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1-09-24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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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
招标文件
招标项目编号: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
年 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3
第三章 评标办法....................................... 26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35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71
第六章 技术标准要求.................................... 72
第七章 图纸........................................... 72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75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建设资金来自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招标人为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一、项目基本信息
1、招标项目编号:
2、工程名称:(施工)
3、标段划分: 个标段
4、招标控制价: 元
5、工程概况:本工程为 (施工), 。具体要求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6、招标人: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7、招标代理机构: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 工程 级别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项目负责人具备 专业 级注册建造师(须在本单位注册)及其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4、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5、未被暂停或取消济宁市范围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6、本工程 接受联合体投标;
7、资格审查方式:资格 审;
8、未经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布信用信息的企业,不得参加本工程投标。凡由水利部或工程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其信用信息平台公布禁止进入水利建设市场或列入黑名单的,不得参加本工程投标。
9、投标人投标截止时间前须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山东(www.creditsd.gov.cn)及信用济宁(http://credit.jining.gov.cn/)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方可参与投标。
1、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 年 月 日—年 月 日 时 分
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网上下载(http://ggzy.jining.gov.cn)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方式:投标人须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时间内将电子投标文件按规定上传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电子运行管理系统。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山东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通过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通过交易系统作出答复。
2、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过程中通过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室”提出,招标人应当在开标过程中通过交易系统“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室”作出答复。
3、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通过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通过交易系统作出答复。
4、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5、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七、重要说明
各投标企业在投标前须办理企业网上注册手续,具体程序详见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建设工程类企业注册流程》(具体详见网站首页“企业注册流程”)。
招标文件一经在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ining.gov.cn)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发布时间即为发出招标文件的时间),各投标人应随时关注项目信息并及时在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电子版招标文件。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请各投标人关注本公告下方的招标文件下载起止时间,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下载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下载后才可获取投标保证金交纳账号。
·
年 月 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档案编号和标段划分 | 项目名称:(施工) 招标项目编号: 标段划分: 个标段 |
1.1.5 | 工程概况 | 本工程为(施工), 。具体要求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
1.1.6 | 建设地点 | |
1.2.1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1.2.2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1.2.3 | 招标控制价 | 招标控制价为: 元人民币 (其中措施项目费为: 元人民币)。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对招标工程预期的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将否决其投标。
|
1.3.1 | 招标范围 | 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所有内容的施工、验收及保修等,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
1.3.2 | 计划工期 | 日历天 |
1.3.3 | 质量要求 | 质量标准: 关于质量要求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1.3.4 | 安全要求 | 安全标准: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 工程 级别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项目负责人具备 专业 级注册建造师(须在本单位注册)及其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4、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5、未被暂停或取消济宁市范围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6、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8、未经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布信用信息的企业,不得参加本工程投标。凡由水利部或工程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其信用信息平台公布禁止进入水利建设市场或列入黑名单的,不得参加本工程投标。 9、投标人投标截止时间前须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山东(www.creditsd.gov.cn)及信用济宁(http://credit.jining.gov.cn/)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方可参与投标。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统一组织踏勘现场,投标人可根据需要自行到项目现场进行踏勘 |
1.10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11 | 分 包 | 不允许 |
1.12 | 偏 离 | 不允许 |
2 | 招标文件的发布 | 招标文件在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ining.gov.cn)上发布。投标企业登录后,查看“本单位正在投标的项目”栏目,下载对应项目的电子招标文件、图纸等其他文件。 招标文件一经在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ining.gov.cn)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发布时间即为发出招标文件的时间),各投标人应随时关注项目信息并及时在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电子版招标文件。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图纸、澄清函、答疑函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年 月 日 时前,通过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ining.gov.cn)提出。 |
2.2.2 2.3.1 | 招标人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及方式 | 年 月 日 时前,通过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ining.gov.cn)发布。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文件一经在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ining.gov.cn)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各投标人应随时关注项目信息,及时登陆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相关文件,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
2.2.4 | 投标截止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 |
3.2.1 | 报价方式 | 工程量清单报价(或其他报价方式)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日历天(自投标截止之日起) |
3.4.1.1 | 投标保证说明 | 根据《济宁市城乡水务局关于规范水务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对于设计、监理、检测、咨询等服务类项目可不要求提供投标担保;对合同工期少于3个月或招标控制价低于400万元的养护工程或小型水利工程可不要求提供投标担保;对中小企业投标人或信用评价等级为AAA级的企业投标人可免除投标担保。 符号以上条件的,无需提交投标保证。 |
3.4.1.2 | 投标保证 | 一、投标人可以采用投标保证金、保险保函、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任一形式作为投标保证。 二、投标保证数额 1、投标保证金数额: 整(¥: 元); 2、保险保函数额: 整(¥: 元); 3、银行保函数额: 整(¥: 元); 4、担保公司保函数额: 整(¥: 元)。 三、1、采取投标保证金形式作为投标保证的: 投标人必须采取电汇或网上银行的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登记的基本账户转出,不得以一般账户或分支机构等其他名义的账户提交,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以到中心账户时间为准):年 月 日日 时 分前。 户名: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户银行: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网上投标系统自动生成的账号(如划分标段,每个标段会产生一个账号,请按标段分别交纳) 咨询电话:0537-7817011(财务);4001012166转6(技术) 请各投标人注意: ①各银行办理业务及投标保证金划转到账需要一定时间,望各投标人尽早到银行办理汇款或通过网上银行进行交纳,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时间以到中心账户时间为准。 建议大额资金(五万元以上)在交纳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1个工作日前进行汇款,小额资金(五万元以下)在交纳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进行汇款或办理加急汇款。 ②请各投标人将交纳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凭证和网上投标系统自动生成的保证金账号妥善保管,以备应急使用。 2、采取保险保函、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作为投标保证的: ①投标人通过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前置平台在线开具电子保函的,开具成功后,济宁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自动读取电子保函数据,投标企业需将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扫描件和缴纳保费的回单截图上传至济宁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中,扫描件应清晰可辨。 ②开具纸质保函的,投标人应将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扫描件、保函扫描件和缴纳保费的回单扫描件上传至济宁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中,扫描件应清晰可辨。 ③采用保险保函、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的,其保费必须从投标人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登记的基本账户转出,不得以一般账户或分支机构等其他名义的账户转出,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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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近 三 年,指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 项目的年份要求 | 近 三 年,指 年 月 日起至今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 近 三 年,指 年 月 日起至今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1 | 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编制 |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要求”编制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投标文件。否则,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
3.7.3 | 电子投标文件电子签章要求 | 投标人必须且仅需在“投标文件格式”中封面规定的签章处加盖单位电子公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或盖章(视为对其提交的投标文件全部内容认可),否则,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注:1、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的项目,联合体各方按上述要求分别在封面进行电子签章,签章名称与联合体协议书中所列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名称一致即可。 2、本次招标过程中,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议(投诉)文件等材 料需要加盖公章的,以投标人工商登记注册地公安部门备案的公章为唯一认可。不按上述要求加盖公章或签字的材料的均视为无效,涉嫌违法刻制公章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
3.7 |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要求 | 1、电子投标文件共分为“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其他部分、资信标和商务标 ”两个部分。 2、如划分标段,各标段分别按上述要求制作。 3、未按照上述要求制作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
3.7.4 | 电子投标文件 | 1、本项目使用计算机辅助评标。 2、为保证电子投标文件的法律效力和数据的准确性,使电子投标文件能够顺利导入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投标人须使用建设工程电子化运行管理系统的“标书编制软件”(投标人在办理企业网上注册手续时领取)编制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电子投标文件加密上传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电子运行管理系统(以上传完成时间为准),超过投标截止时间未完成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将拒绝其投标;开标时投标人须登录济宁市不见面开标系统通过系统自行解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其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3、请各投标人按照电子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文件组成设置”,按节点分别导入相应电子投标文件内容,生成正式电子投标文件并上传。因投标人不按设置的节点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正常评审的,相应部分不予计分。 4、网络操作咨询电话(电子信息部):4001012166转6 |
