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70832004431983L/2024-04049 | 成文时间 | 2024-11-04 |
发布机构 | 梁山县农业机械现代化发展促进中心 | 组配分类 | 补贴政策 |
成文日期 | 2024-11-04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发布日期: 2024-11-04 16:46
浏览次数:
各乡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经济发展办公室:
为落实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惠农政策,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更好的便民利民,优化服务,强化监管,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根据《梁山县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梁农机字〔2024〕17号)规定,研究制订了《2024年梁山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梁山县农业农村局 梁山县财政局
梁山县农业机械现代化发展促进中心
2024年11月4日
2024年梁山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实施办法
一、补贴资金额度
本年度省分配我县补贴资金3964万元,2023年度我县补贴结转资金8.2381万元,可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3972.2381万元。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常规机具
根据全国、省、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确定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24大类51小类117个品目。
常规机具必须是我省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并将出厂编号用钢(铸、刻)印等方式固化在机体易见、易拓印、不易锈蚀和损坏的位置上,保证清晰易辨、规范完整。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
全面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按有关规定引导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业领域规范应用;补贴操作要求与常规补贴产品保持一致,对产品及生产企业条件的相关要求,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调整。对于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资质,仍按《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二)农机创新机具
农机创新产品补贴品目实行总量控制,全省年度总数量不超过10个,按年度进行调整。
1.专项鉴定产品。按照国家上一轮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中《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通过征集建议、专家评议、审定公示、发布实施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产品列入补贴范围。
2.农机新产品。按照国家上一轮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中《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指引》,将农机装备补短板范围内等符合条件的创新产品,以及暂不能开展农机试验鉴定的新型农机产品和不适宜鉴定的成套设施装备列入补贴范围。支持实施农机装备补短板行动,对短板机具目录范围内取得研发突破、亟需熟化定型的创新产品,给予3年以下的特定补贴支持,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成功推向市场的转为常规补贴,补贴额测算比例调至30%以下,效果不好的退出补贴范围。
除常规机具和农机创新产品外,根据我县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县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县级自定,补贴额测算比例不得超过35%。确定本县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不得占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
三、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四、补贴标准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额一览表由省农业村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原则上,每个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最高限额(成套设施装备补贴除外)分别为50万元和100万元,且不得超过区域分配资金的10%。因发展地方特色产业等需提高限额的,县农机中心、县财政局联合逐级上报至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备案后再行实施。
五、敞开补贴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中央、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责任制考核。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
对具备作业信息化监测条件的大型、智能、复式、高端、绿色农机以及重点推广的机具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补贴按照7:3的比例分两次定额兑付,即在购机核验合格后按程序兑付70%的补贴资金,第二年在所购机具达到规定的年度作业量后,再兑付30%的补贴资金。对第三年、第四年连续两年完成年度作业量的农机,分别按照定额补贴资金的10%、10%予以激励补贴。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依据实际情况确定补贴范围后另行制定方案实施。
因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适用等情况,需实施累加补贴的,县农机中心、县财政局制订本地区累加补贴实施方案,逐级上报至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再行实施。
六、实施程序
(一)制订实施办法
(二)补贴政策宣传
通过会议、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咨询电话:18854777965。
(三)自主选机购机
购机者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双方应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四)补贴资金申请
2024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继续在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服务系统办理,待2024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系统启用后自动过渡使用,全面推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实时公开,清理、取消补贴申请过程中不必要的限制性规定。
今年的购置补贴申请办理全面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
补贴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和证件:
1.购机者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购机发票、购机者社保卡账号(农业经营组织的开户账号)、开户名、人机合影电子文档(现场拍摄,拍摄时以整机前45°角度,尽量显示整机全貌)、牌证管理机具的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向县农机中心申请,重点机具带机申请,现场核验;牌证管理机具和非重点机具不用带机申请。
2.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由县农机执法中队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
