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32004235253LB/2024-01505 | 成文时间 | 2024-04-25 |
发布机构 | 梁山县医疗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成文日期 | 2024-04-25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发布日期: 2024-04-25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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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和《济宁市统一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办事指南(试行)》等文件规定,现将梁山县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申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
梁山县行政区域内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医疗机构;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并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各类零售药店。
二、申报条件
(一)综合医疗机构定点条件
1.持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持有军队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营利性医疗机构还须持有工商管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有健全和完善的管理制度,能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医疗服务收费明码标价。
3.床位数量、科室设置和管理、工作人员数量、房屋及设备符合卫生计生部门规定和要求。
4.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药、护、技术等工作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5.住院、门诊、药品及医用器材等有完善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药品及医用器材购进符合有关管理规定,并建有“进、销、存”台帐。
6.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医疗保险内部管理制度,按规定设立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
7.正常运营三个月以上。
8.用工规范;工作人员全部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二)门诊医疗机构定点条件
1.持有合格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持有军队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营利性医疗机构还须持行政审批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有健全和完善的管理制度,能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医疗服务收费明码标价。
3.科室设置和管理、工作人员数量、房屋及设备符合卫生健康部门规定和要求。
4.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药、护、技术等工作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5.门诊、药品及医用器材等有完善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药品及医用器材购进符合有关管理规定,并建有“进、销、存”台帐。
6.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医疗保险内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
7.正常运营三个月以上。
8.用工规范;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三)零售药店定点条件
1.持有合格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有健全和完善的质量保证制度,能提供安全、有效的购药服务。
3.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
4.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药品质量保证体系,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不销售假、劣、回收药品及假、劣医疗器材。
5.有完善的药品“进、销、存”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零售药店与连锁公司信息系统联网,使用统一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6.正常营业三个月以上。
7.用工规范;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三、申报地点
梁山县为民服务中心(新城区忠义路东段路南)三楼医保中心307办公室。咨询电话:0537-7307099。
1.申请新增综合定点医疗机构和申请新增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体诊所、门诊部的申报材料直接报送。
2.申请新增门诊统筹卫生室的申报材料由各管辖乡镇卫生院统一报送;报送时由乡镇卫生院出具是否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相关材料证明。
3.申请新增定点零售药店的申报材料由连锁公司总部统一上报;单体药店的申报材料直接报送。
4.提交纸质材料的同时通过山东省定点医药机构动态管理系统进行注册申请。
(互联网地址: http://120.223.240.14:8086/organ-ui)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新增协议综合定点(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1.《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或 《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见附件2)一份;
2.《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名册》一份(见附件4);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执业医师、护士的执业证书,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查合格证明、配置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5.申请报告1份,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成立日期、工作人员、营业面积、服务范围、服务规模、服务质量、服务特色、价格收费、信息系统、服务能力、服务人群等;
6、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二)申请新增协议定点零售药店提供以下材料:
1.《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见附件3)一份;
2.《药店从业人员名册》一份(见附件5);
3.《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4.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申请报告1份,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成立日期、工作人员、营业面积、服务范围、服务规模、服务质量、服务特色、价格收费、信息系统、服务能力、服务人群等;
6、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7、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五、评估时间
45个工作日。
县医疗保障局会同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定点的医药机构进行现场评估。对符合要求的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1.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3.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4.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名册
5.药店从业人员名册
6.定点医药机构动态管理系统机构端操作手册v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