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8320044295253/2025-02136 | 成文时间 | 2025-10-24 |
| 发布机构 | 梁山县教育和体育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 成文日期 | 2025-10-24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日期: 2025-10-24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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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鲁财科教〔2025〕10号)、《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字〔2025〕2号)有关要求,为加强我县学前教育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顺利实施,结合我县学前教育发展实际与财政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县财政统筹中央、省级、市级补助资金及县级自有资金,用于落实我县学前教育免保育教育费政策的资金。
第三条 现阶段,免保育教育费政策是指免除我县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读大班以及混龄班 5岁以上儿童)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在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参照我县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
第四条 免保育教育费标准按照教育、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不含伙食费、住宿费、杂费等)执行。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高出免除水平的部分,幼儿园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在园儿童家庭收取,并做好收费公示。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由县教体局会同县财政局共同管理。县教体局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包括幼儿园办学资质、性质、类别,在园学前一年儿童人数等),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并对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县财政局负责会同县教体局研究确定补助资金预算并按时下达。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六条 补助资金由县财政负责落实。对因免保育教育费导致幼儿园收入减少的部分,按照幼儿园隶属关系和属地管理原则,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综合考虑享受政策在园儿童人数、幼儿园资质等情况补助幼儿园。县财政局统筹中央、省级以及市级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负责落实。
第七条 纳入补助范围的幼儿园名单、享受政策在园儿童人数以及免保育教育费标准等,按照幼儿园隶属关系由县教育部门负责核定,并报送财政部门,作为资金分配的依据。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八条 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足额安排免保教费预算资金,并统筹中央、省级和市级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分解下达至本辖区内幼儿园。
第九条 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按照时间进度和幼儿园用款需求,及时拨付补助资金,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条 补助资金由幼儿园统筹使用。各幼儿园是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对在园儿童数量的真实性和补助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负责。学前教育免保育教育费工作实行幼儿园法人代表负责制,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幼儿园免保育教育费工作负主要责任。幼儿园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并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综合预算,收支全部纳入幼儿园预算管理,年终编制决算。
第十一条 幼儿园应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补助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支出完毕,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转学、退学的,幼儿园应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按月计退剩余补助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教育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幼儿园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生信息档案,保证学生信息完整和准确;严格落实监管责任,规范办园行为,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前,对幼儿园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不合格幼儿园,取消其享受补助资金资格;强化培训指导,提高工作人员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 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指导幼儿园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享受政策人数的日常核查,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监管,确保免保教费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 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建立调度制度,定期监测补助资金拨付和支出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我县现行的学前教育收费政策(小班、中班)仍继续执行。
第十九条 我县现行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免保育教育费政策(小班、中班)仍继续执行,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资金渠道解决。
第二十条 县教体局、县财政局根据上级统一部署,统筹考虑学龄人口变化、财力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完善我县学前教育免保育教育费政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教体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