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32004235253LB/2024-01702 成文时间 2024-05-10
发布机构 梁山县医疗保障局 组配分类 职责边界清单
成文日期 2024-05-10 废止日期
有效性
关于公开梁山县医疗保障局与县直有关部门职责边界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5-10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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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县直部门间协作配合,推动制度创新和流程再造,根据《中共梁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公布梁山县县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的通知》(梁编发〔2020〕7号)要求,现将涉及我单位与县直有关部门职责边界事项面向社会公布。

      目前涉及我单位与县直有关部门职责边界事项共8项,分别是:职业卫生监管、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管理、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就业安置、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医疗机构医保总额控制合理超支分担落实、价格违法导致医保基金损失的查处、医疗服务违法导致医保基金损失查处、依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相关业务的部门职责分工详见附件。

      下步工作中,我单位将根据部门职责调整及工作实际,及时调整和完善职责边界清单。

        附件:县医保局与县直有关部门职责边界清单

                                                                                                                                                                                                                                                   县医保局

                                                          2024年5月10

1.职业卫生监管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有关社会保障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等职业病病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以及对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职业病病人,按规定给予救助。

县医保局负责对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提供医疗救助。

县总工会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管理

县卫生健康局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防治机构的认定、申报及考核工作,制订完善技术规范和标准,加强专业技术培训,强化三级预防质量控制和信息管理,会同县相关部门对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实施监管。

县委宣传部宣传部门负责协调做好防治宣传工作,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加强大、中学生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知识宣教。

县民政局协助卫健部门,宣传引导群众自愿接受婚前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不断提高出生缺陷患儿及家庭的救助水平。

县财政局负责将规定的出生缺陷防治项目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县医保局负责完善医疗、生育保险政策,提高孕产妇、患儿的医疗保障水平。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督导落实待孕、在孕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梁山县分局负责加强环保知识宣传,加大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力度,降低环境污染因素对出生缺陷的影响。

县总工会负责教育、引导女职工提高健康技能,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

县残联负责制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对符合条件的患儿给予救助,开展儿童残疾评估机构认定和人员培训工作,做好患儿转介和康复管理等工作。

县妇联负责为出生缺陷儿童及其家庭的关怀及救助提供支持。

团县委负责为出生缺陷儿童及其家庭的关怀及救助提供支持。

县红十字会负责为出生缺陷儿童及其家庭的关怀及救助提供支持。

3.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就业安置

县退役军人局负责档案接收审核、办理接收手续、牵头拟定安置计划、核实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情况、批准灵活就业申请、组织排序选岗、办理分配手续、发放相关补助等工作;负责退役士兵党员组织关系转接。

县委组织部负责配合县退役军人局做好退役士兵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相关工作,配合做好拟订和落实事业单位安置计划相关工作。

县委编办配合县退役军人局做好拟订和落实事业单位安置计划相关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办理落户等工作。

县医保局负责医疗保险关系转接等工作。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接手续配合县退役军人局做好拟订和落实事业单位安置计划。

县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拟定和落实国有企业安置计划等工作。

4.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

县医保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督促指导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贯彻执行国家、市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结果。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将有关部门推送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釆购违法违规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体系建设,实施联合惩戒。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导公立医院改革。将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釆购、使用、结算情况纳入对医疗机构的考核管理。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药品质量监督管理。

5.医疗机构医保总额控制合理超支分担落实

县医保局负责组织完善总额控制办法,提高总额控制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组织完善与总额控制相适应的考核评价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完善“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政策,确定医疗机构留用和超支分担资金数额。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履行医保定点协议,指导医疗机构对医保基金超支中应由医疗机构承担份额及时作财务处理。将医保相关指标纳入医改和医院年度考核内容。

6.价格违法导致医保基金损失的查处

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医疗机构价格违法行为,责令医疗机构限期向医保经办机构和患者退还多收价款并作出行政处罚。

县医保局对违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多收取医保基金的定点医疗机构,责令退回多收取的医保基金,并将价格违法行为移交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7.医疗服务违法导致医保基金损失查处

县医保局对于定点医疗机构“超标准配置床位、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医保费用,医保经办机构不予支付,或予以追回,并将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移交卫生健康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机构“超标准配置床位、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调查和处理工作。负责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违反经营目的,将所得收入进行非合理支出,或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8. 依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县医保局负责依法查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待遇)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县公安局对医保部门移送的欺诈骗保犯罪线索,依法进行审查,按照情节轻重给予治安或者刑事处理。

 



信息来源: 梁山县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