4.1 | 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 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前 方式:投标人须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时间内将电子投标文件按规定上传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电子运行管理系统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
5.1 | 开标时间、方式 | 开标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 方式:本项目不见面开标系统位置为: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济宁市不见面开标大厅。投标人自行选择任意地点登入不见面开标系统参加远程开标会。 |
5.2 | 电子唱标 | 投标人应通过招标投标电子运行管理系统按照电子投标文件内容填写电子唱标单,电子唱标单和电子投标文件有关内容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电子投标文件内容为准。 |
投标企业及人员证件业绩的提交 | 1、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企业及人员相关证件业绩信息录入企业信息库(信息库中已录入的信息不需再重复录入,具体操作详见《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建设工程企业信息库录入说明》 ,并在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将企业及人员相关证件业绩的电子扫描件通过企业信息库设置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电子运行管理系统的“投标企业及人员证件业绩扫描件设置模块”,具体要求详见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投标企业及人员证书资料扫描件设置操作说明》。评标委员会通过该模块验证相关电子扫描件并在中标公示时对外公布。电子投标文件中的企业业绩及人员证书扫描件应与模块设置内容保持一致,不一致的以模块设置内容为准。对上传的企业及人员相关证件业绩的电子扫描件应清晰、关键页面齐全,否则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2、咨询电话:0537-7817022(业务);4001012166转6(技术) 3、投标人录入的所有证件均应真实有效,如有虚假,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并提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注:招标文件中涉及到的需要提供的证件,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安全员证书(C证)、职称证书、关键岗位证书、中小企业声明函、联合体协议书(如符合加分条件的小微企业参与组成的联合体投标,需体现合同份额)等,均可录入原件的扫描件或电子证书打印件的扫描件(打印件上注明查询网址)。 | |
开标组织形式 | 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系统开标,投标人无需到达交易中心。 | |
6.6.1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估法 |
7.3.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交纳形式:现金、保险保函、银行保函、担保保函均可;鼓励中标人采用电子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 履约担保交纳比例:依据《济宁市城乡水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优化履约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根据“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布的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按照“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分级调整履约保证金交纳比例。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以上的无需交纳履约保证金,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交纳履约保证金不高于合同金额的2%,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以下(含B级)交纳履约保证金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 为落实国家“六保六稳”工作要求,进一步纾解企业困难,减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和制度性交易成本,招标(采购)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和项目特点对合同工期少于3个月或招标控制价低于400万元的养护工程或小型水利工程减免履约保证金。 履约担保的退还:招标(采购)人应在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后14天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承包人。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方面 承包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工程质量保证金、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工程担保机构担保等任一形式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担保,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使用。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 质量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工程担保机构担保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担保的金额:不高于结算价款的3%。
农民工工资方面 1、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合同签订前,中标企业按工程合同总造价1%的比例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金融机构担保保函。 2、开工前,中标企业应提交“建筑企业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同时签订“XX项目农民工工资管理目标责任书”。 3、施工合同额400万以上项目应纳入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中标企业要在省监管平台协议银行以施工项目名义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标企业按缴纳比例将工资保证金打入专户,或将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形式的农民工工资保证上传省监管平台。 4、严格执行其他有关农民工工资工作的要求。
扬尘污染治理方面: 中标单位应严格执行《济宁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本)》,切实加强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自觉接受各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10.1 | 付款方式 | 具体支付方式按双方签订合同执行。 |
10.2 | 投标函 | 投标单位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函”格式,完整填写投标报价、措施项目费、工期、质量等内容。 如因填写内容不完整,导致评标委员会认为无法评审的,后果自负。 |
10.3 |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 |
10.4 | 清标 | 1、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请使用标书编制软件中的符合性、错误性检查功能,对照招标人发布的工程量清单检查投标文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符合性。 2、投标文件递交后如在清标过程中发现算术性计算错误、错漏项等不符合初步评审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网络操作咨询电话(电子信息部):4001012166转6。 |
10.5 |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中有限制、排斥投标人情形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对招标文件无异议。 | |
10.6 |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本项目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 |
10.7 | 是否需要携带样品 | 否 |
10.8 | 重要说明 | 1、本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治理、临时设施围挡已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中,不单独计取。 2、中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中标人应提供为本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缴纳的近6个月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材料;若未按要求提供,视为放弃中标资格。 |
10.9 | 解释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10.10 | 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务工程 ) | 各投标人报价按以下标准进行价格扣除后进行评审<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在进场的适用招投标法的政府采购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含与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采用综合评估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小微企业参与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且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评分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2%)作为其价格分。 注:投标人如属于小、微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扫描件; 如符合加分条件的小微企业参与组成的联合体投标,需提供明确合同份额的联合体协议原件扫描件;并通过企业信息库设置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电子运行管理系统的“投标企业及人员证件业绩扫描件设置模块”,评标委员会通过该模块验证相关电子扫描件并在中标公示时对外公布。 |
10.11 | 异议 | 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通过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通过交易系统作出答复。 2、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过程中通过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室”提出,招标人应当在开标过程中通过交易系统“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室”作出答复。 3、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通过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通过交易系统作出答复。 4、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5、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10.12 | 备注 | 因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模式,投标人参加不见面开标具体操作详见详见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济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不见面开标系统操作手册(投标人、供应商)》,同时,招标人对其他相关事项特别说明如下: 1、远程开标项目的时间均以济宁市公共资源远程不见面开标系统的时间为准。 2、本项目招投标文件均用专用招投标工具软件编制。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如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将可能导其投标无效,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3、投标人通过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评标依据。开标当日,所有投标人不必抵达交易中心,仅需在任意地点登录济宁市不见面开标大厅参加开标会议,并根据需要使用济宁市公共资源远程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互动交流、提异议等活动。 4、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必须在开标时间前1小时内签到,未按规定签到的投标人视为投标无效,将无法参加项目后续开评标程序。 5、开评标全过程中,各投标人参与远程交互的人员行为及意思表示均视为投标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及意思表示,投标人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抵赖推脱。 6、为顺利实现本项目开评标的远程交互,建议投标人合理配置软硬件设施,具体要求详见详见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济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不见面开标系统操作手册(投标人、供应商)》。 为保证交互效果,建议投标人选择封闭安静的地点参与远程交互。因投标人自身软硬件配备不齐全或发生故障等问题而导致在交互过程中出现不稳定或中断等情况的,由投标人自身承担一切后果。 |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对该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本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和标段划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项目工程概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本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招标方式、招标控制价
1.2.1本项目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项目招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项目招标控制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工期、质量和安全要求
1.3.1本项目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项目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项目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本项目安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工程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否则,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1.4.3.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1.4.3.2为本项目前期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1.4.3.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1.4.3.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1.4.3.5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1.4.3.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
1.4.3.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4.3.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4.3.9 被责令停业的;
1.4.3.10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4.3.11 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4.3.12 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1.5.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依据本项目《工程建设招标代理合同》约定,招标代理费: 元,由中标人支付。
1.6 保密
