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32004235253LB/2023-04805 | 成文时间 | 2023-02-06 |
发布机构 | 梁山县医疗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相关政策 |
成文日期 | 2023-02-06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发布日期: 2023-02-06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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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济医保发【2022】3号《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1〕56号文件切实做好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政策有效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2022年4月1日开始实行最新文件,最新医疗救助政策如下:
1.明确政策帮扶对象
按照省7部门《若干政策》等文件要求,医保帮扶对象主要为民政部门提供的低收入人口和乡村振兴部门提供的防止返贫检测帮扶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
低收入人口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易返贫致贫人口、支出型困难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民政部门确定的低收入人口中的易致贫返贫人口是指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
城市低收入人口医保帮扶政策参照农村同类别低收入人口待遇政策执行。
2.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
(一)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门诊慢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给予70%的救助,年度救助限额6万元;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门诊慢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超过5000元的部分按70%给予再救助,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
(二)脱贫攻坚过渡期内,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易返贫致贫人口,门诊慢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一个自然年度内,医疗救助起付线为3000元,起付线以上的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给予50%的救助,年度救助限额1万元。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门诊慢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超过10000元的部分按70%给予再救助,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
(三)医疗救助对象门诊慢性病医疗救助(含再救助)与住院救助的起付标准、限额,累计计入年度医疗救助起付标准、限额。门诊慢性病医疗救助报销比例与住院同等标准。
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原执行政策中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