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32004235253L/2022-00841 | 成文时间 | 2022-04-28 |
发布机构 | 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梁政办字 |
成文日期 | 2022-04-28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日期: 2022-04-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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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山县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 认真贯彻《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48号令,简称《办法》),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精细化管理要求,集中开展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扎实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活动顺利开展,按照《济宁市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梁山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进一步加强我县电动自行车管理,解决电动自行车行业发展和管理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预防减少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推动梁山高质量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集中解决不符合新国标、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上路行驶和合标电动自行车无牌上路行驶、不规范佩戴头盔、不按规定通行、闯红灯、逆向行驶等突出问题,推广两轮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实现全县电动自行车挂牌率、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规范佩戴头盔率均达到100%。
三、治理步骤
(一)准备宣传阶段(即日起至4月30日)
通过声屏报网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宣传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等规定和要求,将注册登记申领号牌、骑乘电动自行车规范佩戴头盔、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通行、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停放和充电作为宣传重点,积极营造全民守法、文明出行的良好氛围。
(二)集中攻坚阶段(5月1日至9月30日)
全面展开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工作,集中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专项整治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稳妥落实规范佩戴头盔制度,提示群众购置安全头盔,依法严格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6月底前,实现城市道路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规范佩戴头盔率达到75%以上,公路达到55%以上,挂牌率达到100%;9月底前,梁山县辖区内实现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规范佩戴头盔率达到90%以上。
(三)规范提升阶段(10月1日至年底)
认真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全面客观评估工作成果,固化完善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健全电动自行车管理长效机制,实现既定任务目标。
四、工作措施
(一)广泛宣传发动。5月1日《办法》正式实施前,县政府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出《一封信》,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办法》,带动社会各界模范遵守《办法》规定。大力宣传倡导绿色出行、公交出行、安全文明出行理念,密切关注舆情动态,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二)抓好源头管理。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指导,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生产电动自行车。强化对电动自行车批发市场、销售门店等销售环节的监管,严厉查处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认证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诉求,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强化路面整治。发挥公安机关主力军作用,强化警种联动,结合“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利用交警“智慧劝导APP”系统,有针对性地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对违反《办法》规定的个人进行曝光,由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通报其所在单位。
(四)规范行业监管。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要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工作,把好产品“质量关”,守好消防“安全线”,全力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五、职责分工
(一)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县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1.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委办)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及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在推进电动自行车充电等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依照有关部门的申请及时挂牌督办。
2. 县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交安办)要结合事故预防“减量控大”要求,督促、调度、考核相关成员单位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规范佩戴头盔等交通安全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二)各乡镇(街区)、村(居)民委员会
1. 乡镇(街区)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协调推进本辖区《办法》实施工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制定落实工作措施,督促辖区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
2.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3. 对负面舆情和信访事件,按属地管理原则做好相关工作。
(三)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县直各部门、单位负责做好本系统、本单位及自建居住小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宣传、劝导等工作,引导单位职工作遵守《办法》的先进典型,争取6月底前,本系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率、规范佩戴头盔率两项指标均达到100%。
负有行业、领域主管责任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落实《办法》的具体方案,抓好各项措施落实。
1. 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将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率和骑乘人员规范佩戴头盔率纳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重点任务和文明单位动态管理,督促各级文明单位落实干部职工教育管理职责。
2. 县发展和改革局。按照本部门职责,负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3. 县教育和体育局。坚持将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借力“警校家”助学模式,通过“小手拉大手”活动、召开家委会、微信群、倡议书、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等形式,教育中小学生、学生家长规范佩戴头盔骑乘电动自行车、拒绝乘坐超标电动车。
4.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辖区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严格执行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化合法合规经营意识,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5. 县公安局。严把登记关,严禁为不符合新国标、未获CCC认证车辆发放长期号牌,对实行带牌销售的,加强监督管理,严防违规操作。根据道路通行条件,规范非机动车通行路径,保障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有序。
提高民警管事率,采取“5+2”“白+黑”“7×12”等模式,严查电动自行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不断提高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安全防护水平。
推出“市场+公益”机制,与省内外安全头盔生产企业合作推行“爱心头盔”,指定投放点。
公安派出所对规模较小场所和村庄、住宅区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6. 县财政局。负责将电动自行车登记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7.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梁山县分局。负责审批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置和利用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开我县有资质的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置和利用企业名单;利用“六五”环境日等开展废铅蓄电池方面的环境保护知识宣传。
8.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在广场、公园等新建公共场所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设备;督促开发企业在新建住宅小区时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设备;对已建住宅小区应当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保安加强物业服务区域的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规范佩戴头盔等工作;在小区楼宇、宣传栏等位置,通过设置宣传标语、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向群众宣传普及《办法》内容,并协助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小区周边电动自行车停放秩序的管理。
9.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在公共场所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加强停放管理。非机动车应在允许停放的区域规范有序停放,禁止在人行道、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乱停乱放。督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维护市容环境秩序,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引导使用人规范停车;合理配置运营和维护人员,及时整理影响城镇容貌违规停放的车辆。
10. 县交通运输局。按照本部门职责,负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11. 县商务局。负责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宣传引导,对销售电动自行车披露的商品信息,要包含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
12.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从源头上抓好电动自行车产品认证、生产、销售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等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负责对“爱心头盔”推广企业产品质量和价格进行监督。
13.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综合治理,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消防违法行为。
14. 县邮政管理局。负责加强快递、寄递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通过签订责任书、约谈通报、公开曝光等方式,强化企业自律意识。
15. 济宁银保监分局梁山监管组。负责引导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根据需要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相应的保险。
16. 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按照高密度、全覆盖的原则,向手机用户发送宣传提示短信,做到人人皆知,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强化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从维护正常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确保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开展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做到行动迅速、措施有力、执行坚决,稳步推进各项工作。县政府成立由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王东升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其他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县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抽调部分成员单位人员集中办公,负责全县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指导督查、跟踪问效,指导各乡镇(街区)和有关单位开展工作。各乡镇(街区)、有关单位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或工作专班,跟进督导落实相关工作。
(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借助党委政府牵头抓总力量,充分发挥政府督查室、县安委办、县交安办等平台作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强协作,确保全县电动自行车综合管理工作高效开展。要建立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总结工作进展,研究部署工作措施,整体推进治理工作。
(三)规范执法,依法行政。对生产、销售、上路行驶不符合新国标、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相关部门、单位要依法依规查处。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文明执法、规范行政。要注重方式方法,按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四)严格督查,加强考核。治理期间,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县政府督查部门对乡镇(街区)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落实红黄蓝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县安委办、交安办组织开展专项督导,将该项工作纳入安全生产、交通事故预防总体工作考核,并与评先创优工作挂钩,推动《办法》落地。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乡镇(街区)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在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集中攻坚阶段结束,每周五中午12时前报送本周工作进展情况,每月底前一天报送本月开展情况。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汇总每周、每月工作情况,对在工作实践中创造和形成的一批好经验、好做法予以通报,并固化完善治理工作制度和机制,提升常态化治理质效。
(此件公开发布)
部门负责人解读 | 梁政办字18号 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山县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部门负责人问答解读 | 关于印发梁山县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梁政办字18号 关于印发梁山县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