1.6.1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1.7.1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简体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简体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1.8.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不统一组织踏勘现场,投标人可根据需要自行到项目现场进行踏勘。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1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次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包含以下部分: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标准;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本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投标人必须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投标人一旦中标,必须按照本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已约定的内容和格式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招标文件将通过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ining.gov.cn)进行发放,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同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相互之间发生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包括施工图纸)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图纸、清单、招标控制价等)有疑问的,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提出疑问的时间及方式”条款的规定提出问题。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通过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ining.gov.cn)予以发布。招标文件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发出,不足15天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招标文件的澄清一经在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ining.gov.cn)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发布时间即为送达投标人的时间),各投标人应随时关注投标项目信息并及时在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相关资料,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通过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ining.gov.cn)予以发布。招标文件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予以发布,不足15天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招标文件的修改一经在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ining.gov.cn)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发布时间即为送达投标人的时间)。各投标人应随时关注投标项目信息并及时在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相关资料,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2.3.3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均以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ining.gov.cn)发布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ining.gov.cn)最后发布的内容为准。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8)资格审查资料;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5章《工程量清单》中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及单价分析表。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安全生产费从施工单价中剥离,单独作为一项进行,按工程清单造价的 2% 计算,安全生产费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等相关文件规定的要求来执行。
3.3 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将通过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ining.gov.cn)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
3.4.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金额、形式等要求,在交纳投标保证的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保证。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的,将否决其投标。
3.4.3评标活动结束后,采取现金形式的,系统自动退付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外的投标保证金及利息;中标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系统自动退付中标候选人中第一名以外的投标保证金及利息;根据招标人意见,在中标通知书发出或合同签订后系统自动退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及利息。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等招标文件明确的其他形式的履约保证的;
(3)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3.4.5采取保险保函、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作为投标保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通过保函进行索赔: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未经贵方许可撤回投标文件;
(2)投标人中标后未能说明正当理由却未与甲方签订合同的;
(3)投标人中标后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等招标文件明确的其他形式的履约保证的;
(4)投标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中标。
(5)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应支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扫描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合法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 项至第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人对本工程只能有一个投标方案,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的备选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要求”编制,否则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电子投标文件电子签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本项目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投标人应同时编制电子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的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投标文件的提交
4.1.1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完成电子版投标文件,并在开标时间前1小时内签到,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4.1.2参投标段电子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4.1.3招标人通过交易平台接收电子投标文件,交易平台收到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2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2.1在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修改已提交投标文件时,应先在交易平台对原投标文件进行撤回,修改完成后再重新上传已修改的投标文件,交易平台将完整记录投标人的撤回修改情况。
4.2.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2.4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以后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修改与撤回其投标文件。
4.2.5电子投标文件以最后上传的为准。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方式
5.2 开标程序
请各投标人认真阅读《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平台不见面开标系统操作手册(投标人、供应商)》,进行相关操作。主持人(招标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通过济宁市公共资源远程不见面开标系统组织开标,投标人代表无需达到交易中心现场。
1、开标前准备。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的投标人需登陆济宁市公共资源远程不见面开标系统且在开标时间前1小时内签到,未按规定签到的投标人视为投标无效,将无法参加项目后续开评标程序。
2、开标时间到达后,公布投标人名单和投标保证交纳情况。(开具纸质保函的,投标人应将保函扫描件上传至济宁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中,保函扫描件应清晰可辨)。
3、解密投标文件。自主持人启动网上解密开始15分钟内,投标人通过系统自行解密各自投标文件。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的,视为其撤销其投标文件。
4、公布唱标单。投标人可通过系统查看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等唱标单内容。
5、抽取相关系数并由投标人确认开标记录。
(1)需要抽取相关系数的项目,由招标人代表或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通过系统随机抽取。
(2)自主持人启动开标结果确认开始4分钟内,各投标人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的,系统默认该投标人认可开标结果。
6、开标会议结束。
6. 评标
评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1)组建评标委员会;
(2)评标准备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等相关文件资料,做出清标工作安排;
(3)清标;
(4)初步评审;
(5)详细评审;
(6)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在作出任何一项无效标(本招标文件中的否决其投标、废标等否决投标统称无效标)决定前,将通过不见面系统告知当事投标人。
6.1 组建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一般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无符合条件人选的,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所需评标专家,应当从山东省水利厅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使用国有资金工程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中,通过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来自同一单位的只能为1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应当保密。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应当使用山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系统。
注:疫情防控期间,招标人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文的相关要求组建评标委员会。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准备
6.2.1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6.2.2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可以采用推举或者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名专家评委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评标活动,对在评标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提请评标委员会讨论、表决,组织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表决权。
6.2.3熟悉文件资料
(1)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招标人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招标控制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以及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6.3清标
6.3.1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结果。
6.3.2 清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
6.3.3清标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1)投标文件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计算错误等;
(2)投标报价的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
(3)投标人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是否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4)规费(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税金是否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计取;
(5)投标人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与综合单价分析表是否一致等。
评审时如进行电子清标,评标委员会负责对电子清标结果的复核和确认。
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包括质疑问卷)。
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要求的问题澄清通知后,应按要求通过系统及时进行回复。
6.3.4清标工作结束后应形成书面的清标情况报告,清标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对投标报价进行换算的依据和换算结果;
(2)投标文件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和修正结果;
(3)列出投标报价过高或者过低的清单项目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数量、工程内容;
(4)列出投标报价中错报漏报项目;
(5)列出不平衡报价项目;
(6)清标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6.4初步评审
6.4.1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清标报告,按照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1)形式评审,具体详见评分办法前附表;
(2)资格评审,具体详见评分办法前附表;
(3)响应性评审,具体详见评分办法前附表;
(4)判断其投标是否被否决;
(5)投标报价的修正;
(6)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7)汇总初步评审结果,确定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人名单。
6.4.2判断其投标是否被否决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1)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5)电子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格式”中封面规定的签章处加盖单位电子公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或盖章的;
(6)在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和资信标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评审的;
(7)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8)投标人未按规定通过不见面开标系统签到的;
(9)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的;
(10)投标文件出现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技术参数等与招标文件相关内容严重不一致的;
(11)同一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个有效的;
(12)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13)投标人技术标不能满足工程施工需要,或者技术标得分低于招标文件规定合格标准的;
(14)投标人资信标中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低标准的;
(15)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6.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串通投标,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或同一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编制或上传的;
(8)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6.4.4 投标报价的修正
投标报价有计算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其具体内容为:
(1)投标文件中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投标报价、投标工期、工程质量标准前后不一致时,以投标函填报的为准。
