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县创新出台纪巡审工作协同机制

发布日期: 2022-05-31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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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梁山县纪委监委、梁山县委巡察办、梁山县审计局联合制发了《梁山县纪巡审工作协同机制实施办法(试行)》,探索建立纪巡审工作协同机制。

一、明确建立多层次沟通联系机制。《办法》明确建立4个层次沟通联系制度。一是建立日常工作联席制度。县纪委监委案管室、县委巡察办综合科和县审计局办公室负责协调三方协作事项办理、重要情况通报等日常联络沟通事项。二是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会议重点通报交流工作开展情况,讨论研究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研究加强纪巡审贯通融合的新的方法途径,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研究纪巡统筹衔接、“纪审联动”事项、“巡审联动”工作安排,互相通报年度纪检监察、巡察、审计计划等事宜。三是建立业务沟通协作制度。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县纪委监委、县委巡察办、县审计局加强相互业务沟通,及时通报各方关注的重点单位、重点事项和重点内容,随时提供必要、规范的业务协助支持。对同一单位开展监督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纪巡贯通、纪审衔接、巡审联动方式,实行“方案统筹谋划、人员共同编组、疑点共同协商、措施优势互补、成果共同分享”,委派纪检监察室主任兼任非驻组巡察组副组长,由审计小组组长兼任巡审联动组副组长等办法。四是建立资源共享制度。县纪委监委、县委巡察办、县审计局在信息、力量、措施等资源上做到共享。

二、明确建立贯通协作工作机制。《办法》明确建立4项协作工作机制。一是建立线索或事项移送工作机制。县纪委监委、县委巡察办、县审计局需要相互办理问题线索或有关事项时,需填写《通知书》、《呈批表》、《处理书》等,并附相关材料,按程序报领导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移送接受单位。二是建立审计资料调取工作机制。县纪委监委、县委巡察办需要调取审计资料时,工作人员需经领导批准同意后持介绍信、工作证件到县审计局按规定办理。三是建立相互协助工作机制。县委巡察组需县纪委监委提供支持的,由县委巡察办统一协调商请。县审计局在审计监督中需要县纪委监委、县委巡察办协助相关工作,由县纪委监委、县委巡察办按程序办理。重大复杂事项,可由各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协商解决。四是建立问题整改落实工作机制。县委巡察办、县审计局在工作中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较差、问题突出的,可提请县纪委监委关注督促整改工作;对整改落实不力或搞虚假整改、敷衍整改的,可提请移交县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明确建立纪巡审结果综合运用机制。《办法》明确建立3项成果有效转化运用机制。一是建立县委巡察办与县审计局成果有效转化运用机制。县委巡察组将审计发现的突出问题纳入巡察报告。县委巡察组向被巡察单位反馈巡察情况后,涉及审计职责内相关内容可通报县审计局供审计组作为审计参考,县审计局应纳入审计监督整改的重点,开展好共性问题专项整治。已巡察未审计单位,及时纳入审计计划,在审计工作中适用好巡察监督成果。二是建立县纪委监委与县委巡察办、县审计局成果有效转化运用机制。县纪委监委根据县委巡察组、县审计局在巡察和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程序依法依纪予以处理;对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将其作为开展专项整治、制发纪检监察建议、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三是建立县纪委监委、县委巡察办与县审计局成果有效转化运用机制。县纪委监委、县委巡察办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述责述廉和巡察监督的重要内容,有关问题要记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考核干部遵守政治纪律、接受政治监督及廉政情况的重要依据。

四、明确建立违纪违法责任追究机制。《办法》明确建立2种违纪违法责任追究机制。一是建立对被巡察、被审计单位及个人的责任追究机制。县委巡察组、县审计局进行巡察审计时,遇有单位和个人故意拒绝提供资料和情况、阻碍工作开展的,或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相关资料的,或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资产的,县纪委监委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于巡察和审计整改中屡改屡犯、拒不整改的被巡审单位和责任人,县委巡察办、县审计局可提报县纪委监委进行问责。二是建立对县纪委监委、县委巡察办、县审计局及个人的责任追究机制。县纪委监委、县委巡察办和县审计局应制定内部运转程序的具体规定,加强对文件资料的管理,严格保密制度,严守工作纪律。同时要求县纪委监委、县委巡察办与县审计局有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泄露问题线索内容,严禁泄露相关的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对隐瞒不报、压案不移,隐瞒、截留问题线索,发生失密泄密问题,或以问题线索谋私的,依规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 办公室丁允保
信息来源: 梁山县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