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32004235253L/2023-03800 | 成文时间 | 2023-08-14 |
发布机构 | 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梁政办发 |
成文日期 | 2023-08-14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日期: 2023-08-1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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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梁山县乡村规划师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梁山县乡村规划师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22〕22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鲁政发〔2021〕5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乡村规划师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22〕72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提升乡村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进一步深化公众参与乡村规划,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现乡镇(街道)、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全过程闭环管理,现结合梁山县实际,建立全县乡村规划师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因地制宜、示范引领、全程服务”的工作原则,在全县建立乡村规划师制度。通过多种形式配备驻乡镇(街道)乡村规划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服务团队,从规划编制和实施监督、方案策划、培训教育等方面提供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充分发挥乡村规划师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高村庄规划管理水平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为乡镇(街道)、村庄规划建设提供更好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二、乡村规划师的配备
(一)乡村规划师配备方式
根据我县实际情况,乡村规划师采取公开招聘、选派兼任、志愿者征选等配备方式。
1.公开招聘。县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按照本工作方案所定的资格条件,做好选聘工作,有条件的镇街可从各大院校、规划设计机构聘用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服务团队担任乡村规划师,原则上一个乡村规划师(团队)只可服务于一个乡镇(街道)。择优录取后,由县政府完善聘用手续。
2.选派兼任。根据乡村规划师任职条件要求,从全县范围内在驻村、下派干部中选派有规划建设等相关工作管理经验的同志兼任所服务区域的乡村规划师,或县直相关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骨干,经组织部门考核合格后,完善兼任手续。
3.志愿者征选。面向高校、科研院所、规划建筑设计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征选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志愿参与乡村规划建设、熟悉乡镇历史和发展特色、家乡情怀浓厚的人才;或对本地建筑风貌、鲁西南特色民居有研究的建筑专家;担任兼职乡村规划师。
公开招聘、选派兼任、志愿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完善公开招聘、选派兼任、志愿者征选手续,经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后,担任乡村规划师。乡村规划师配备后,若因人员变动出现岗位空缺,应及时进行补充。
(二)乡村规划师条件
乡村规划师应具备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有投身乡村振兴事业的积极愿望和务实严谨的作风,身体健康,品德优良,扎实肯干,能够深入基层、深入农村、深入群众,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开招聘的乡村规划师,应具有城乡规划、建筑学、土木工程、土地资源管理、地理信息科学、风景园林等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本科须从事相关工作2年及以上,专科须从事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公开招聘的规划服务团队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占比应不低于2/3,且需明确团队负责人一名。
2.选派兼任的乡村规划师,应具有项目咨询、规划设计和管理、工程管理、实施评估等相关工作2年及以上从业经历,由县级组织部门在驻村、挂职干部中选拔政治站位高、责任心强、沟通能力强、能干事创业的优秀人员任职。
3.志愿服务的乡村规划师,应具有注册规划师、注册建筑师或相关对应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从事乡村规划建设、设计或管理工作2年及以上(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从事相关工作1年及以上),或志愿参与乡村规划建设、熟悉乡镇历史和发展特色、家乡情怀浓厚的人才;或对本地建筑风貌、鲁西南特色民居有研究的建筑专家。
(三)乡村规划师任期年限
1.公开招聘的乡村规划师任期年限:按聘任合同执行。
2.选派兼任的乡村规划师任期年限:同干部选派挂职任职年限一致,选派挂职结束后,所服务乡镇(街道)政府征求本人同意后可向县级乡村规划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认定合格的可按程序转为志愿服务乡村规划师。
3.志愿服务的乡村规划师任期年限:每届任期为2年,任期结束后,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征求本人同意后可向县级乡村规划师管理部门申请延续一届任期,经县级管理部门审核认定该名人员具备继续任职条件后,按程序报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三、乡村规划师的工作职责
乡村规划师是负责乡镇(街道)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协助所在地政府开展乡镇村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管理工作,凡涉及乡镇(街道)、村庄规划的有关事务,乡村规划师必须有明确意见,各乡镇(街道)政府要充分听取和尊重乡村规划师的意见。其具体职责是:
(一)调研献策。深入乡镇(街道)开展实地调研,了解乡村的经济社会基本情况、资源环境禀赋、区位条件、建设发展情况等,负责就乡村发展定位、资源保护利用、空间布局等向乡镇(街道)政府提出意见与建议,参与乡镇(街道)涉及乡村规划建设事务的研究决策。