(3)若投标文件出现偏差,投标人应按上述修正原则进行修正,当事投标人通过系统回复确认。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存在算术性计算错误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6.4.5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4)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评标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认定。评标委员会认定意见不一致时,采用投票表决方式认定。
(5)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6.4.6 经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合格、被否决、认定为废标的投标不再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6.5详细评审
6.5.1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人方可进入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按照先技术标、后资信标、再商务标的顺序进行详细评审,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定标
7.1定标方式
7.1.1当出现二个或二个以上投标人的最终得分相同时,评标委员会应依次按照先商务标、再资信标、后技术标得分高低进行排序;即商务标得分高的排序优先,如商务标得分相同时,则资信标得分高的排序优先,如商务标与资信标得分均相同时,则技术标得分高的排序优先,以上3项得分都相同时,招标人可抽签确定排序。
7.1.2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方法及评标细则,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按得分高低排列顺序,推荐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的,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1.3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7.1.4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7.1.5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
7.1.6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7.1.7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7.1.7.1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7.1.7.2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7.1.7.3关于记名投票表决评审结论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7.2中标通知
7.2.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未有异议,招标人通过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线上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方式通知中标人其投标被接受。招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7.2.2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通过交易系统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7.2.3《中标通知书》将作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7.3履约担保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4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与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通过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线上完成合同签订。
招标完成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可通过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完成招标投标资料的电子归档。
7.4.2中标人如不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出部分予以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4.3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4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规分包。否则,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8.1.1在投标截止时间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8.1.2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通过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或线下任一方式按照管理权限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按要求提交《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投诉书》,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线上或线下接到投诉举报后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展开调查,及时处理。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根据工程性质选定评分办法一或评分办法二,不可修改评分办法内容)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标办法 |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时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后,符合条件的进入详细评审阶段。如果有效投标人数量超出10(20,30,…)个,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得分,选择得分排名前10(20,30,…)名的投标人进行详细评审并赋分,前10(20,30,…)名投标企业中有被否决投标的,依次递补直至10(20,30,…)名。 公式:“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一致的,得最高分36分;在评标基准价以上,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在36分基础上减3分;在评标基准价以下,每减少一个百分点,在36分的基础上减2分。不足1%,内插”, 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名或签章并加盖单位电子签章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投标人所报项目经理 | 建造师注册证书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 ||||||||||||||||||||
2.1.2(12) | 资格评审标准其他标准 | 有关资格证件的审验 |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
2.1.3 (9) | 响应性评审标准其他标准 | 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解密的或逾期送达的; 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单位公章的; 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的; 4、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或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 5、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的; 6、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个有效的; 7、超出招标文件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或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8、评标过程中发现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分)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分)公司,或相互之间具有经济利益关系的投标人,在同一合同段进行投标的,均作为无效标处理; 9、对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投标报价等发生重大偏离的按无效标处理;
10、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或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 11、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进行资格审查的; 12、投标文件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质量标准或其它实质性要求的; 13、增减或修改本工程工程量清单的; 14、投标文件编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 ||||||||||||||||||
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标准一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分值 | 评审标准 | ||||||||||||||||||
2.2.4(1)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33分)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13 | 施工总布置合理得2分,次之酌情扣分。 | |||||||||||||||||
对控制工期和技术难度大的关键工序理解深刻,重点难点突出,有相应的对策且操作性强得2分,次之酌情扣分。 | |||||||||||||||||||||
主体工程施工方案合理、完善,有针对性的得3-4分;基本合理、完善的得1-3分;不完善、不合理的得0分。 | |||||||||||||||||||||
临时工程施工方案合理、完善的得2-3分;基本合理、完善的得1-2分;不完善、不合理的得0分。 | |||||||||||||||||||||
施工方案考虑的对象和内容完整、没有缺项得2分,次之酌情扣分。 |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 6 | 质量管理岗位职责明确得1分,否则不得分。 | |||||||||||||||||||
工程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科学合理,过程控制方法可行得2分,次之酌情扣分。 | |||||||||||||||||||||
测量、检验设备齐全,方法可行,计划合理,有具体的标准和检测方法的(施工规范有具体要求的符合规范要求,施工规范无具体要求的提出的企业标准较先进的)得2-3分;基本合理、可行的得1-2分;不完善、不合理的得0分。 |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 5 | 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各岗位职责明确得2分,次之酌情扣分。 | |||||||||||||||||||
保证体系与措施、预案合理、得当得2分,次之酌情扣分。 | |||||||||||||||||||||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合理得1分,否则不得分。 | |||||||||||||||||||||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 3 | 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机构健全、措施合理得2-3分;基本健全、合理的得1~2分;不完善、不合理的得0分。 | |||||||||||||||||||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 3 | 总工期满足要求,各分项工程工期合理、施工均衡的得3分,次之酌情扣分。 | |||||||||||||||||||
资源配备计划 | 3 | 施工设备选型和配套合理、保证性高、满足工程检验需要得2分,次之酌情扣分。 | |||||||||||||||||||
资金使用计划详尽、合理得1分,否则不得分。 | |||||||||||||||||||||
2.2.4(2) | 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12分) | 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 | 5 | 近3年获省厅及以上行政单位或协会评选的优秀项目经理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近3年具有类似(包括规模和工程内容)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经验,每项得1分,最高2分,无类似工程施工经验的不得分(以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打印信息为准)。 | |||||||||||||||||||||
在1年内未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得1分,出现过事故的得0分。 | |||||||||||||||||||||
2.2.4(2) | 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12分) | 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 | 5 | 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得2分,中级职称得1分。 | |||||||||||||||||
近3年具有类似(包括规模和工程内容)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经验,每项得1分,最高2分,无类似工程施工经验的不得分(以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打印信息为准)。 | |||||||||||||||||||||
在1年内未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得1分,出现过事故的得0分。 | |||||||||||||||||||||
其他主要人员 | 2 | 配备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齐全的得2分,次之酌情扣分。 | |||||||||||||||||||
2.2.4(3)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30分) | 投标报价 | 24 | 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一致的,得最高分(22.85-23.30)分; | |||||||||||||||||
在评标基准价以上,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在(22.85-23.30)分基础上减3分; | |||||||||||||||||||||
在评标基准价以下,每减少一个百分点,在(22.85-23.30)分的基础上减2分。 | |||||||||||||||||||||
不足1%,内插,该项最低得分10分。报价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 |||||||||||||||||||||
单价合理性 | 4 | 主要单价计算符合常规计算方法,计算出的单价合理得2分;发生超出常规单价的不均衡报价的每一处减1分,最低分0分。 | |||||||||||||||||||
单项费用与总费用计算相吻合得2分,出现计算错误每发现一处扣1分,最低得0分。 | |||||||||||||||||||||
总价承包项目分解 | 2 | 总价承包项目分解合理的得2分,次之酌情扣分。没有分解表的不得分。(如无总价承包项目,该分值可合并至总价分或单价合理性分值中) | |||||||||||||||||||
2.2.4(4) |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25分) | 投标人财务状况、信誉、业绩 | 15 | 信用评级等级AAA得9分, AA得6分,A得3分,BBB得0分。评价期以后新出现不良行为记录,每次扣3分,最多扣至0分。(以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打印信息为准) | |||||||||||||||||
近3年具有类似(包括规模和工程内容)工程项目施工经历的每1项得2分,最高得4分;无类似工程施工经历的不得分。(以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打印信息为准) | |||||||||||||||||||||
提供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财务报表,并且所有反映财务状况的资料数据可靠、无相互矛盾,财务状况良好得2分,次之酌情扣分。 | |||||||||||||||||||||
8 | 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企业得8分,二级达标企业得6分,三级达标企业得4分,未达标的得2分。 | ||||||||||||||||||||
投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及完整性 | 2 | 投标文件外形尺寸、页码编排、装订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得1分;否则不得分。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内容按要求填写,得1分,未编制评分因素索引表、投标文件组成或内容不全的扣1分。 | |||||||||||||||||||
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标准二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分值 | 评审标准 | |
2.2.4(1)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35分)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10 | 对主体工程理解深刻,重点难点突出,施工方案合理、完善,有针对性的得5-6分;基本合理、完善的得3-5分;不完善、不合理的得0分。 |
临时工程施工方案合理、完善的得3-4分;基本合理、完善的得2-3分;不完善、不合理的得0分。 |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 7 | 质量管理岗位职责明确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工程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科学合理,过程控制方法可行得2分,次之酌情扣分。 | ||||
测量、检验设备齐全,方法可行,计划合理,有具体的标准和检测方法的(施工规范有具体要求的符合规范要求,施工规范无具体要求的提出的企业标准较先进的)得2-3分;基本合理、可行的得1-2分;不完善、不合理的得0分。 |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 6 | 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各岗位职责明确得2分,次之酌情扣分。 | ||
