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320043118263/2024-02144 | 成文时间 | 2024-06-12 |
发布机构 | 梁山县应急管理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成文日期 | 2024-06-12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发布日期: 2024-06-12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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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山县应急管理局文件
梁应急字〔2024〕10号
关于做好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安全保障中心:
为切实加强对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市场的安全监管,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市场秩序,严防安全事故发生。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山东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烟花爆竹连锁经营推广工作的通知》(鲁安办字〔2023〕48号)、济宁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提醒函》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根据省市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有关要求,今年不再办理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各乡镇、街道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属地管理、便民服务”的原则,结合辖区内人口分布、城乡特点、居住区分散程度和省市有关要求等科学合理规划本辖区烟花爆竹零售店,持续有效规范全县烟花爆竹经营秩序,确保我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市场安全稳定。
二、行业规范
(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 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2. 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和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危险等级为A级、B级的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零售店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 按照“六统一”标准进行规范化管理。即“统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统一安全教育培训、统一经营场所安全条件、统一流向管理和买卖合同、统一应急处置预案和演练、统一运输配送”。
2. 采购个人燃放类、危险等级为C级、D级的烟花爆竹。
3. 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危险等级为A级、B级的烟花爆竹。
4.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产品到货检验验收制度。
5. 必须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悬挂在醒目位置,店内严禁吸烟、生火及使用煤(油)炉等明火设施取暖。
6.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从业人员不少于2人,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本县户籍或常住人口。
7. 按照《安全生产法》要求,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安全条件
(一)选址
1.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2.不应设置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
4.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严禁在居民区内和居民楼下底层商铺设立烟花爆竹销售点,严禁“下店上宅”、“前店后宅”。
5.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二)安全距离
1.零售店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应与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相距70米以上;
2.与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相距100米以上;
3.与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相距50米以上。
(三)建筑要求
1.应实行专店专营,安排专人销售,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10㎡ 、且不大于200㎡。
2.混凝土框架结构,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砌体承重结构、刚架结构等;屋面为不燃烧体制成的屋面,屋顶(吊顶板)应为不燃烧材质。
3.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GB50016 的规定,且不应低于三级。当建筑物独立设置且与其他建筑物相距超过12m时,其耐火等级可为四级。
4.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cm的密实砖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其他密实墙,隔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洞口。
5.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应符合如下要求:经营场所与其他房间之间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经营场所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不应将烟花爆竹经营场所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不应设置床铺。
6.安全出口应通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100㎡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店内任意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7.顾客进出的门宽不应小于1.5m;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安全疏散要求;搬运烟花爆竹进出的门宽不宜小于1.2m。
8.门窗设置消防安全防火和防盗要求。
(四)消防和电气
1.保证店外交通便利,店内安全通道畅通,消防车可以顺畅到达。
2.经营场所严禁有明火,要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及安全管理制度,具备对外报警、联络的通讯条件,并保证畅通。
3.不应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且烟花爆竹与采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30cm。
4.烟花爆竹零售店周围25m 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
5.烟花爆竹零售店应配备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使用面积不大于100㎡时,应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时,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在醒目位置张贴符合标准的“严禁烟火”、“严禁试放”、“严禁销售非法产品”等安全警示标志。
6.经营场所的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室内电气线路可采用普通导线穿钢管敷设,也可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型绝缘导线;不应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7.当采用普通电气设备时,应与烟花爆竹保持不小于1.2m的水平投影距离且不应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五)烟花爆竹零售店应张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现场处置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等。
(六)经营场所具有产权或租赁证明材料。
(七)《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零售经营许可的申报材料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二)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一式二份)
(三)法人或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材料复印件(一式二份)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一式二份)。
(五)烟花爆竹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一式二份)。
(六)烟花爆竹安全经营承诺书(一式三份,提交二份,销售网点张贴一份)。
(七)周围安全条件说明(一式二份)。
(八)消防器材、安全警示标志、零售店门头图片及门前通道情况照片(一式二份)。
以上材料由应急局、镇街应急安全保障中心各留存一份。
五、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申报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单位或个人到各镇街应急安全保障中心领取并按要求填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烟花爆竹安全经营承诺书》等相关申报材料,将全部申请材料按照顺序整理成册(文字材料一律使用A4纸打印),于6月20日前报送至镇街应急安全保障中心。
(二)培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须经有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培训并考核通过,否则不予审批发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三)审核。镇街应急安全保障中心对相关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进行初审并核对无误后,应急安全保障中心主任带队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并签字,经乡镇(街道)政府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政府公章后书面报县应急局。
(四)发证。县应急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证。
六、工作要求
1.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 许可证后,要签订承诺书。同时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的醒目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合法经营。
2.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严禁一证多店、异地销售、超量储存、不得擅自降低安全销售条件;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不准走街串巷销售、离店经营、沿街摆卖,做到专人管理、专人销售,不得擅自降低安全条件。
3.实行烟花爆竹配送制度。全县烟花爆竹必须由批发经营单位统一配送到零售经营店,各店不得自行运输。
4.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零售店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5.建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退出机制,逐步减少零售店数量。采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的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依法终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依法注销其经营许可证;对发现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等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法撤销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不再批准该经营者的申请。
梁山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