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nslsx/2022-00977 | 成文时间 | 2022-05-21 |
发布机构 | 梁山县人民政府 | 组配分类 | 图文 |
成文日期 | 2022-05-21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发布日期: 2022-05-2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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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梁山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草案)》的必要性、政策依据和起草过程、征求意见情况
(一)必要性。自2014年5月我县正式启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工作以来,经过8年的不断强化,规范管理,维修资金收缴力度不断加强,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维修资金缴存、使用等工作正逐渐趋向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轨道。截止到2022年4月,共归集维修资金2.3亿元。2021年我单位根据审计整改意见,通过升级资金管理系统、公开招投标竞选专户银行、组织追缴、集中征缴等措施进行了整改,并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部分已出售的商品房存在未缴纳维修资金、17700余套回迁安置房未征收过维修资金等问题。如果在3-5年内没有缴纳维修资金且过了质保期,回迁安置房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如出现问题将无专项资金维修保障,将会引发很大的社会风险,并且可能会成为政府极大地负担和不稳定因素。
(二)政策依据。
1、《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鲁建发〔2020〕7号)第十一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住宅交付手续前,一次性足额交存首期维修资金。截至竣工交付尚未售出的住宅,由建设单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与业主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业主按有关规定交存维修资金,并督促业主交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向业主交付房屋。
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障性住房按照规定实行维修资金制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调换住房、城中村改造安置住房、农村新型社区住宅和用于销售的非单一业主的非住宅物业,参照本办法规定建立维修资金制度。
2、《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规定:住宅物业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在入住前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非住宅物业参照住宅物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三)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我单位组织业务科室学习研究《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对多家开发企业进行走访调研,到周边县市区学习借鉴先进工作经验,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起草了《梁山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草案)》,及时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行政审批局等有关部门及部分开发企业代表进行座谈征求意见,并召开座谈会进行风险评估,开展了专家论证会。
二、《梁山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梁山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草案)》共分5部分45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该部分明确规定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解释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用途,实行属地化统一管理,坚持专户存储、业主共有、共同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明确了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负责全县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住房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作为维修资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工作等。
(二)交存。该部分明确规定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以及交存时间节点,明确了截至竣工交付尚未售出的房屋,由建设单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建设单位应当交纳的维修资金可从监管的预售资金中划转;本办法实施前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单位已经代收的,应当将维修资金交存至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指定的专用账户等。
(三)使用。该部分制定了详细的维修资金的计划使用、一般使用和应急使用程序;规定了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的费用项目等。
(四)监督管理。该部分规定了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的选定办法;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在保证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要确保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的方法与途径;恶意骗取、套用维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或者因业主未按照规定补交、续交维修资金,导致延误维修时机,给相关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相关业主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等。
(五)附则。该部分规定了其他非住宅物业、保障性住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调换住房、城中村改造安置住房、农村新型社区住宅和用于销售的非单一业主的非住宅物业,参照本办法规定建立维修资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