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32MB2850746W/2024-02647 | 成文时间 | 2024-07-15 |
发布机构 | 梁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成文日期 | 2024-07-15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关于划定梁山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4-07-15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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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升梁山县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水平,明确管理责任。根据《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梁山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批复》(梁政字[2024)6号)文件规定,现划定梁山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如下,请各单位认真落实保护管理措施,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一、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一)梁山县烈士陵园保护范围:以现有围墙为界(围墙东至张坊土地,南至越山路,西至张坊村,北至青龙山),划定保护范围依据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地籍调查表为准,J1至J6为围墙界址外1米,J6南为0.5米,J6至J7为1米,J7至J8为西0.5米,J8至J10为1米。
(二)梁山歼灭战遗址纪念园(原抗日纪念馆)保护范围:依现有场馆围墙为界,墙外1米为划定保护范围。
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内容
梁山县行政区域内为纪念英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馆、烈士墓等纪念设施以及上述保护范围内的其他附属设施均属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内容,今后在保护范围内修建纪念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均纳入同等保护内容。
三、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要求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信息来源:
梁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