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32004338439Q/2021-01070 成文时间 2021-05-26
发布机构 梁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组配分类 经办依据及流程
成文日期 2021-05-26 废止日期
有效性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明白纸

发布日期: 2021-05-26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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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014年,国务院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建立全国统一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哪些人可以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它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三、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缴费标准全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个人年缴费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四、不同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标准是多少?

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20191月1日起,对选择3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6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8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80元。

五、哪些特困群体参保可以享受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优惠政策?

以下几类群体享受政府代缴政策。即:重度残疾人(即持有国家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享受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标准100元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以上特困群体,首先要在当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将参保信息录入系统后,可享受政府代缴的优惠政策。

六、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是什么?

(一)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参保的重度残疾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规定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经审核后年满55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七、如何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重度残疾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社保卡(或银行卡折),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也可直接到乡镇(街道)人社所或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开始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在享受待遇的当月内,到乡镇(街、区)人社所进行信息采集即初次资格认证。逾期未采集的,将暂停待遇发放。

八、养老金待遇如何计算?

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省、市政府根据国家规定适时调整,目前是每人每月142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即:月领取养老金待遇=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基础养老金。

例如:某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13900元,按照以上公式计算,月领取养老金待遇=13900元÷139+142=242元。

九、基础养老金的标准会不断提高吗?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人均收入水平和居民实际生活消费水平,建立了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正常增长机制。我县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2011年5月至20214月共经过9次调整,从2011年的每人每月20元增长到目前的每人每月142元。自2019年1月1日起,山东省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其中:65-74岁、75岁(含)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分别高于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5元、10元。今后,基础养老金标准仍会不断提高。

十、缴费年限不同,基础养老金标准相同吗?

不相同。对连续缴费年限满16年不满20年、满20年不满25年、满25年及以上(不包括补缴年限)的参保人员,到60周岁领取养老金时,每人每月分别增发基础养老金20元、30元、40元。

十一、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

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指定收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及时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600元。

十二、如何申报丧葬补助金?

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提供以下材料到乡镇(街道)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1、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户籍注销证明

2、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身份证、邮政储蓄银行账户(限本市以内开户行)

十三、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相关人员冒领养老金会受到什么处罚?

对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被冒领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县社保机构应按照规定责令有关人员退还。拒不退还的,县社保机构应将详细信息移交给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拒不退回的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如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死亡的,携带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银行卡,填写《注销登记表》即可。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员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银行卡,填写《注销登记表》即可。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含个人缴费及利息)退回,领取待遇人员需扣除个人账户养老金已支付部分,将剩余的个人账户资金退回。


信息来源: 梁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