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8320043118263/2026-00040 | 成文时间 | 2026-01-08 |
| 发布机构 | 梁山县应急管理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 成文日期 | 2026-01-08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发布日期: 2026-01-08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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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山县应急管理局文件
梁应急字〔2026〕1号
梁山县2026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对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市场的安全监管,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市场秩序,严防安全事故发生。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山东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烟花爆竹连锁经营推广工作的通知》(鲁安办字〔2023〕48号)、济宁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烟花爆竹管控工作推进会议精神》(济环委办〔2025〕6号)和《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兼顾关于空气质量改善治理的相关要求,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规划布点,并实行镇级审查、县级核查的“两级”审查机制,开展2026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持续有效规范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秩序,确保我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市场安全稳定。不再办理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经营许可证,禁放区内严禁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
二、布点数量
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市场秩序,严防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山东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烟花爆竹连锁经营推广工作的通知》(鲁安办字〔2023〕48号),2026年全县烟花爆竹零售领域继续实行零售和直营模式,全县共设置零售店14家,直营零售店7家。
其中,14个乡镇(街道)各设1个零售店;7家直营零售店由县内两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出资设立并派员工直接经营管理,并全面负责所属直营店的日常安全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得出租、出借、转租他人经营。
三、行业规范
(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2.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和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危险等级为A级、B级的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零售店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按照“六统一”标准进行规范化管理。即“统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统一安全教育培训、统一经营场所安全条件、统一流向管理和买卖合同、统一应急处置预案和演练、统一运输配送”。
2.采购个人燃放类、危险等级为C级、D级的烟花爆竹。
3.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危险等级为A级、B级的烟花爆竹。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包括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和销售人员、看护人员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现场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报告等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烟花爆竹的查验、拆箱、搬运、堆码等安全要求)。
5.应制定并粘贴烟花爆竹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在适当的醒目位置张贴应急联系电话信息,必须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营业执照》悬挂在醒目位置,店内严禁吸烟、生火及使用煤(油)炉等明火设施取暖。
6.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从业人员不少于2人,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
7.按照《安全生产法》要求,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安全条件
(一)选址
1.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2.不应设置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
4.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严禁在居民区内和居民楼下底层商铺设立烟花爆竹销售点,严禁“下店上宅”、“前店后宅”。
5.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6.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二)安全距离
1.零售店应与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相距70米以上;
2.与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相距100米以上;
3.与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相距50米以上,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之间门窗等洞口直接相对时,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最小允许距离为80m。
(三)建筑要求
1.应实行专店专营,安排专人销售,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10㎡、且不大于200㎡。
2.混凝土框架结构,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砌体承重结构、刚架结构等;屋面为不燃烧体制成的屋面,屋顶(吊顶板)应为不燃烧材质。
3.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且不应低于三级。当建筑物独立设置且与其他建筑物相距超过12m时,其耐火等级可为四级。
4.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cm的密实砖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其他密实墙,隔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洞口。
5.外墙门窗等洞口与其正上方房间对应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或安装跳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材料制作的雨搭。
6.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应符合如下要求:经营场所与其他房间之间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经营场所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不应将烟花爆竹经营场所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不应设置床铺。
7.安全出口应通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100㎡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2个安全出口之间最近距离不低于5m;店内任意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8.顾客进出的门宽不应小于1.5m;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搬运烟花爆竹进出的门宽不宜小于1.2m;进出门口不应有台阶。
9.门窗设置消防安全防火和防盗要求。
(四)消防和电气
1.保证店外交通便利,店内安全通道畅通,消防车可以顺畅到达。
2.经营场所严禁有明火,要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及安全管理制度,具备对外报警、联络的通讯条件,并保证畅通。
3.不应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且烟花爆竹与采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30cm。
4.烟花爆竹零售店周围25m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
5.烟花爆竹零售店应配备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使用面积不大于100㎡时,应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时,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在醒目位置张贴符合标准的“严禁烟火”、“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非法产品”、“易燃易爆”等安全警示标志。
6.经营场所的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室内电气线路可采用普通导线穿钢管敷设,也可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型绝缘导线,线路接头处可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接线盒;用电设备、照明灯具、开关及插座用可燃气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22区DIP22IP54。
7.当采用普通电气设备时,应与烟花爆竹保持不小于1.2m的水平投影距离且不应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五)烟花爆竹零售店应张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现场处置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等。
(六)经营场所具有产权或租赁证明材料。
(七)《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零售经营许可的申报材料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二)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一式二份)
(三)法人或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材料复印件(一式二份)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或复审成绩单(一式二份)。
(五)烟花爆竹安全经营承诺书(一式三份,提交二份,销售网点张贴一份)。
(六)周围安全条件说明,零售店门头图片及门前通道情况照片(一式二份)。
以上材料由县应急局、镇街应急安全保障中心各留存一份。
六、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申报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单位或个人按要求填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烟花爆竹安全经营承诺书》等相关申报材料,将全部申请材料按照顺序整理成册(文字材料一律使用A4纸打印),报送至镇街应急安全保障中心。零售店选址不应设置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放区域参照《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报名时间为2026年1月9日-2026年1月15日下午17时截止。
(二)培训。提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经有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培训,并考试合格的证书或者成绩单,否则不予审批发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三)审核。镇街应急安全保障中心对相关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进行初审并核对无误后,汇总表经乡镇(街道)政府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政府公章后书面报县应急局。
(四)发证。县应急局组织工作人员到各乡镇(街道)对申报的烟花爆竹零售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无误后,予以发证。
七、工作要求
1.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要签订承诺书。同时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的醒目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和营业执照,合法经营。
2.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严禁一证多店、异地销售、超量储存、不得擅自降低安全销售条件;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不准走街串巷销售、离店经营、沿街摆卖,做到专人管理、专人销售,不得擅自降低安全条件。
3.实行烟花爆竹配送制度。全县烟花爆竹必须由批发经营单位统一配送到零售经营店,各店不得自行运输。
4.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零售店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5.建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退出机制,逐步减少零售店数量。采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的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依法终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依法注销其经营许可证;对发现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等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法撤销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不再批准该经营者的申请。
附件:1.梁山县烟花爆竹零售店布点表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3.烟花爆竹安全经营承诺书
4.烟花爆竹零售店现场审查表
5.烟花爆竹零售店汇总表
6.《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梁山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1月8日
梁山县2026年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实施方案.pdf
附件6: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