(二)规划编制。协助乡镇(街道)政府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并参与规划成果的初步审查,为所服务乡镇(街道)的规划编制与实施等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三)技术服务。参与责任区内建设项目的用地选址、规划、设计、实施方案的审查,依据上位规划、规范标准等从专业角度提出意见建议,为乡镇(街道)政府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将新理念、新要求全面贯彻到乡镇(街道)、村庄规划过程中,并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协助乡镇(街道)政府做好各类规划项目的实施,在现场踏勘、中间评审、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规划管理全过程中提供跟踪服务,并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对违反规划要求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为镇街规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参与县规委会中涉及任职地的议题,并提出意见或建议;负责代表所在地政府对建设项目的规划和设计方案向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监督评估。结合日常调研,对乡镇(街道)责任区范围内的规划实施、项目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定期作出监督评估报告,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反馈。
(五)宣传总结。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向责任区基层部门和居民宣传、解读规划成果和相关政策,征集部门和公众意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定期总结工作成效与经验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应的宣传平台。
四、乡村规划师的权利
(一)针对工作职责范围内涉及事项向县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政府和村提出意见建议。
(二)参加所在乡镇(街道)涉及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相关会议,参与相关规划建设事务的决策,并对乡镇重大项目的规划建设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承担的工作任务推荐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员协助开展工作。
(四)根据工作需要依法查阅、摘录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五)对涉嫌国土空间规划的违法违规行为向乡镇(街道)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可就乡镇(街道)范围内涉及国土空间规划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六)接受市、县行业主管部门,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五、乡村规划师管理机制
(一)县政府:1.负责乡村规划师的统筹管理,包括人员招聘、志愿者征选、评优考核、动态管理等事项;根据实际情况完善乡村规划师选聘、评优考核、动态管理等制度。2.明确乡村规划师业务工作的县级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乡村规划师的业务工作,协调解决乡村规划师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负责全县乡村规划师的归口管理,包括制定乡村规划师有关制度文件、指导监督检查乡村规划师制度的实施;指导监督协调乡镇(街道)乡村规划师的选聘、志愿者征选和业务培训工作;协调解决乡村规划师工作中出现的问题。2.负责组织评选优秀乡村规划师。3.成立县级乡村规划专家团队,健全乡村规划服务体系。
(三)乡镇(街道)政府(管委会):负责为乡村规划师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协助乡村规划师在村庄开展工作和活动;具体落实乡村规划师提出的有关意见建议;向县级乡村规划师管理部门如实反馈乡村规划师日常工作情况,包括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工作纪律、工作作风和廉政建设等方面。
(四)乡村规划师的考核采取年度考核机制,由县政府业务管理部门会同乡镇(街道)政府,依据乡村规划师在规划编制、规划实施、规划建议等方面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可推选为优秀乡村规划师,表现突出的,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采购服务工作中作为加分条件。考核不合格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辞退或免职。
(五)乡村规划师不得以乡村规划师身份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事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处理。
六、乡村规划师工作要求及待遇
(一)公开招聘的乡村规划师
由县政府确定服务费用。聘用期间工作称职的,可根据需要进行续订;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要求的,予以解聘。
(二)兼职乡村规划师
选派兼任和提供志愿服务的兼职乡村规划师,根据所服务镇村的实际需求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原则上每月累计驻场工作不少于1天。按工作需要,其服务所产生的差旅等费用可由各乡镇(街道)政府按照相关政策标准给予补助,表现优秀的,可适当进行奖励。
七、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乡村规划师制度是县委、县政府加快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夯实乡村规划基础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落实好乡村规划师制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乡镇(街道)乡村规划师人事、资金和业务管理的指导,制定乡村规划师服务标准和合同范本。
(二)加强督导,提高成效。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乡村规划师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和指导,充分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土地综合整治等开展工作,切实提升乡村规划管理水平和美丽宜居乡村发展水平。
(三)深入宣传,积极引导。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政府要将建立乡村规划师制度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的生动实践进行宣传,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及时总结宣传乡村规划师制度实施的经验做法,引导更多人才广泛参与、积极支持乡村规划建设工作,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乡村规划建设的良好氛围。
【PDF版】梁政办发〔2023〕18号 关于印发梁山县乡村规划师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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