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7083206737359X9/2025-00505 成文时间 2025-02-10
发布机构 梁山县住房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成文日期 2025-02-10 废止日期
有效性
关于梁山县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2-10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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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梁山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住房

租赁补贴工作的通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住房困难情况,根据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加快做好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建住字20213)和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通知》(济建房字202113)等文件要求,现就我县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于202111日以后在我县范围(含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内首次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

(二)申请人在我县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满1个月;

(三)申请人家庭在县城区内无私有住房(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下同);

(四)申请人家庭正在县城区租赁他人私有住房居住(以办理房屋租赁备案为准);

(五)申请人家庭在县城区未享受各类政策性优惠住房或财政列支的购(租)房补贴、安家补贴等。

二、补贴标准

阶段性租赁补贴按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成员数量分级确定补贴标准:1口人家庭(申请人单身未婚或离异不带子女)补贴300/月;2口人家庭补贴350/月;3口人及以上家庭补贴400/月。同一家庭有多个新就业无房职工的,不重复享受补贴。新就业无房职工实际承担的住房租赁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承担的费用发放阶段性租赁补贴。

三、申请审核流程

(一)申报受理

申请人填写《梁山县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于每月的1日至10(法定工作日)到县为民服务中心A125A126窗口申受理。

咨询电话:0537-5105019。

(二)联合审查

县住房保障事务服务中心确定申家庭人数后,每月的11日至25日,将核查信息送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就业登记、社保和公积金缴纳进行联审联查。

(三)审核公示

县住房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于每月月底前对当月批次的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网站:梁山县人民政府网站(梁山县住房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符合保障条件的,纳入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四、补贴发放

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房屋租赁期不满36个月的,按房屋实际租赁期限实施补贴。对超过保障期限仍符合其他保障对象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变更保障类型,继续予以保障。

县住房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从公示合格的次月起按月或季度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向申请人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梁山县住房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信息来源: 梁山县住房保障事务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