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3200452766XB/2024-03791 成文时间 2024-11-06
发布机构 梁山县水务局 组配分类 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成文日期 2024-11-06 废止日期
有效性
关于县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113160号提案的答复(关于取消企业绿化、消防用水排污费的提案)

发布日期: 2024-11-06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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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均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企业绿化、消防用水排污费的提案收悉,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办理,现答复如下:

您所指出的企业实行“一表两收”制,即按总水表收取取水费和计算排污费。应该是按总水表收取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不是排污费。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是按照规定收取的,有关情况如下:

《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②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③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④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⑤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⑥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纳税人应当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的,按照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核定取用水量。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转不正常的,按照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或者参考历史平均取水(排水)量核定。

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和自备水源向城镇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①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②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针对您提出的取消企业绿化、消防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的建议,我们组织相关科室进行了分析,并质询上级有关部门,目前没有相关的政策规定。下一步我们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在有关政策调整时,积极建议。有新的调整时,及时调整到位。

感谢您对水务工作支持与理解!

承办单位:梁山县水务局   

负责人:王殿军          

2024年10月29日  

信息来源: 梁山县水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