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32004433866P/2023-01794 | 成文时间 | 2023-06-19 |
发布机构 | 梁山县寿张集镇人民政府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3-06-19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发布日期: 2023-06-19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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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依据
《济宁市民政局济宁市财政局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济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民字〔2022〕5号)。
(二)保障范围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三)申请程序
审核确认低保待遇按村(居)民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审核、确认的程序实施。
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签署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授权低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申请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帮助其提出申请。
(四)保障标准
2023年梁山县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924元;
2023年梁山县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745元。
低保补助水平按照低保标准与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之差计算,实行补差发放或采取分档方式发放,严禁平均发放。
(五)其他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申请:①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是指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家庭。②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连续居住满3年且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认定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
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不得同时享受。
加强低保与社会福利、社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以保障基本生活为目的的各类补助政策原则上不重复享受。分散供养的孤儿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共同纳入低保范围,但孤儿本人不再发放低保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