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32004235253L/2023-04588 | 成文时间 | 2023-06-02 |
发布机构 | 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重大决策预公开 |
成文日期 | 2023-06-02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发布日期: 2023-06-02 00:0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保障市民健身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公共体育设施各项目类型,包含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公园、多功能运动场、足球场、笼式篮球场、门球场、室内健身房、拼装式游泳池、健身路径等。
第三条 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行政村以及公园、学校、企事业单位等作为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四条 县体育主管部门是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安全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维修、更新等资金应依法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县体育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辖区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管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编制本地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维护经费预算,依法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三)统筹使用国家、省、市级资助管理维护资金,落实本级体彩公益金配套资金,定期对辖区内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组织巡检维修;
(四)落实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人员,建立定期督导管理维护制度;
(五)建立辖区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及管理维护人员电子信息档案,并根据各乡镇(街道)报送的人员变动情况随时更新;
(六)定期对辖区内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自然村)及其他全民健身设公共体育施管护人员进行培训。
第七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组织实施辖区内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工作;
(二)明确专(兼)职管理人员,指导辖区内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管理单位建立管理制度,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加强对全民健身设施管理维护工作的检查督导;
(三)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人员更换的,要于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业务培训,培训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管理人员信息报所在县体育主管部门。
第三章 开放与运营
第八条 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开放使用:
(一)除季节性开放的全民健身设施外,全年开放时间不得少于300天,每周开放时间不得少于70小时;
(二)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开放期间,每天平均开放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三)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因举办赛事、维修保养等原因不能开放或者需要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7日向社会公示;因自然灾害防御等特殊原因不能开放或者需要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体育设施的运营。受建单位可通过购买服务、直接委托等方式,将项目委托体育运营单位进行运营管理。
第十条 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的收费收入应当专项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县发改、财政、体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收入和支出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体育专用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创造条件,利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其他适当时间向公众开放;公办学校应当创造条件,利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等非教学时间以及教学时间的晚间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第十二条 县体育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在日常管理、物耗补偿、维修更新等方面给予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的公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第四章 管理与维护
第十三条 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体育设施服务公示制度,在公共体育设施的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和依法批准的收费标准等内容;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公共体育设施使用规范,根据体育项目特点提示注意事项、活动禁忌等内容,在醒目位置予以标明;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备体育设施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和专业管理人员,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 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应遵行属地管理的原则。体育彩票公益金捐赠的体育设施按有关规定应遵循“谁受赠、谁拥有、谁管理”的原则。体育主管部门负有指导、监督的责任。
第十五条 县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捐赠协议内容,督促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建设单位的属地管理责任,公布报修电话,协调联系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第十六条 全民健身设施的维护
(一)管理使用单位发现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损坏或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设立警示标识,告知群众停止使用,同时联系建设单位、生产厂家进行维修。
(二)免费维修期内,由建设单位、生产厂家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免费维修期满后的场馆、场地或器材维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全使用年限到期的室外健身器材,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他使用单位报县体育主管部门审核,进行淘汰,并纳入更新建设计划。
第十七条 在安全期限内的全民健身场地、器材等,因村居撤并、选址不合理等原因确需搬迁,报县体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按先建后拆的原则进行搬迁,新建体育用地不得小于搬迁前面积。搬迁经费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城市居民小区的健身设施属小区的配套设施,应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按人均室内面积不小于0.1平米室外不小于0.3平米标准执行)。其建设责任主体为开发建设单位,其管理维护维修责任主体为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相关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县体育部门对辖区内的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安全生产和管理维护负有监管责任;
(二)全民健身设施因工程质量、设备器材质量或安装不规范对健身者造成的伤害,由施工、生产企业负责赔偿;因使用单位管理不善对健身者造成伤害的,由使用单位负责赔偿;因健身者使用健身设施不当或使用禁止使用(有告示)的健身设施造成伤害的,责任由健身者自负;
(三)无独立行为能力人使用全民健身设施必需由监护人监护,否则,出现伤害事故由其监护人负责;
(四)损坏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使用单位酌情责其赔偿或修复,侵占或故意破坏全民健身设施的,管理使用单位应责其赔偿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奖励
第二十条 县体育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使用管理和巡检维护制度、受赠管理单位建立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制度;对在全民健身设施管理维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生产、建设企业应建立定期巡检制度,对政府财政资金(含体彩公益金)建设的全民健身设施定期进行巡检(每年不低于3次),并把巡检结果报县体育主管部门;对其建设、安装的全民健身设施(室外健身器材)质量出现重大问题,造成重大影响的,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县体育部门将有关情况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梁山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