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32004527715H/2024-02168 | 成文时间 | 2024-10-16 |
发布机构 | 梁山县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办事指南 |
成文日期 | 2024-10-16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发布日期: 2024-10-1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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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服务指南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基本流程为: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公示确认→低保金发放
1. 个人申请: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低保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低保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低保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2. 乡镇(街道)受理:
乡镇(街道)应当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省政务服务平台、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材料不要求当事人提交。
3. 乡镇(街道)审核:
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等予以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4. 乡镇(街道)公示确认:
乡镇(街道)对拟确认为低保对象的,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同意。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核实,视情开展民主评议,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乡镇(街道)应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 低保金发放:
乡镇(街道)确认同意后,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确认通知书,并从确认同意之日起下月发放低保金。
6. 保障标准:
自2024年1月1日起,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924元提高到993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745元提高到816元。
7.咨询电话:
梁山街道:0537-7365599;水泊街道:0537-7326705;
杨营镇:0537-7521020;拳铺镇:0537-7761035;
小路口镇:15053739725;小安山镇:0537-3807106;
韩岗镇:0537-7620010;韩垓镇:0537-7620010;
馆驿镇:0537-7695518;马营镇:0537-7530017;
寿张集镇:18863733356;黑虎庙镇:0537-7550010;
大路口乡:0537-7450008;赵堌堆乡:0537-7400011;
8.梁山县民政局监督服务电话:
0537-7618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