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326693430483/2024-02508 | 成文时间 | 2024-07-01 |
发布机构 | 梁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组配分类 | 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
成文日期 | 2024-07-01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发布日期: 2024-07-01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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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均德委员:
感谢您对城市管理事业的关心、关爱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开展“文明养犬”集中整治的提案收悉,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公安机关作为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管理犬只收容救助留检场所,捕捉流浪犬,捕杀狂犬,查处无证养犬、遛犬不拴绳(链)等违法行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城市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设置犬只禁入标识,并查处违法进入行为;查处携犬出户不即时清理犬粪等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为了切实保障市民的人身安全,维护城区市容市貌,维护城市的文明形象,执法局采取了如下措施并积极落实:
一是结合“城市管理进社区”活动,深入居民小区,进行文明养犬宣传劝导,发放文明养犬宣传页,协调小区物业做好日常文明养犬宣传劝导工作。执法人员对小区居民外出遛狗未配备犬绳的行为进行现场劝阻教育,发放《文明养犬倡议书》,讲解文明养犬相关规定,并呼吁养犬居民自觉遵守相关规定,进一步增强居民文明养犬的主动性、自觉性。
二是指导、监督凤凰公园管理处在园内公共场所设置“文明养犬”标识,定期在公园内开展巡查活动,重点对遛狗不牵绳、犬便不清理等不文明行为进行集中整治,整治行动开展同时,执法队员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讲解等形式,向居民群众广泛宣传相关法规和文明养犬有关知识,呼吁养犬居民携犬外出时,要使用犬链绳牵领,主动避让行人,避免犬只接近儿童、老人、孕妇等特殊群体,并随身携带袋子、纸张,及时清理爱犬粪便并妥善处置,保持公园内环境的清洁卫生,提高文明养犬意识,树立文明养犬新风尚。
下一步,梁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立足职能实际,持续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遛狗不及时清除犬只粪便等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力度,积极营造整洁有序、安全和谐的市容市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