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32004235253LB/2023-04804 | 成文时间 | 2023-09-17 |
发布机构 | 梁山县医疗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相关政策 |
成文日期 | 2023-09-17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发布日期: 2023-09-17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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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院救助、门诊救助:扶贫办负责精准扶贫人员身份认定,民政局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身份的认定;扶贫办和民政局将认定的贫困人员名单报送至医保局医疗救助科,工作人员将贫困户人员身份信息导入系统进行标识,扶贫人员就医时通过系统“一站式”结算直接享受医疗救助。
2.困难家庭精神病人住院治疗救助的申报审批程序:由监护人向救助对象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救助对象户口簿、身份证;
(3)低保证、特困人员证、孤儿证明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精准扶贫对象证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Ⅰ级或Ⅱ级精神残疾)或县级以上精神疾病医疗机构出具的精神评估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曾有肇事肇祸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等暴力行为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与监护人签署《梁山县困难家庭精神病人住院治疗救助协议书》,填写《梁山县困难家庭精神病人住院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报县医保局医疗救助科审批。
医疗救助科工作人员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住院治疗救助条件的,批准住院治疗救助,开具《梁山县困难家庭精神病人住院治疗救助介绍信》,监护人凭住院治疗救助介绍信送救助对象到定点医院接受住院治疗。
3. 困难家庭精神病人药物治疗救助的申报审批程序:
药物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为:监护人向救助对象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救助对象户口簿、身份证;
(3)低保证、特困人员证、孤儿证明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精准扶贫对象证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精神残疾)或县级以上精神疾病医疗机构出具的精神疾病诊断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与监护人签署《梁山县困难家庭精神病人药物治疗救助服务协议书》,填写《梁山县困难家庭精神病人药物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报医保局医疗救助科审批。医疗救助科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批准救助,发给药物治疗救助证。救助对象在监护人陪护下凭药物治疗救助证到梁山县精神病院领取基本控制性精神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