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32004235253L/2022-03686 | 成文时间 | 2022-01-31 |
发布机构 | 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主要负责人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2-01-31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发布日期: 2022-01-3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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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 法》起草说明
一、制订的背景
梁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目前执行《梁山县人民政 府关于印发<梁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梁政发〔2019)12号〕文件,其中第十九条规定文件有效期至 2021年10月31 日,目前已到期,亟需出台新《办法》。按照《国务院 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 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 有关要求,需对新《办法》部分内容进行调整,为此,县住建局于11 月初起草完成了《梁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 求意见稿)》,经征求意见后形成了目前《梁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送审稿)》。
二 依据、可行性
《梁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具有合法性, 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 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 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和《济宁市主城区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济政发〔2021)18号〕。为 了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
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 目的和必要性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 金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办法》中的综合配套费,是指由县政府统筹 使用,主要用于梁山县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建设的专项资金。专项配套费,是指由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 单位(以下统称专业经营单位)使用,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建 设项目规划边界线)供水、供气、供热、供电设施设备建设的专项资 金。有效解决了以往群众关注的“开口费”等问题,理顺了小区专项
配套设施物权和管理维护权责关系。
三、 结论
综上,建议对《梁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立项,立项后走合法性审核程序。
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7日
住建局:庄保振
联系电话:0537-7322033
梁政发〔2022〕2号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梁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