保证体系与措施、预案合理、得当得2分,次之酌情扣分。 | ||||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合理得2分,次之酌情扣分。 | ||||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 4 | 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机构健全、措施合理得3-4分;基本健全、合理的得2-3分;不完善、不合理的得0分。 | ||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 4 | 总工期满足要求,各分项工程工期合理、施工均衡的得4分,次之酌情扣分。 | ||
资源配备计划 | 4 | 施工设备选型和配套合理、保证性高、满足工程检验需要得2分,次之酌情扣分。 | ||
资金使用计划详尽、合理得2分,次之酌情扣分。 | ||||
2.2.4(2) | 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10分) | 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 | 4 | 近3年具有类似(包括规模和工程内容)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经验,每项得1分,最高2分,无类似工程施工经验的不得分(以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打印信息为准)。 |
在1年内未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得2分,出现过事故的得0分。 | ||||
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 | 4 | 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得1分。 | ||
近3年具有类似(包括规模和工程内容)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经验,每项得1分,最高2分,无类似工程施工经验的不得分(以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打印信息为准)。 | ||||
在1年内未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得1分,出现过事故的得0分。 | ||||
其他主要人员 | 2 | 配备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齐全的得2分,次之酌情扣分。 | ||
2.2.4(3)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44分) | 投标报价 | 36 | 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一致的,得最高分{34.28-34.95}分; |
在评标基准价以上,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在{34.28-34.95}分基础上减3分; | ||||
在评标基准价以下,每减少一个百分点,在{34.28-34.95}分的基础上减2分。 | ||||
不足1%,内插,该项最低得分10分。报价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 ||||
单价合理性 | 5 | 主要单价计算符合常规计算方法,计算出的单价合理得3分;发生超出常规单价的不均衡报价的每一处减1分,最低分0分。 | ||
单项费用与总费用计算相吻合得2分,出现计算错误没发现一处扣1分,最低得0分。 | ||||
总价承包项目分解 | 3 | 总价承包项目分解合理的得3分,次之酌情扣分。没有分解表的不得分。(如无总价承包项目,该分值可合并至总价分或单价合理性分值中) | ||
2.2.4(4) |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11分) | 投标人财务状况、信誉、业绩 | 6 | 信用评级等级AAA得3分, AA得2分,A得1分,BBB及以下得0分。评价期以后新出现不良行为记录,每次扣3分,最多扣至0分。(以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打印信息为准) |
近3年具有类似(包括规模和工程内容)工程项目施工经历的每1项得1分,最高得2分;无类似工程施工经历的不得分。(以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打印信息为准) | ||||
提供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财务报表,并且所有反映财务状况的资料数据可靠、无相互矛盾,财务状况良好得1分,次之酌情扣分。 | ||||
3 | 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企业得3分,二级达标企业得2分,三级达标企业得1分,未达标的得0分。 | |||
投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及完整性 | 2 | 投标文件外形尺寸、页码编排、装订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得1分;否则不得分。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内容按要求填写,得1分,未编制评分因素索引表、投标文件组成或内容不全的扣1分。 |
注:各投标人报价按以下标准进行价格扣除后进行评审<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在进场的适用招投标法的政府采购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含与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采用综合评估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小微企业参与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且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评分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2%)作为其价格分。
注:投标人如属于小、微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扫描件;
如符合加分条件的小微企业参与组成的联合体投标,需提供明确合同份额的联合体协议原件扫描件;并通过企业信息库设置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电子运行管理系统的“投标企业及人员证件业绩扫描件设置模块”,评标委员会通过该模块验证相关电子扫描件并在中标公示时对外公布。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对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分工评审并赋分(保留一位小数)。评标委员会成员要对分工负责部分各负其责。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
(1) 投标人名称应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2) 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符合 招标文件的要求;
(3)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4) 联合体投标人应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5) 只能有一个报价;
(6) 形式评审其它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
(1)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且资质等级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4) 财务状况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5) 业绩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6) 信誉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7) 项目经理资格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8) 联合体投标人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9) 企业主要负责人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10) 技术负责人资格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11) 委托代理人、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其中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12) 资格评审其它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 投标范围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2) 计划工期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3) 工程质量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4)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5) 投标保证金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6) 权利义务符合第2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
(7)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5章工程量清单填写的有关要求;
(8) 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6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
(9) 响应性评审其它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 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办法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偏差率=(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
2.2.4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按照本章附件:评分标准。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1.1项有关证明进行初审。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得分=A+B+C+D 。
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通过济宁市招投标电子交易平台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济宁市招投标电子交易平台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条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评标办法前附表的约定计算投标人最终得分,根据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为实施 ,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一标段 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
4、承包人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
5、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
9、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公章) 承包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
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
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
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
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
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
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合同工程需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本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
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
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 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6.4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 项、第1.6.2 项、第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 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ll.4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 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 14 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2.8 其他义务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 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
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
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4.2 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
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8.5 补充地质勘探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9.1.5 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1.6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9.1.7 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 14 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2.8 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2.9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10 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11 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9.2.12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2.13 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
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9.5.1 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9.5.2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9.5.3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
9.5.4 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9.5.5 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9.6水土保持
9.6.1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9.6.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6.3 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
9.7 文明工地
9.7.1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9.7.2 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9.8 防汛度汛
9.8.1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
9.8.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 14 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 14 天内批复。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 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 11.5 款的约定办理。
10.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10.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承包人应在按第 10.1 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 金额单位完
年 | 月 | 工程预付款 | 完成工程量付款 | 质量保证金扣留 | 材料款扣除 | 预付款扣环 | 其他 | 收款 | 计应收款 |
11.开工和竣工(完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1.3 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 3.5 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
11.1.4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14 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 7 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2 竣工(完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 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1 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12 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
