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32004235253L/2023-04988 | 成文时间 | 2023-09-20 |
发布机构 | 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梁政办发 |
成文日期 | 2023-09-20 | 废止日期 | 2026-12-31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日期: 2023-09-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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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梁山县教师周转宿舍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梁山县教师周转宿舍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教师周转宿舍管理与使用,增强乡村教师岗位吸引力,推动乡村教育振兴,稳定教师队伍,促进城乡交流,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确保教师周转宿舍的“周转性”,根据《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全省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44号)《山东省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实施方案》(鲁发改社会〔2020〕814号)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周转宿舍,是指在乡镇建设的供乡村教师临时周转使用的住房。
第三条 教师周转宿舍的重点使用对象包含:离城镇较远的寄宿制学校、偏远艰苦农村学校新招聘教师、交流轮岗教师、实习支教大学生、哺乳期女教师等。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成立教师周转宿舍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教师周转宿舍的日常管理,制定周转宿舍调配原则、方法以及宿舍使用和维护制度。
第五条 教师周转宿舍根据乡镇教师实际需求情况由本乡镇所辖各中小学共同使用,统筹分配。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乡镇政府为每套教师周转宿舍单独安装电表和水表,水电费由居住教师承担。
第七条 乡镇政府为教师周转宿舍安装窗帘,配备床具等基本生活设施。入住教师不得改变房屋建筑结构,不得违章搭建,不得损坏房屋设施设备,不得在房内饲养宠物、不得影响他人休息、不得在房内从事违法活动、要时刻保持室内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等。
第八条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申请周转宿舍教师信息聚合、资源统筹、效率提升,实现精准分配、高效分配、温暖分配、智慧分配。依托县政务云平台、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对申请教师周转宿舍的教师房产等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实现信息共享。县教育行政部门通过相关部门和机构依法依规查询申请周转宿舍的教师本人及其家庭相关成员的房产等信息,并为各乡镇教办提供教师周转宿舍核对结果,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 教师周转宿舍入住周期为一年,可连续申请,每年公示1次周转宿舍入住教师名单。
第十条 教师个人不得出售、转卖、转让、赠予、出租教师周转宿舍。
使用周转宿舍的教师,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无条件退还周转宿舍:
(一)已工作调整、调离学校、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者;
(二)辞职、退职、退休、死亡以及被开除、除名者;
(三)家庭住房变化后,经领导小组确认已不符合入住条件者;
(四)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私自将房屋调换、出租、转让、转借他人者;
(五)擅自改变周转宿舍内结构、违章搭建者;
(六)未经批准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周转宿舍内居住者;
(七)协议期满拒不办理续签手续者;
(八)其他属于领导小组认定应当退房的情况。
第十一条 教师周转宿舍原则上不向入住教师收取租金,按规定收取押金。教师周转宿舍如因非人为原因出现水、电、暖等故障,或宿舍建筑需要维修等情况,由个人提出申请,领导小组负责维修。如个人造成房屋或物品损坏的,由个人按原样修复或按原配置购买,费用自行承担。室内插座、灯泡、开关、水龙头等易耗品的更换,由住户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 使用周转宿舍的教师退房时,需保持房屋设施完好、室内清洁,并结清水、电等相关费用,经验收合格后方可退房。房屋设施若有损毁,照价赔偿。对应退房而拒不退房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教师周转宿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周转宿舍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跟踪问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梁山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草案解读】梁政办发〔2023〕12号 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山县教师周转宿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已结束】【意见征集】关于征求《梁山县教师周转宿舍管理使用办法》意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