经费在国家定额补助的基础上,省、市财政按国家定额补助标准分别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
三、积极促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一)加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加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民〔2017〕27号)等文件要求,由市一级组织实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要打破地域局限,共享教育培训资源,鼓励、支持退役士兵跨区域自主选择教育培训院校(机构)和专业。建立退役士兵推荐就业服服务机制,落实退役士兵就业奖励机制,鼓励教育培训院校(机构)推荐退役士兵就业,切实做到需求、培训、就业有机结合。
(二)落实退役士兵就业创业优惠政策。认真落实退役士兵在就业服务、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提供良好条件。
(三)落实经济补助政策。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34号)文件规定,认真落实市、县两级财政配套资金,规范工作程序,按照每服役一年4500元的标准,8月1日前足额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落实到位,为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提供资金支持。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放弃政府安置、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应于档案考核成绩公示之前由本人向民政局安置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自谋职业申请表》,经县安置办公室审批,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享受相关就业扶持优惠政策。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为: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为原始基数(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一期士官在原始基数的基础上,增发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二期士官在原始基数的基础上,增发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转业士官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5倍。根据县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梁山县2017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2625万元,原始基数为7.89375万元(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一期士官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9.4725万元;二期士官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11.05125万元;转业士官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13.15625万元。伤残五至六级增发2000元,伤残七至八级增发1000元。一等功增发2000元,二等功增发1000元。自谋职业办理时限,从报到之日起即可办理自谋职业手续,截止日期为档案考核成绩公示之前的前一日,逾期不再办理自谋职业手续,不再发放自谋职业金。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政策规定,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加强组织领导。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统筹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对去向暂不确定的待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党员,要建立专门党组织,及时将其组织关系转入,并具体负责做好日常教育管理工作。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要严格按照鲁发〔2017〕7号文件要求,与民政部门共同编制好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扎实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税务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安排专项经费预算和必要的工作经费预算,保障退役士兵安置、教育培训、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役士兵购(建)房补助等各项经费落实到位。要加强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落实跟踪问效,对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退役士兵安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不力的,通过约谈督促、挂牌督办、媒体曝光等方式,责令限期整改;因工作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将依法依规问责。
(2018年11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