11.4.2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21.3 款的约定协商处理。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
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 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
工指示后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 项或第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7质量评定
13.7.1 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3.7.2 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
13.7.3 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
等级并签证认可。
13.7.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
13.7.5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13.7.6 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
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
13.7.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
13.8质量事故处理
13.8.1 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
13.8.2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13.8.3 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
13.8.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4 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
14.1.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14.1.6 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
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
的一定数量百分比。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 天内,根据第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 △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 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 Fo2; 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
17.1.3 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 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 28 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
17.4.2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 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7 竣工财务决算
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
17.8 竣工审计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18. 竣工验收(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中。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1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2.3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1 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3.2 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3.3 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4 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18.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8.4.1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4.2 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4.3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4.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18.5 阶段验收
18.5.1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5.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6 专项验收
18.6.1 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6.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
问题。
18.7 竣工验收
18.7.1 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
18.7.2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18.7.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
8.7.4 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
18.7.5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2 款或第 18.3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8.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
18.9 试运行
18.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9.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10 竣工(完工)清场
18.10.l 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 (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
18.10.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
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1l 施工队伍的撤离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 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 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0.7 风险责任的转移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 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
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
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 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2.2 项暂停施工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
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
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
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
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
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
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 条的约定办理。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3.4.3 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23.4.1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14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23.4.2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24条的规定办理。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 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4 仲裁
24.4.1 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
24.4.2 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1. 一般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1.1.2.3 承包人:(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
1.1.2.6 监理人:招标人通过招标另行选定。
1.1.3 工程和设备
1.1.3.4 单位工程:由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本合同工程内容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及有关规定,进行工程质量评定项目划分。
1.1.4 日期
1.1.4.3 计划工期:本项目计划于2020年 月 日开工(以监理下达的开工令为准),总日历天数 天。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工程保修期为1年。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工地监理机构驻地。
1.8 转让
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允许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
(1)发包人提供工程范围内永久和临时用地。
(2)如果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发包人顺延工期及临时占地使用时间。
(3)临时工程用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如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的用地范围之外另需临时用地,由承包人自行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
(4)临时用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用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用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5)施工临时仓库、加工厂、进出场连接便道等生产、生活区场地由承包人自行选定并承担相关费用。超出该范围的用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他义务发包人要求采购的材料、设备应满足施工要求且从正规企业处采购。本项补充:
(1)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
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经查实后,一律通报批评并责令承包人自行组织资金迅速偿还欠款,在必要时,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
(2)承包人不得从为发包人或监理人服务的人员中雇用人员为其服务。
(3)现场考察: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之前,应视为已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和与之有关的可用资料进行了视察和检查。
(4)对工程施工质量负终身责任: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施工质量负终身责任,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工程施工质量的终身责任人。
(5)承包人与地方的协调承包人应负责与当地搞好施工协调,争取地方积极配合。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采取施工作业,除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安全措施外,还应提前与当地政府和周围群众进行沟通协商,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周围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由此带来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一切问题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与发包人无关。
4.3 分包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
4.4 联合体
删去本款全文。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补充下述条款:
4.5.5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与工程施工有关质量、进度、安全、费用、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协调与第三方的联系等的所有工作。
4.5.6 关于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承包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出勤服从项目部管理,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22 个工作日,否则按违约处理。
4.5.7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5.8 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现场设置考勤机,每日两次考勤,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 22 工作日,否则按违约处理。每月在现场时间 15-22 工作日之间(每个工作日不少于 7.5 个小时),每缺勤一天按 1000 元/天缴纳违约金;每月在现场时间少于 15 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不少于 7.5 个小时),每缺勤一天按 2000 元/天缴纳违约金;超过两个月发生类似情况的报行政主管部门,将项目经理记入不良记录,发包人有权更换项目经理,同时应向发包人缴纳五万元人民币违约金。
4.5.9 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应按代建人或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参加项目日常会议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稽察或评估会议。因事确需请假的,必须书面形式报告经代建人或发包人或监理人代表同意,否则按 1000 元/次处罚。请假次数不得超过 3 次,每次不得超过 2 天否则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将项目经理记入不良记录,发包人有权更换项目经理,同时应向发包人缴纳五万元人民币违约金。
4.5.10 在发包人或监理人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例行的监督检查、召开的有关会议中,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应出席未出席,并未发现合理书面请假材料的,一律视为违约。
4.5.11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更不得私自更换,未经同意私自更换,处以五万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向市、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建议将项目经理列入黑名单。如确需更换项目经理应书面提出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
4.5.1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补充下述条款:
4.6.5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岗位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责令期限整改,逾期不改扣除二万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仍不改正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4.6.6 承包人主要关键岗位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现场设置考勤机,每日两次考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 22 工作日,否则按违约处理。每月在现场时间 15-22 工作日之间(每个工作日不少于7.5 个小时),每缺勤一天按 500 元/天缴纳违约金;每月在现场时间少于 15 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不少于 7.5 个小时),每缺勤一天按 1000 元/天缴纳违约金;超过两个月发生类似情况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关键岗位人员,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二万元人民币违约金。
4.6.7 关键岗位人员应按代建人或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参加项目会议,因事确需请假的,必须经代建人或发包人或监理人代表同意,否则按 500 元/次处罚。请假次数不得超过 3 次,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关键岗位人员,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二万元人民币违约金。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所需其他材料、设备的采购。对采购的重要的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产品须执行国家强制的许可证制度,并经发包人、监理人的同意。补充下述条款:
