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32004235253L/2023-04621 | 成文时间 | 2023-05-18 |
发布机构 | 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重大决策预公开 |
成文日期 | 2023-05-18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发布日期: 2023-05-1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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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出台的依据及目的
为规范学生资助经费提取和使用,提高资助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函【2022】87号)制定本办法,学生资助经费应以“奖优助困、资助育人”为目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实行分账核算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确保资助经费真正用于学生资助工作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大限度发挥资金的效益。
二、主要内容
《山东省学生资助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共五章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经费提取、经费使用、经费监督管理、附则等。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义务教育学校(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
四、学生资助经费使用管理遵循的原则
学生资助经费的使用管理遵循“统筹规范、公开透明、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五、学生资助经费提取规定
(一)学生资助经费以学校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的事业收入数据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计提,纳入预算管理。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两部分。
(二)公办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应分别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3%—5%、3%—5%、1%—3%的经费,作为学生资助经费,提取比例不得低于最低标准。
(三)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经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从保教费收入中提取1%—3%的经费,作为学生资助经费,提取比例不得低于最低标准。
六、学生资助经费使用规定
学生资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学校助学金。对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发放学校助学金,已享受国家(政府)助学金(含生活补助,下同)资助的学生仍可享受学校助学金。各学校要确保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国家(政府)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学校助学金、勤工助学中的至少一项资助。学校助学金资助范围和标准由学校确定,资助范围要充分考虑本地和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点,资助标准可参考政府助学金发放标准,要立足于确实解决学生就读的实际困难。
(二)勤工助学酬金。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自愿申请原则,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对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根据本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实施细则,及时、足额发放助学岗位酬金,。
(三)学校奖学金。对学习成绩优异或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学生,根据本校学校奖学金实施细则,及时、足额发放奖学金。
(四)学费减免。对缴纳学费有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别是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军人等减免学费。
(五)特殊困难补助。对因自然灾害、家庭重大变故等因素产生重大影响,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通过发放物资、生活补助等方式,及时给予帮扶。
(六)资助育人活动资金。通过开展励志、感恩、诚信、就业创业等资助育人活动所产生的相关支出。
(七)学生保险。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购买大病医疗保险,校外勤工助学(实习实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八)其他支出。在重大突发事件中用于学生的相关支出以及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支出。
七、监督管理
(一)学校要明确学生资助经费计提标准、使用程序及管理要求,足额提取、规范使用经费,不得提而不支、多提少支。当年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年末未支出完毕的,应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学生资助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纳入对各级各类学校年度考核。
(二)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学生资助经费提取与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处理,并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责。
解读机构:梁山县教育和体育局
解读联系人:任仲学
咨询电话:0537-7322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