3.2023年或2024年度内购置每台补贴资金额度1万元以上,当年度内购置3台(含)以上重点农机补贴产品的购机者,申请农机补贴时,应提供该申请农机补贴产品的交易结算凭据(银行、微信、手机银行、POS机转账交易记录等);农机购置补贴列入“三合一”的办理范围的2022年3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机具,申请农机补贴时,应提供该申请农机补贴产品的唯一身份识别二维码,加装具有定位功能的北斗终端并将作业轨迹等数据直传到物联网辅助管理系统,购机者提出补贴申请后,县级农机中心工作人员通过手机APP扫描机具二维码核验机具信息。
(五)受理核验
1.受理核验。县农机中心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及山东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有关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
县农机中心推广站对购机者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核验,重点核验购机者申报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时提供的各类资料、证件和县级农机中心需要购机者提供的与政策实施要求相关的其他必要信息等核验内容。资料核验应以形式核验为主,重点核对购机者提供的身份、购机税控发票、银行卡(折)、结算交易凭据等资料的一致性,购机者对购机价格真实性承诺。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产销企业和农机执法中队分别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县农机中心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
2.信息录入。对符合要求的信息录入到“山东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并打印“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表”,使用APP录入经核验通过的,到指定地点直接打印“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表”,并接受核验。
3.加强机具核验管理。贯彻落实《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方案(试行)>和<山东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的通知》(鲁农函字〔2021〕196号)精神,补贴机具分为重点机具和非重点机具,补贴额1万元(含)以上的为重点机具,同一购机者短期内大批量、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核查比例不低于50%;补贴额1万元以下的为非重点机具,抽查比例不低于10%。加强机具核验管理,对重点机具的核验应重点核验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机具名称、生产企业、型号、发动机号(不带动力的可不核验)、出厂编号与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是否一致,所购机具铭牌显示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内对应的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对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可免于现场实物核验,但需核验补贴机具的相关信息是否与农机安全监理系统推送信息是否一致。县农机中心安全指导科、农机执法中队负责机具核验。
对补贴额度低、风险可控度高等非重点单机补贴额低于1万元的非重点机具,可采取以影像、视频方式核验机具名牌信息、税控发票信息、购机者信息,并告知购机者相关承诺事项,保存相关影像、视频截图资料。
对于烘干机粪污处理机械、安装类、设施类和安全风险较高类等固定式机械的补贴可在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资料后由县农机中心上门核验。
机具信息核验相关人员拍人机合影,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表”上签字,以示负责。
4.对符合条件的2个工作日受理,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六)资金兑付
1.经公示无异议后,县农机中心按照系统内申请编号顺序批次打包申请结算,对资料核验、机具核验的程序、方式和签章的规范性进行集体复核(可与集体会商同步进行),通过后登记立册。
2.县农机中心财务科汇总向县财政局提交资金结算申请,县财政局根据县农机中心提供的材料依据,对符合要求的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兑付资金,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原渠道退回并由县农机中心通知购机者,因资金不足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县农机中心联合向上报告。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县财政局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七)补贴政策延续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七、强化联合查处,严格规范补贴实施主体
强化县农机中心和财政局对违规行为的联合查处力度,做好协调配合,按照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权责一致、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部、省、市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规定和要求,依法依规、迅速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嫌较重或严重的违规行为,及时逐级报请上级农机部门、财政部门研究处理。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的突出违规问题,从严从重进行查处,严厉打击采用提供不实投档信息、产品信息、销售信息和虚购报补、重复报补、以小抵大等违规手段骗套补贴行为,或涉事产销企业拒不配合调查、提供虚假调查材料等行为,查实后先暂停参与违规行为企业的全部产品补贴资格和注销补贴产品资格,并根据违规情节按规定严处。对发生较重、严重违规行为或被采取暂停全部产品补贴资格及以上处理措施的农机产销企业,应及时上报进行联动,直接采信有关处理决定,对涉事产销企业作出同等处理,并结合实际进一步深入调查处理。对参与较重及以上违规行为的购机者,按规定给予3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处理;对违规产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等违规人员,按规定列入黑名单。在调查处理违规行为过程中,发现有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要及时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发现有农机产销企业、购机者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
投诉举报电话:18854777966
质量投诉电话:18854777963
八、规范操作方式
我县继续使用全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服务系统现场办理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工作,并在全县范围内使用手机APP开展补贴申请、机具核验。
在使用手机APP网上补贴申请时,要注意头像、发票、人机合影、人脸识别、铭牌等,图像清晰,否则,将影响办理时效。
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批次优先顺序申请办理农机购置补贴,严格规范补贴实施主体,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农机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附件:1.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表
2.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告知承诺书
3.农机购置补贴程序
(附件内容见文后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