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4-12-14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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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 号)和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有关部署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城乡规划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提升基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在《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税收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税总办发〔2019〕65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的范围内,我们结合基层政务公开化标准化试点成果,编制了《梁山县税收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以下简称 《标准目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标准目录》是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的成果应用,是深化细化《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税收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的具体手段。《标准目录》将《通知》中的公开事项和内容进一步细化和清单化、目录化,便于基层行政审批部门对照操作,易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在推进基层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中发挥好指导、监督、评估作用。
二、《标准目录》适用主体为县税务局。
三、税收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分为政策法规、纳税服务、行政执法3类一级公开事项,税收法律法规、税收规范性文件、纳税人权利、纳税人义务、A级纳税人名单、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信息、办税地图、办税日历、办税指南、权责清单、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和结果公示、非正常户公告、欠税公告、个体工商户定额公示(公布)公告、委托代征公告16个二级公开事项。对每一公开事项,要逐一描述事项名称、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公开层级。
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指导基层细化《标准目录》,并推广和应用。同时,按照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要求,进一步明确公开内容的审查、发布、反馈机制,优化政务公开工作流程,回应社会关切,推动发布、解读、回应的有序衔接。
附件:梁山县税务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附件:
税收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 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 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 开 |
县级 |
乡 、村级 | ||||||
1 |
政 策 法规 |
税 收 法律法规 |
税务机关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
《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县税务局县税务局 |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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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税 收 规范 性 文件 |
税务机关履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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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纳 税 服务 |
纳 税 人权利 |
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人权利 |
《税收征收管理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县税务局县税务局 |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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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纳 税 人义务 | 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人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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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纳 税 服务 |
A 级纳税人名单 |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评价年度 | 《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 的通知》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县税务局 |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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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涉 税 专业 服 务相 关 信息 | 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情况、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县税务局 |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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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纳 税 服务 |
办 税 地图 |
办税服务厅名称、地址、电话、办公时间、主要职责 | 《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县税务局 |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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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办 税 日历 |
申报征收期、申报征收项目、备注 |
《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县税务局 |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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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办 税 指南 | 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机构、收费标准、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政策依据 |
《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县税务局 |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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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 政 执法 |
权 责 清单 | 职权名称、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权责事项信息表(包括基本信息、办理信息、监管措施、咨询查询、行政相对人责任、监督责任、法律救济、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等) |
《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县税务局 |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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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准 予 行政 许 可决 定 公示 |
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审批部门 |
《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
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 |
县税务局 |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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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 政 处罚 决 定和 结 果 公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 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 |
《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 |
县税务局 |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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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 政 执法 |
非 正 常户公告 | 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经营地点 |
《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公告非正常户 |
县税务局 |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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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 政 执法 |
欠 税 公告 | 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隐去出生年月日)、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 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级和计划单列县 税务局公告 |
《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
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
县税务局 |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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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 政 执法 |
个 体 工商 户 定额 公 示公告 |
纳税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生产经营地址、定额项目、行业类别、核定定额、应纳税额、定额执行起止日期、主管税务机关 | 《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县税务局 |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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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 政 执法 |
委 托 代征公告 | 税务机关和代征人的名称、联系电话,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地址;代征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姓名、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址;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期限;委托代征的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及税率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
《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县税务局 |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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