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32004320538R/2024-01723 成文时间 2024-05-10
发布机构 梁山县司法局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成文日期 2024-05-10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梁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4-05-10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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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山县人民政府

      

梁政复决字〔2024〕26号

 

   人:苏某某。

                    被 请人: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9日作出的市场监管〔2024〕第009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3月1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9日对申请人举报梁山XXX有限公司作出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并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简要摘录)申请人发现网站(http://www.0537bc.com/xswl/)上使用不完整的问题地图进行违法宣传,缺少“南海区域:位于中国大陆南方,九段线以内海域以内”,违反《广告法》之规定。于2024年1月6日通过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举报陈述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9日作出了市场监管2024〕009号《举报不立案告知书》。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回复不予认可。被申请人仅回复不予立案,无任何核查内容和事实理由情节,以及违法和不违法或者违法轻微等任何说明内容。被申请人未说明此违法行为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根据行政行为的基本原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对外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应当形式全面、内容完整,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行政执法文书若不能说明作出处理或决定的理由,不仅影响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权威性,也会导致举报人知情权和监督权的丧失。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不说明作出处理或决定的理由并未保障申请人的对举报事项的知情权,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的撤销请求于法有据,与事实相符。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及相关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举报陈述书》及邮寄单照片信息;3.市场监管2024〕009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4.案涉网站页面信息。

被申请人辩称:(简要摘录)一、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主体不适格。市场监管部门对违法线索的核实、调查是为了保护不特定公众的公共利益,而不是投诉举报人的私人利益。被申请人对违法线索开展核查后是否立案,是市场监管部门独立履行监管职责的执法行为,这一行政执法活动形成的行政利害关系人为被举报人,也非本复议的申请人(即举报人),和申请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故申请人无权提起行政复议。

另外,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发〔2024〕1号)的规定,实名举报人对是否立案决定、调查程序、处理结果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查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除实名举报人能够证明有利害关系之外,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二、被申请人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调查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行为合法有效。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9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信后,依法开展核查。经核查,被举报人使用的不是地图,而是公司销售涂料的销售网络图,即在国内哪里有他的销售商,就在哪里标个圆点,以此展示公司的销售区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之规定,可知广告法的适用范围应当是涉及到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的广告活动。被举报人官网上的销售网络图界面展示的是公司的销售网点,并未对销售的商品进行宣传,因此被举报人的行为不违反《广告法》的有关规定。综上,被举报人违法事实不成立,2024年1月19被申请人依法决定不予立案,并当日将举报处理结果通过邮寄信件的形式告知申请人。

三、被申请人对举报线索的处置,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程序合法。申请人称其收到的告知书中未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对此不服。根据上述《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并无义务告知其是否立案的理由等,只需将是否立案的结果告知即可。

综上,申请人复议主体不适格,且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对举报的法定处置义务,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调查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和相关材料:1.邮寄给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的邮寄信函收据及信件内容(《不予立案告知书》);2.《不予立案审批表》复印件;3.被举报人身份证明材料;4.处理投诉举报的执法材料;5.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发〔2024〕1 号文件。

经审理查明:梁山XXX有限公司持有《营业执照》。申请人于2024年1月6日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举报梁山XXX有限公司涉嫌使用不完整中国地图的情形,并提出要求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并及时告知查处结果、如不予处理或者不予立案查处的请书面告知其理由依据的举报请求。

1月9日,被申请人签收该举报材料。1月19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梁山民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调查笔录》。该笔录载明,被举报人强调,自己是卖油漆的,推销的也是油漆,公司官网图片是2022年公司委托广告公司在网络上给找的,该图是本公司产品的销售网络图,即在国内哪里有其销售商即在哪里标注圆点,仅用来展示公司的销售区域,不是地图。1月19日,经审批,被申请人决定对被举报人梁山民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不予立案。

1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市场监管2024〕009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当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审理期间,本机关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处理申请人举报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对于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也就是说,对于举报,分为“公益性质的举报”和“涉己性质的举报”,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取决于其举报事项是否涉及其自身利益。

本案中,申请人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反映梁山XXX有限公司涉嫌使用不完整中国地图,并要求被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可见申请人的目的是要求有关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是《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举报行为,且梁山XXX有限公司涉嫌使用不完整中国地图的行为并未侵犯申请人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举报系“公益性质举报”,举报的查处结果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主体资格。针对申请人的举报,被申请人已进行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已经履行其调查处理及告知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经调查后是否立案,以及对处理结果的告知行为既没有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梁山县人民法院或嘉祥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信息来源: 梁山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