5.1.4 材料交货验收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按规定进行检查和验收,其材料交货验收的内容包括: (1)(1)查验证件: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单、材料合格证书、化验单、图纸或其它有关证件,并应将这些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
(2)抽样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抽样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随机抽样检验。
(3)承包人应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并将鉴定意见书提交监理人复查。
(4)材料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可验收入库,承包人应派专人负责核对材料品名、规格、数量、包装以及封记的完整性,并作好记录。
5.1.5 不合格材料的处理严禁将不合格的材料运往现场,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承包人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5.4 条的规定处理。
5.1.6 材料的代用
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提供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只有在证明其材料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不影响施工进度的前提下,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不提供本合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7. 交通运输
7.7 补充以下条款:承包人应采取各种合理的措施,防止承包人的运输损坏连接现场的或通往现场的道路和桥梁。承包人特别应该选择运输路线,挑选使用的车辆,限制和分散运载重量,以便使来往于现场的材料、永久设备、承包人设备或临时工程运输所不可避免的特殊运输受到尽可能合理的限制,从而避免对这些道路和桥梁造成不必要的破坏和损伤。承包人为便于搬运设备或临时设施应负责并自费加固任何桥梁或重修或改进任何与施工现场连接或通往现场的任何道路。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3天前,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接收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后,应与监理人共同校测其基准点(线)的测量精度,并复核其资料和数据的准确性。承包人应以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线)为基准,按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施工精度要,测设用于工程施工的控制网,并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3天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2 施工测量本款补充如下内容:
8.2.3 承包人进场后应测量开挖区横断面图,用于计量土石方开挖工程量。
承包人可邀请监理人和发包人的测量人员联合进行计量测量,经三方核签的测量成果,再经发包人审核批准后,可直接用于计量付款。
8.2.4 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好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自行增设的控制
网点,并提供通向网点的道路和防护栏杆。测量网点的缺失和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仅限于平面布置图、条带图中注明的内容,其它施工中需要的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5 本款补充:承包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工地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与规章,认真履行其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创造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确保安全生产。由于承包方的违约、疏忽等原因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与发包人无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包含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发包方不再另行支付,本项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以确保本工程安全施工。发包人和监理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随时对承包人责任区进行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所有承包人;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停工整改,且工期不予延长。
9.2.12 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采取施工用电,基坑开挖,手脚架,大型模板、爆破等施工作业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爆破企业除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爆破安全许可证书及采取安全措施外,还应提前与当地政府和周围群众进行沟通协商,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周围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由此带来的系列问题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9.2.13 承包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有关水文地质资料,充分考虑施工期洪水问题,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安全及度汛方案,合理地调整施工进度,并考虑到冬、雨季的影响,施工安全及度汛方案由承包人通过实地调查后自行确定,由此带来的系列费用及问题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9.3.1 本款补充:发包人协助承包人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协商,由承包人和当地公安部门共同建立或由承包人委托当地公安部门,建立一个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4 环境保护
9.4.2 环境保护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编报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编制一份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
(1)施工弃渣的利用和堆放;
(2)施工场地开挖的边坡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3)防止饮用水污染措施;
(4)施工活动中的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等的治理措施;
(5)施工区和生活区的卫生设施以及粪便、垃圾的治理措施;
(6)完工后的场地清理。
本款补充9.4.7条:
9.4.7 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2)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讯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3)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4)承包人要严格按照省水利厅《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工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鲁水建函[2017]82 号)、济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在建筑工地配备环保设施的通知》(济政办字[2016]189 号)要求在水利建设工地配备环保设施,并按照济宁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济宁市水利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的通知》(济水建字[2016]35 号)要求,积极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施工现场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等,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将只给予延长工期。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属于不可抗力的超标准洪水,并导致连续3天以上无法正常施工,发包人同意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人民币 1000 元/天逾期完工违约金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款的 3%。
11.6 工期提前发包人不对提前完工进行单独奖励。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合格标准。质量评定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评定为准。
14. 试验和检验
补充:砼配合比应由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试验室出具,其他试验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室出具。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工程量变动不予调整单价。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则按照水利部现行山东省水利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或建筑、市政定额及取费标准,在此新的单价基础上乘以系数0.9后的单价为结算单价,但应采用投标工程量清单及其单价分析表中已确认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投标文件中未包括的材料价格按照济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同期价格为准。
15.4.4本工程在合同执行期间,房屋建筑工程应按照图纸进行施工(包括内外装饰装修,消防、排水、防火等全部内容),并及时报发包人、监理人审核后据实结算。若施工过程中出现与原图纸明显不一致而必须进行变更的,则按照山东省建筑工程定额及取费标准替换相应变更项目的计算单价,在此新的单价基础上乘以系数0.9后的单价为结算单价,人工、材料价格须采用投标报价中的价格,人工、材料价格不再进行调整,投标文件中未包括的材料价格按照济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同期价格为准。
16.价格调整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只对税费产生的价格变化作调整,人工工资变化及机械台班费不作调整。
(1)国家规定的税收政策有变动,致使施工中的费用发生增减时,则应按这些增减金额调整合同价格(按规定计入施工管理费内的税金不调整)。若对具体调整额的计算有不同意见时,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同承包人协商解决。
(2)上述税费调整的执行日期按山东省有关主管部门通知执行之日算起。价款的计算应由承包人进行,并递交书面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核,并同时将副本报送发包人。
17. 计量与支付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本工程无预付款。
17.2.2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无
17.3 工程付款方式
1、按工程形象进度进行支付。工程款按形象进度支付。合同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的90%,工程审计后支付至审定额的97%,剩余3%合同项目完工验收一年后付清(无息)。
2、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一式3份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本合同项目质量保证金为审定价的3%。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无息支付。
17.4.2 若保修期满时尚需承包人完成剩余工作,则监理人有权在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
17.5 竣工(完工)结算
17.5.1 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30天内完成工程结算资料整理。
17.5.2 竣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付款申请单一式6份。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最终结算申请单一式6份。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删去本款全文。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增加:(8)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
25 补充条款
25.1 发包人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关于工程合理施工、竣工及保修所需的补充文件和指标。
25.2 工程中所需一切技术资料、验收资料及相关检验含专项检验、试验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25.3 施工期间的安全问题、地方关系或个体关系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25.4 承包人的投标总报价为全面涵盖招标文件等约定的实施、完成本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等中约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内容相比作任何变动的,均视作承包人按满足招标范围投标报价,其任何变动均视为已包括在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单价、合价和总价中,除发生设计变更以外,招标范围以内的其他任何一切费用均视为摊入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各相关工程子目的单价或作风险因素处理,视作均已摊入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各相关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价中,不作计量与支付。
25.5投标人的任一项目的单价与其工程量的乘积与该项目的合价不吻合,而评标时未发现此问题,结算时以有利于招标人的原则修改相应价格。
25.6执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设立工资专户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工资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制度要求,工程竣工后,项目法人将本工程完整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报至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竣工验收依据之一,否则不予给予验收。
农民工工资惩处力度:对不落实农民工实名制、工资专户、代发工资等管理制度,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维权信息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予以报批评、信用扣分,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视情对其采取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降低信用等级、通报有关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限制市场准入和招投标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限其市场准入、招投标等。
25.7为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坚持守法经营,投标企业签订合同时需提供《济宁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企业信用承诺书》,样式如附件。
附件 济宁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企业信用承诺书
为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本单位自愿承诺,坚持守法经营,自觉履行以下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
一、本单位所提供的所有资料或信息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在资质(资格)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业务,并依法签订、履行合同,依据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建设活动。
三、严格遵守国家、山东省、济宁市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四、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管,自觉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违规失信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自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不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不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不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围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六、严格按规定和投标承诺配备、配齐参建项目各岗位人员,确保所有人员到岗履职。
