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32004527715H/2024-02171 | 成文时间 | 2024-10-15 |
发布机构 | 梁山县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4-10-15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发布日期: 2024-10-1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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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救助,是政府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困难居民,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差额救助的社会救助。全部通过银行社会化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较好地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一、政策依据:《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21〕75号)、《济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济民字〔2022〕5号);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山县民政社会救助事项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梁政办发〔2019〕33号)。
二、救助原则:政府保障;差额救助;应保尽保;保障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地化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货币化发放;动态管理;分类施保;公开、公平、公正。
三、申请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凡持有本地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城乡困难居民,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享受我县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申请审批程序:1、申请及受理:申请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时,签订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填写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进行经济状况核对,再由乡镇(街道)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2.审核审批:乡镇(街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和入户调查结果,对申请家庭给予提出审核意见,对拟批准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街道)作出审核确认。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开始享受低保救助待遇。
五、动态管理:一方面,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另一方面,对在保低保对象进行定期复核,定期核对在保对象的经济状况,及时办理增发或减发救助金手续、取消家庭人均收入超出低保标准的城乡低保对象待遇。
六、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认定
家庭成员的认定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员。具体包括:(一)夫妻;(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二)连续3年(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三)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家庭收入的认定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
家庭财产的认定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一)现金、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基金、互联网理财、债权等金融资产;(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除外)、船舶;(三)房屋、地产;(四)开办或者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成的资产;(五)其他财产。
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低保范围:
(一)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我县年低保标准2倍的;(二)拥有并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三)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的,或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以及享受低保期间,购买超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的商品房的;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四)具有投资行为且人均投资数额超过我县年低保标准2倍的;(五)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六)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我县低保标准的。
七、咨询电话:梁山街道:0537-7365599;水泊街道:0537-7326705 ;杨营镇:0537-7521020;拳铺镇:0537-7761035;小路口镇:15053739725;小安山镇:0537-3230971;韩岗镇:0537-7620010;韩垓镇:13884731318;馆驿镇:0537-7695518;马营镇:0537-7530017;寿张集镇:18863733356;黑虎庙镇:0537-7550010;大路口乡:0537-7450008;赵堌堆乡:0537-7400011
(七)监督电话:0537-7618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