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审服告字〔2024〕15号
发布日期: 2024-08-15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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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山兴鑫商贸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
由济宁市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的梁山兴鑫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冒用马心彬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设立登记一案,济宁市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调查结论推送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拟撤销梁山兴鑫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有关内容告知如下:
济宁市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马心彬关于梁山兴鑫商贸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书面撤销冒名登记申请表后,立即对梁山兴鑫商贸有限公司2015年11月6日公司登记事项进行了调查。经查,梁山兴鑫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冒用马心彬身份信息取得2015年11月6日设立登记。
执法人员登录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系统查询了梁山兴鑫商贸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和企业影像档案材料,经查询,梁山兴鑫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核准设立登记,股东(发起人):马心彬;法定代表人:马心彬。
首先,执法人员对马心彬进行调查问询,马心彬否认与梁山兴鑫商贸有限公司有任何关系,不是梁山兴鑫商贸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联络员。《梁山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户政管理中队证明》证明马心彬共有3次办理二代身份证记录,办理时间分别为2006.10.17、2013.08.21、2023.03.02,无其他补换领办理身份证的情况。2015年11月6日梁山兴鑫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使用的马心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限为2006.10.17至2026.10.17,与马心彬2013年补办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不同。
其次,执法人员又对梁山兴鑫商贸有限公司2015年11月6日设立登记的监事刘少坤调查,无法和刘少坤取得联系。对梁山兴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水泊街道办郭庙村)实地核查,查询不到该公司在登记住所从事经营活动。
再次,执法人员对国家税务总局梁山县税务局函询结果是:在税务情况方面梁山兴鑫商贸有限公司不存在不适合撤销登记的情形。
上述事实,济宁市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取证并作出调查结论,由济宁市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梁山兴鑫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冒用马心彬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调查结论的函》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当事人涉嫌冒用马心彬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涉嫌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符合撤销登记的条件,我局拟决定:
撤销梁山兴鑫商贸有限公司2015年11月6日的设立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梁山兴鑫商贸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因通过梁山兴鑫商贸有限公司留存的电话以及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均未联系上梁山兴鑫商贸有限公司,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现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梁山兴鑫商贸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娉娉
联系电话:0537-7025592
梁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