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832004527715H/2025-02144 | 成文时间 | 2025-11-04 |
| 发布机构 | 梁山县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
| 成文日期 | 2025-11-04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发布日期: 2025-11-04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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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1.《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
3.《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做好金融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通知》(鲁民函〔2020〕72号)
4.《关于印发〈济宁市城镇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移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民字〔2020〕41号)
5.《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养老服务发展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民字〔2024〕24号)
二、具体政策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补助项目 | |||
名称 | 扶持对象 | 实施部门 | 措施内容和标准 |
养老机构运营奖补项目 |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重点为中度、重度、完全失能老年人提供普惠养老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养老机构,以及国有企业、公办医疗机构举办或运营的养老机构,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 奖补条件:(1)投入运营时间满一年。(2)经评估达到一级及以上。(3)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或许可。(4)提供普惠养老服务,入住老年人信息应准确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并及时更新。(录入平台的收费标准与实际收费标准不一致的取消运营奖补申请资格)(5)收住老年人当月入住15天及以上,入住老年人(或家属)满意率达到90%以上。(6)获得上一次养老机构运营奖补资金时间已达到一年。 |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项目 |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街道、社区、村(居)委会、个人或社会力量运营,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 奖补条件:(1)投入运营时间满1年。(2)符合《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划分与评定要求》(DB37/T 2722—2023)、《农村幸福院等级划分与评定》(DB37/T 3774—2020)等建设标准和功能设置要求。(3)经评估达到一级及以上。(4)日常运营和服务规范,按标准配备服务人员,在显要位置公示服务人员和监督电话,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日常监管。(5)服务老年人满意率90%以上。 |
老年助餐服务运营奖补项目 |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建成并正常运营,且经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助餐服务设施的运营主体。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力量运营的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老年餐桌等。此项目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项目不重复享受。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 奖补条件:(1)依法办理登记并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自备案之日起持续运营一年以上。(2)助餐场所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无障碍等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3)每周至少提供五天助餐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提前向服务对象公告。(4)定期开展满意度调查,广泛听取老年人及其家属的意见建议,并及时改进完善,老年人满意度达90%以上。 |
家庭养老床位奖补项目 |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取得法人资质并在民政部门备案,实施家庭养老床位项目的专业养老服务机构。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 奖补条件:(1)建有家庭养老床位20张及以上,床位经实地验收为合格。(签约服务老年人此前已进行适老化改造或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已享受政府购买居家上门服务的,不列入补助床位范围)(2)为老年人所提供的家庭养老床位设备具有产品合格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家庭养老床位设置与服务要求》(DB37/T 4581—2023)要求,且全部正常运行。(3)具有完整的老年人建床资料,主要包括申请表、服务合同、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等;完成相关适老化与智能化改造项目。(4)与服务对象签约服务时长达到1年及以上。(5)申请年度内无重大责任事故、未被列为市级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单位。 |
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建设一次性补助项目 | 2024年1月1日起,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新建、扩建、改建等方式建设的,面向认知障碍老年人提供服务、达到《养老机构认知障碍照护专区设置和服务指引(试行)》(鲁民函〔2024〕19号)要求、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认知障碍照护床位。由原护理型床位改建,且已享受过护理型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此项目。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 奖补条件:(1)符合《养老机构认知障碍照护专区设置和服务指引(试行)》(鲁民函〔2024〕19号)中的认知障碍照护床位设置标准要求。(2)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 |
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贷款贴息项目 | 2024年1月1日起,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新建、扩建以及利用自有房产、租赁房屋改建等方式建设的,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养护院、护理院等项目。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 补助条件:(1)项目土地、建设、房产手续齐全。其中,以租赁土地形式新建的项目,土地租赁期应在10年以上;以租赁房屋形式改建的项目,租赁房屋期限应在5年以上。(2)床位应为护理型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认定要求》(DB37/T3587-2023)《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等标准规范。(3)取得卫生健康部门的执业许可或备案证明,配备相应的医生、护士和护理人员。(4)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准确完整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 |
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类奖补项目 | |||
名称 | 扶持对象 | 实施部门 | 措施内容和标准 |
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一次性奖补项目 |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能够开展正常教学的高等院校、市级及以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 奖补条件:(1)连续招生两年以上且每年招收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学生不少于40人,能够开展正常教学活动。(2)师资、实验实训设施符合有关主管部门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有关规定,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 |
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奖补项目 |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持有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 奖补条件:申请一次性入职奖补资金,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实际从事养老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满1年。(2)持有国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院校毕业证书。(3)全日制院校毕业3年内。(4)养老机构按规定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 |
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一次性奖补项目 | 2024年1月1日以来,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养老护理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 奖补条件:(1)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经当地民政部门备案(许可)。(2)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评价,证书编码全国可查询),且从事与证书相对应工作。(3)在养老服务机构中实际从事养老护理员工作2年及以上。 |
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培训项目 | 县(市、区)两级民政部门组织开展的培训、护理员竞赛等项目。 | 济宁市民政局 | 补助标准:市级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资金,开展市级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示范培训、护理员竞赛等工作。各县(市、区)应安排一定规模的培训资金,实施县级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培训、消防员培训、护理员技能竞赛等项目,提升养老服务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此项目在培训对象和资金安排上与就业补贴类培训不重复保障。 |
老年福利补助类项目 | |||
名称 | 扶持对象 | 实施部门 | 措施内容和标准 |
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养老补贴金项目 | 年满90周岁及以上的济宁市常住户口的老年人。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 年满90到99周岁的老年人,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补贴发放至老年人具备金融功能的社保卡。90周岁、100周岁老人年龄以居民身份证信息为准,年龄计算到月。 |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项目 | 年龄达到60—99周岁的城乡低保老年人。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 对年龄达到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城乡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标准评估为2—4级的60周岁及以上城乡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5元护理补贴。 |
老年人优待项目 | 我县及县外来济宁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县民政局 | 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老年人优待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20〕240 号)相关要求,对我市及市外来济宁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享受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等优待政策。 |
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 | 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 | 县民政局 | 支持对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留守、空巢、残疾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本项目与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不重复享受。 |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项目 | 达到完全失能等级,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城乡低保老年人。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 对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评估,达到完全失能等级,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城乡低保老年人,给予集中照护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按照不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之和,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低保金、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资金后确定。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补助范围。具体实施方案参照《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
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 达到重度、完全失能等级的城乡低保老年人。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 对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评估,达到重度、完全失能等级的城乡低保老年人,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每月提供一定时长的居家养老服务,具体服务对象、服务时长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此项目应在尊重老年人意愿的基础上,统筹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组织实施,并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做好衔接,避免重复保障。 |
创新引领奖补类项目 | |||
名称 | 扶持对象 | 实施部门 | 措施内容和标准 |
连锁化养老服务品牌 | 全县范围内连锁化养老服务机构 | 济宁市民政局 | 综合考虑养老服务组织连锁化数量、品牌影响力和服务人群规模等因素,对运营服务组织达到一定数量、服务效果好的连锁化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市级组织评审,原则上每年评选2家连锁化养老服务机构,参照每家5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具体奖补办法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