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32004235253L/2023-04589 | 成文时间 | 2023-06-02 |
发布机构 | 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重大决策预公开 |
成文日期 | 2023-06-02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发布日期: 2023-06-0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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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订文件的背景
近年来我县建设了大批公共体育设施,在方便群众就近健身、提高群众身体素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设施认为破损、日常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根据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安排,县教体局组织人员调研了大部分社区、村居,听取民众诉求;又借鉴了包括济宁市、兖州区、嘉祥县等地方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县实际,着手准备《梁山县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维护办法(试行)(草稿)》。县教体局通过发放调查问卷、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建议、召开专家论证会、风险评估会等形式,对该《办法(草稿)》进行了修改。在向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后,县教体局对该《办法(草稿)》进一步完善,制订了《梁山县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维护办法(试行)(草案)》,草案已通过县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
二、制订文件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县把全民健身工程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事业,坚持政府推动,强化全民参与,依托上级扶持,持续加大资金投入,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截至目前,全县415个行政村建成健身设施,基本实现全覆盖,中心城区已建成“15分钟健身圈”,为群众健身休闲提供了有力保障。但随着公共健身设施数量的持续增加,在管理过程中也出现了管理不到位、维修维护不及时、过度使用、人为损坏等问题。因此,适时将我县公共健身设施管理纳入立法进程,理清相关部门和管理单位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公共健身设施日常维护保障机制,对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提升群众幸福感、获得感,意义重大。
三、制订文件的可行性
文件的制订是在借鉴上级政策基础上,参照其他县市区做法,结合我县实际,并征求我县相关单位和专家论证的意见。制订《梁山县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维护办法(试行)》在可行性方面不存在问题。
四、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全民健身条例》。
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4.国家体育总局《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
五、专家论证结论
《梁山县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维护办法(试行)》(草案)内容必要、可行、合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草案的出台有利于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和维护更加规范化、标准化。
六、主要内容框架
《梁山县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维护办法(试行)》共二十一条,其中第六条至十八条涉及具体职责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简述如下。
(一)职责范围
1.县体育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管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编制本地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维护经费预算,依法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统筹使用国家、省、市级资助管理维护资金,落实本级体彩公益金配套资金,定期对辖区内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组织巡检维修,落实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人员,建立定期督导管理维护制度,定期对辖区内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自然村)及其他全民健身设公共体育施管护人员进行培训。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工作,明确专(兼)职管理人员,指导辖区内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管理单位建立管理制度,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加强对全民健身设施管理维护工作的检查督导。
(二)开放与运营
明确了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开放要求,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全年开放时间不得少于300天,每周开放时间不得少于70小时并且应当向公众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
(三)管理维护
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应遵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体育设施服务公示制度,城市居民小区的健身设施属小区的配套设施,应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四)奖励
县体育部门对在全民健身设施管理维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