七、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技术规程、控制指标和合同的约定参与工程建设,确保参建工程质量。工程在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严格依法依规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八、及时进行合同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结算,按照要求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九、开展安全文明工地建设活动,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环境保护措施。
十、不隐瞒、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不破坏事故现场,不阻碍对事故调查,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
十一、及时收集整编工程档案资料,确保工程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签章手续齐全。
十二、认真履行其他有关法定职责,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十三、同意主管部门依法依规采集本单位信用信息,并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十四、本《企业信用承诺书》同意向社会公开。
特此承诺,敬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和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
1.4 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
1.5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投标人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办水总[2016]132号)等的规定,编制工程单价等相关工程报价资料,充分考虑相应的费用;本项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所有税费均包含在相应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6 安全生产费从施工单价中剥离,单独作为一项进行报价,按建安费的2%计算,安全生产费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等相关文件规定的要求来执行。
1.7除设计单位另有说明外,本招标工程量清单包含设计图纸所有工程内容,投标人应该认真比对图纸和清单,清单中未列项而图纸中明确描述的,视为投标人清单报价中包含了该部分内容。
1.8本工程中涉及的水保和环保措施均由承包人负责实施,需按省、市相关文件及业主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和符合专项验收需要的相关报告。
需要委托检测机构进行监测的,应由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考察具有相应资格的监测机构,由承包人委托进行。
1.9所有混凝土应全部使用商品混凝土。
1.10 本项目所涉及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设备等暂估价,全部由监理方、建设方、承包方三方按照程序共同确定。
1.12针对本工程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冬雨季施工方案及安全度汛方案。承包人应无条件的服从发包人的整体度汛规划和要求。所发生的费用摊销在工程报价中,承包人不另行计量和支付。
1.13投标人的任一项目的单价与其工程量的乘积与该项目的合价不吻合,而评标时未发现此问题,结算时以有利于招标人的原则修改相应价格;投标人的任一项目存在工程量小于招标文件中该项目工程量,而评标时未发现此问题,结算时超出部分由投标人承担。
2 投标报价说明
2.1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组成
1.工程项目总价表。
2.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3.工程单价汇总表。
4.总价项目分类分项工程分解表。
5.工程单价计算表。
6.机械台班费汇总表
7. 计日工项目报价表
8..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
2.2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填写规定
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随意增加、删除或涂改招标文件工
程量清单中的任何内容。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它单价和合价中。
2.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单价是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质量合格的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直接工程费、间接费、企业利润和税金,并考虑到风险因素。投标人应根据规定的工程单价组成内容确定工程单价。除另有规定外,对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所消耗的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用,均应摊入相应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内。
3.投标金额(价格)均应以人民币表示,保留到百元。
4.投标总价应按工程项目总价表合计金额填写。
5.工程项目总价表中工程项目名称按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按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相应项目合计金额填写。
6.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按招标文件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合价。
7.计日工项目报价表的序号、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型号规格以及计量单位,按招标文件计日工项目清单报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项目单价。
8.辅助表格填写:
(1)工程单价汇总表,按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的相应内容、价格(费率)填写。
(2)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按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的相应内容、费(税)率填写。
(3)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按表中的序号、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和预算价填写,填写的预算价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用的相应材料预算价格一致。
(4)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按表中的序号、机械名称、型号规格、一类费用和二类费用填写,填写的台时(班)费合计金额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相应的施工机械台时(班)费单价一致。
(5)投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编制总价项目分解表,每个总价项目一份,项目编号和名称应与工程量清单一致。
(6)投标金额大于或等于投标总标价万分之五的工程项目,必须编报工程单价计算表。工程单价计算表,按表中的施工方法、序号、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合价填写,填写的人工、材料和机械等基础价格,必须与人工费价汇总表、基础材料单价汇总表、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及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中的单价相一致,填写的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企业利润和税金等费(税)率必须与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中的费(税)率相一致。
(7)人工费单价汇总表应按人工费单价计算表的内容、价格填写,并附相应的人工费单价计算表。
第六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除满足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要求外,有关工程技术要求及其标准,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
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遇有不一致时,按现行国家和各行业最新标准、规范执行。
承包人按本章规定完成各项工作所发生的其它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有关项目
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第七章 图纸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单位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 (电子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评审因素 | 投标文件页码范围 |
P______ 〜P______ | ||
P______ 〜P______ | ||
P ______〜P______ | ||
P ______〜P______ | ||
P ______〜P______ | ||
P ______〜P______ | ||
P ______〜P______ | ||
P ______〜P______ | ||
P ______〜P______ | ||
P ______〜P______ | ||
P ______〜P______ | ||
注:“投标人应按照”评分标准”编制评分因素索引表,否则在“投标 文件的完整性”评审赋分时将酌情扣分。
(—)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____(项目名称)____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的投标总报价,工期____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________。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本投标文件。
3、 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 2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补充说明)。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
1 | 项目经理 | 1.1.2.4 | 姓名:____________ | ||
手机:____________ | |||||
技术负责人 | |||||
2 | 工 | 期 | 1.1.4.3 | 天数:_______日历天 | |
3 | 缺陷责任期 | 1.1.4.5 | |||
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工程的施工组织、施工方法、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 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它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施工组织设计还应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防汛度汛、文明 施工、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
2、图表及格式要求:
附表一:拟投入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拟投入的实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进度计划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单位:人
工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
附表四:进度计划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 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姓名 | 年龄 | 学历 | ||||||
执业资格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证书 | |||||||
职称 | 职务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 校 专 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注:主要人员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投标人按表格样式填写,在制作投标文件时上传到相关人员的信息中。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一) 信用公开证明
(二) 基本信息
(三) 资产状况
(四) 良好行为记录
(五) 不良行为记录
(六) 工程业绩汇总表(近三年/全部)
(七) 人力资源信息
(八) 人员参与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近三年/全部】业绩)
(注:本部分内容由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时根据配置自动生成,不得随意撤换、修改。)
1投标总价
投 标 总 价
(项目名称)
投标总价人民币(大写): 元
(小写):¥ 元
1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
工程项目总价表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序 号 | 工程项目 | 金额(元) |
1 | ||
2 | ||
... | ||
一 | 分组工程量清单小计(A) | |
二 | 安全生产费(B) | |
投标总报价=(A)+(B) | (保留到百元) (填入投标函) |
2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项目编号:
工程名称:
序号 | 工程项目及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合计(元) |
3工程单价汇总表
项目编号:
工程名称: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单位 | 单价 | 人工费 | 材料费 | 机械费 | 其他 费用 | 其他 直接费 | 现场 经费 | 间接费 | 企业 利润 | 税金 |
注:此表仅供参考。
4工程单价计算表
项目编号:
工程名称:
单价序号: 定额单位:
编号 | 名称及规格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注:此表仅供参考。
5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
项目编号:
工程名称:
材料 编码 | 材料 名称 | 产地及品牌 | 单位 | 单价(元) | 其中 | ||||
原价 | 包装费 | 运杂费 | 运输 保管费 | 采管费 | |||||
注:此表仅供参考。
6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
项目编号:
工程名称:
序号 | 工程类别 | 工程单价费(税)率(%) | 备注 | ||||
其他直接费 | 现场经费 | 间接费 | 企业利润 | 税金 | |||
注:此表仅供参考。
7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格式)
项目编号:
工程名称:
序号 | 机械名称 | 规格型号 | 一类费用 | 二类费用 | 合计 | |||||||||
折旧费 | 维修费 | 安拆费 | 小计 | 人工 | 柴油 | 电 | 小计 | |||||||
8计日工项目报价表
项目编号:
工程名称:
序号 | 项目名称 | 型号规格 | 单位 | 单价(元) | 备注 |
1 | 人工 | ||||
2 | 材料 | ||||
3 | 机械 | ||||
9人工费单价汇总表(格式)
项目编号:
工程名称:
序号 | 工种 | 单位 | 单价(元) | 备注 |
八、其他商务文件
(一) 联合体(如有)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 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三) 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牵头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成员二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
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 (项目名称) 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的施工投标并争取赢得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 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 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部分,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份额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如下: (如符合加分条件的小微企业参与组成的联合体投标,需填写此项)。
5. 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6. 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7. 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中标时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8. 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名称:
成员二名称:
法定代表人名称:
……
注:为方便投标人投标,减少投标人电子签章次数,实行投标文件封面一次签章,此协议书落款处只需输入名称内容,无需电子签章,所填牵头人及成员名称、相应法定代表人名称与投标文件封面签章内容一致即可。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人,营业收入为_万元,资产总额为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人,营业收入为_万元,资产总额为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从业人员,营业收、资产总刷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民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 (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 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