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32004527715H/2024-02169 成文时间 2024-10-16
发布机构 梁山县民政局 组配分类 办事指南
成文日期 2024-10-16 废止日期
有效性
【办事指南】特困人员供养办事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2024-10-1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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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供养办事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特困人员供养办理申请。

二、办理依据

1、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2、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民〔2021〕45号

3、《济宁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济宁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济民字〔2021〕38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时间、地点

(街)民政办(便民服务窗口),法定工作日上午 8:30-12:00,下午 14:00-17:30。

四、办理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指申请人拥有的全部动产、不动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基金、理财、债权等金融资产,机动车(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地产,开办或者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等形成的资产,其他财产。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指申请人拥有的全部动产、不动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基金、理财、债权等金融资产,机动车(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地产,开办或者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等形成的资产,其他财产。

以下情况不能认定为特困人员:

(一)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二)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含商品房、集体产权房),或者申请特困之前1年内以及享受特困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房产的;申请特困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特困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三)拥有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的;(四)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足以影响对其特困人员身份认定的; (五)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一)特困人员;(二)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五、申请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索引页相关人员复印件。 3、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书、授权书。4、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5、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六、基本流程

人应当向本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 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在提出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意愿时,经申请人授权后,由镇(街)通过“一门受理”登记分办,提请县、市、省民政系统开展经济状况核对;经核对,符合相关规定的,由镇(街)民政办通知申请人正式提交申请,镇(街)按程序 10 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对拟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 内作出确认决定。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对确认为特困人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其建立完善的救助供养档案,并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相应的救助供养待遇。对不予确认为特困人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七、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八、供养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202元提高到1292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969元提高到1061元。照料护理标准执行现行标准,按照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分为三档,分别为每人每月702元、351元、211元。

九、办理地点:(街)民政办(便民服务窗口)。

十、咨询电话:梁山街道0537-7365599水泊街道:0537-7326705 ;杨营镇:0537-7521020拳铺镇:0537-7761035小路口镇:15053739725小安山镇:0537-3807106韩岗镇:0537-7620010韩垓镇:0537-7620010馆驿镇:0537-7695518马营镇:0537-7530017寿张集镇:18863733356黑虎庙镇0537-7550010大路口乡0537-7450008赵堌堆乡0537-7400011;

十一、县监督服务电话:0537-7618016


信息来源: 梁山县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