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5-05-06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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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梁山顺光物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MA3EY74M5R;
住所: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拳铺镇前杨楼村
法定代表人:程路国;
成立日期:2017年12月1日;
经营范围:五金制品、金属制品、保温材料、日用品、五金交电、建材、矿产品的销售;废旧生活物资购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济宁市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寇怀勇关于梁山顺光物资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书面撤销冒名登记申请表后,立即对梁山顺光物资有限公司2017年12月1日公司登记事项进行了调查。经查,梁山顺光物资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寇怀勇身份信息取得2017年12月1日设立登记。
执法人员登录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系统查询了梁山顺光物资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和企业影像档案材料,经查询,梁山顺光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核准设立登记,股东(发起人):程路国;法定代表人:程路国;监事:寇怀勇。
首先,执法人员对寇怀勇进行调查问询,寇怀勇否认与梁山顺光物资有限公司有任何关系,不是梁山顺光物资有限公司的监事。《阳谷县公安局寿张派出所证明》寇怀勇于2016年1月12日补换领身份证。梁山顺光物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使用的寇怀勇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限2011.11.30至2031.11.30。寇怀勇在2016年丢失了身份证后就补领了新的身份证。
其次,执法人员联系该公司设立登记时的电话,无法与该公司取得联系,又对梁山顺光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拳铺镇前杨楼村)实地核查,查询不到该公司在登记住所从事经营活动。
上述事实,济宁市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取证并作出调查结论,由济宁市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梁山顺光物资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寇怀勇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调查结论的函》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当事人涉嫌冒用寇怀勇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涉嫌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因通过当事人登记留存的电话以及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均未联系上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梁审服撤听告字〔2025〕1号),我局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进行了公告送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以及第五十八条“撤销市场主体备案事项的,参照本章规定执行”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监事备案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符合撤销备案的条件,我局决定:
撤销梁山顺光物资有限公司2017年12月1日设立登记中冒用寇怀勇身份信息的监事备案。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县人民政府(地址:梁山县忠义路一号新城办公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梁山县人民法院(地址:山东省梁山县文化路15号)、汶上县人民法院(地址:汶上县中都大街南段555号)、金乡县人民法院(地址:金乡县东城区光明路9号)、嘉祥县人民法院(地址:嘉祥县昌盛街75号)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因通过当事人登记留存的电话以及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均未联系上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撤销公司监事备案决定书》(梁审服撤字〔2025〕1号),现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杨娉娉 联系电话:0537-7025592
梁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