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县检验检测中心信息公开指南(2022年5月修订)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梁山县检验检测中心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改,以下简称《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以下简称《办法》),编制本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在梁山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专栏《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查阅本指南。

  本《指南》根据需要及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中心领导

  主要包括:中心领导情况。

  2.组织机构

  主要包括:本中心领导及分工情况;本中心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包括:科室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部门公文

  主要包括:以本中心名义发布或者本中心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4.重要会议

  主要包括:本中心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等重要会议的有关情况、本中心领导同志有关讲话内容等。

  5.人事信息

  主要包括:人事任免、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等。

  6.其他

  主要包括:本中心其他应该公开的相关信息。

    (二)公开形式

   1.梁山县人民政府网站(www.liangshan.gov.cn)。

2.《梁山县人民政府公报》(http://www.liangshan.gov.cn/col/col71267/index.html)。

3.梁山县政府新闻发布会(http://www.liangshan.gov.cn/col/col32242/index.html?jh=263)。

4.“梁山政务”(微博账号:梁山政务)、“梁山政府网”(微信号:liangshanzhenfu)等微博微信及其他互联网政务新媒体。

5.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同时,在县档案馆(地址:梁山县忠义路1号,新城办公区五号楼1楼;查档电话:0537-7321650;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30)、县图书馆(地址:梁山县安民山路文化中心图书馆;联系方式:0537-7322906;查阅服务时间:全年无休,每天9:00-17:00)等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

  (三)公开时限

  本中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部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部门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中心主动公开的部门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本中心一般不提供需要对现有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机构信息。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申请条件及流程详见依申请公开栏目之"申请条件及流程说明"。本机关部门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部门信息公开申请。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直接到梁山县检验检测中心当面提交申请。

    地址:梁山县拳铺镇泰福路16号

    办公时间:9:00-12:00,14:00-18:00(夏季) 13:30-17:30(冬季)(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37-7690081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邮寄信函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梁山县拳铺镇泰福路16号梁山县检验检测中心(收)。同时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在梁山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点击"依申请公开",填写并提交《梁山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网址为http://wwwliangshan.gov.cn。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部门信息,应当填写《梁山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梁山政府门户网站”下载打印。

  2.申请表应准确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部门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部门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所需部门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部门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部门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办法》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办法》第二十六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部门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部门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部门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部门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部门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部门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部门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办理期限:行政机关收到部门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申请人申请公开部门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不符合《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部门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部门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部门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部门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申请受理机构为:梁山县检验检测中心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梁山县拳铺镇泰福路16号梁山县检验检测中心

  邮政编码:272600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8:00(夏季) 13:30-17:30(冬季)(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37-7690081

  邮箱:lsxjyjczx@ji.shandong.cn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部门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