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32004320538R/2023-01939 成文时间 2023-04-20
发布机构 梁山县司法局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
成文日期 2023-04-20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梁山县司法局权责清单

发布日期: 2023-06-06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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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梁山县司法行政系统权责清单(行政许可)
序号部门职责事项名称事项编码事项类型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实施层级及权限对应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依据备注
1指导、监督全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3700000112031000行政许可

 

 

【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十一条:“ 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变更执业机构:(一)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二)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三)本人有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   第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一)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二)因与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的;(三)因本人申请注销的;(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初审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部委规章】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五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信息来源: 梁山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