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32004235253L/2024-03908 | 成文时间 | 2024-02-06 |
发布机构 | 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重大决策预公开 |
成文日期 | 2024-02-06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发布日期: 2024-02-06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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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保障体系建立健全运行管护机制>的实施意见》(济政字〔2022〕67号)要求,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机制,确保建成的各类工程管好、用好,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梁山县各部门立项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成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是指对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养护,保持工程设计功能,促进工程良性运行。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的主要任务是明晰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明确管护标准和规范,落实管护经费,创新管护模式,构建完善政府主导、主体多元、市场运作、保障有力的长效管护机制,不断提升管护水平和质量。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以及“县负总责、乡镇落实、村为主体、所有者管护、使用者自护、受益者参与”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管护范围、标准及管护要求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主要包括农田机耕路、机电井及配套、输配电、排灌、林木、数字农田、标识牌等工程。
(一)机耕路工程。路面平整,路肩完好,保持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机耕路改作农田或擅自缩窄路面,不得人为破坏路肩、堆放杂物和设置障碍物,路肩不得种植农作物。
(二)机电井及配套工程。定期检查,确保排灌站、机井、机房、井台、射频器、流量计、管道、出水口、高效节水设备等设施完好,正常运行。要落实专人管护或承包管理,出现问题及时维修。
(三)输配电工程。定期检查,确保变压器、线路等正常运行,安全标识齐全。检修应由专业人员操作。
(四)排灌工程。沟渠畅通,边坡规整,无杂物垃圾,无竹节坝,无涵管淤堵。渠道要及时除草、疏浚,渠道内和桥面不得种植农作物。
(五)林木工程。做到定期修剪,适时浇水,缺树补栽,歪倒扶正。对盗移、折损、毁坏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数字农田工程。定期检查,确保各类监测设备、户外屏、无人机、杀虫灯等设施正常运行,围栏无损坏。检修应由专业人员操作。
(七)标识牌。标志标牌保持清晰、醒目、完整。固定标志和图案标志随建筑物一并管理,独立标牌随道路或渠道合并管理,做到长久使用。
(八)农业科技推广设施。由实施单位管理使用,对农业科技推广形成的设施定期维护,延长使用寿命。
第三章 管护主体及职责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工程运行管护负总责,按照“建管并重”要求,统筹做好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行管护工作,建立完善“建管护”一体化机制,确保各类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各类工程运行管护,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运行管护工作落实到位。管护主体参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以农户(联户)自用为主的工程设施,农户(联户)为管护主体。
(二)受益农户较多的工程设施,已经组建农民合作组织的,农民合作组织为管护主体;没有组建农民合作组织、不跨村的工程设施,工程所在村集体组织为管护主体。
(三)没有组建农民合作组织、跨村的工程设施,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授权的组织为管护主体。
(四)取得土地经营权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的工程设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工程管护主体。
第八条 鼓励各类管护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前期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工作,确保管护主体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九条 管护主体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有关费用,不得擅自将工程及设备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对破坏农田工程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管护主体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通过市场化方式取得工程管护权的管护主体,应服从政府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接受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农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章 工程移交及管护模式
第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竣工验收后,凡涉及多个村庄的项目工程,资产移交至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明确管护和安全责任到单位、到人;能够明确到村的工程设施,资产一律移交给村集体组织,按照受益和使用情况,由村集体组织进一步与受益人或使用人签订管护和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到人。
第十二条 签订管护合同。明确管护范围,量化管护目标,约定管护报酬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三条 增强农民管护意识。农民群众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的使用者和受益者,乡镇、村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强化宣传引导,不断提升农民群众管护的自觉性,增强农民群众管护的责任意识。
第十四条 积极探索创新管护模式。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以乡镇为单位市场化运作,采取物业外包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护;或以村为单位,签订合同委托个人进行管护。
第五章 工程管护经费
第十五条 广辟资金渠道,落实资金来源,节约使用资金是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工作的关键措施。结合我县实际,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从以下几方面筹集解决经费问题。
(一)县人民政府根据财力情况和工程管护需要,由县财政预算列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资金。
(二)乡镇人民政府安排和受益村民委员会从集体经济收益中按适当比例提取经费。
(三)受益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管护经费。
(四)受益农户缴纳的水电费及维修养护资金,部分作为管护经费。
(五)坚持以工程养工程。如排灌站、无人机、卷盘式喷灌机等实行有偿服务,从经营收益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维修管护。
(六)从工程承包租赁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工程管护。
(七)社会各界捐资赞助的资金可以拿出部分作为管护经费。
(八)本村有机动地并已承包出去的,可从承包收入中拿出部分资金作为管护经费。
(九)统筹用于农村基础设施管护资金及其他资金。
第十六条 工程管护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工程设计使用期内日常维修保养、管护人员报酬,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因不可抗力等造成重大损毁,单靠基层组织或单个农户无力修复的生产性设施和无法确定管护责任到具体农户的公益性设施(道路、沟渠、桥涵等),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保险事项。
第十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经费,要建立专账,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坐收坐支,不得违规使用。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定期公示,自觉接受审计及群众监督。
第六章 监督
第十八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要不定期组织开展对工程管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管护责任落实情况、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管护资金使用情况以及管护效果情况等。
第十九条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管护主体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工程设施严重损毁不能正常运行的,要解除管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乡镇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