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32004235253L/2022-01294 | 成文时间 | 2022-06-21 |
发布机构 | 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政策执行效果评估 |
成文日期 | 2022-06-21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后评估报告】梁政发〔2022〕2号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梁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6-21 17:39
浏览次数:
《梁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梁政发〔2019〕12号)文件,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1日,目前已到期,亟需出台新《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有关要求,需对新《办法》部分内容进行调整,为此,县住建局于11月初起草完成了《梁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办法》中的综合配套费,是指由县政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梁山县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专项配套费,是指由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单位(以下统称专业经营单位)使用,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建设项目规划边界线)供水、供气、供热、供电设施设备建设的专项资金。有效解决了以往群众关注的“开口费”等问题,理顺了小区专项配套设施物权和管理维护权责关系。
《梁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具有合法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和《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济政发〔2021〕18号)。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
信息来源:
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