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32004235253L/2024-03909 | 成文时间 | 2024-02-06 |
发布机构 | 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重大决策预公开 |
成文日期 | 2024-02-06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发布日期: 2024-02-06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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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共二十二条。
第一条,明确了制定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即我县范围内各部门立项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成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明确了管护的具体目标。即通过管理、维修、养护等方式,确保使用寿命内能正常使用。
第四条,明确了管护的主要任务,即明晰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明确管护标准和规范,落实管护经费,创新管护模式,构建完善政府主导、主体多元、市场运作、保障有力的长效管护机制,不断提升管护水平和质量。
第五条,明确了管护的原则,即“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以及“县负总责、乡镇落实、村为主体、所有者管护、使用者自护、受益者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明确了管护的主要内容,并对各单项工程管护的具体细分要求指标进行了明确。
第七条,明确了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相应的职责。同时,对农户、工程所在村集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或授权的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几类管护主体的适用情形进行了明确。
第八条,鼓励各类管护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各环节,形成共建共享、人人参与的良好局面。
第九条,明确了管护主体以及采取的各项管护措施要遵守法律、法规等规定,要符合环保等各类行业政策要求。
第十条,明确了通过市场化方式取得工程管护权的管护主体应服从政府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接受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农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明确了资产归属,要根据具体情形移交给乡镇人民政府或村集体组织。
第十二条,明确了管护应签订管护合同。
第十三条,明确了要增强农民管护意识。多措并举、强化宣传,提高农民主人翁意识。
第十四条,明确了鼓励探索创新管护模式。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的管护模式,以提高管护效果、降低管护成本。
第十五条,明确了资金来源。明确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筹集解决经费的方式。
第十六条,明确了管护资金的用途,以及在符合要求时要合理确定保险事项。
第十七条,明确了管护资金的财务管理要求及监督。
第十八条、十九条,明确了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第二十条,明确了乡镇可根据辖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明确了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