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决定书送达公告(梁山佳宏商贸有限公司)(梁审服撤字〔2024〕20号)

发布日期: 2024-11-29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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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梁山佳宏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MA3EJR6L20;

住所: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水泊街道办郭庙村;

法定代表人:胡祖涌;

成立日期:2017年9月15日; 

经营范围:橡胶轮胎、耐火材料、建筑材料、机电设备、钢材、办公用品、石灰、石灰石、矿产品、铁精粉、日用百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胡祖涌关于梁山佳宏商贸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投诉举报后,立即对梁山佳宏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事项进行了调查。经查,梁山佳宏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冒用胡祖涌身份信息取得2017年9月15日设立登记。

执法人员登录山东省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查询了梁山佳宏商贸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和企业影像档案资料。经查询,梁山佳宏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15日,法定代表人:胡祖涌。股东(发起人)名称:胡祖涌,认缴出资额:100万,认缴出资比例:100%。监事:庞春杰。

首先,执法人员对注册电话进行联系,显示为空号,无法联系到该公司相关工作人员。执法人员对梁山佳宏商贸有限公司登记住所: 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水泊街道办郭庙村实地核查,该公司不在注册登记住所从事经营活动。

其次,执法人员对投诉人胡祖涌进行调查问询。胡祖涌对身份信息被冒用担任梁山佳宏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自然人股东、联络员一事不知情。

最后,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之规定,于2024年7月11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公示,公示期45天。现公示期已满,且公示期内无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综上,梁山佳宏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冒用胡祖涌身份信息取得2017年9月15日设立登记,并将其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持股100%的股东和联络员。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作出调查结论后,于2024年10月10日将调查结果推送我局。

上述事实,已经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取证并作出调查结论,由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梁山佳宏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冒用胡祖涌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设立登记调查结论的函》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当事人冒用胡祖涌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因通过当事人登记留存的电话以及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均未联系上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梁审服告字〔2024〕20号),我局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进行了公告送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符合撤销登记的条件,我局决定:

撤销梁山佳宏商贸有限公司2017年9月15日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县人民政府(地址:梁山县忠义路一号新城办公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梁山县人民法院(地址:山东省梁山县文化路15号)、汶上县人民法院(地址:汶上县中都大街南段555号)、金乡县人民法院(地址:金乡县东城区光明路9号)、嘉祥县人民法院(地址:嘉祥县昌盛街75号)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因通过当事人登记留存的电话以及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均未联系上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决定书》(梁审服撤字〔2024〕20号),现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杨娉娉         联系电话:0537-7025592

信息来源: 梁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