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832004235253L/2025-03019 | 成文时间 | 2025-12-02 |
| 发布机构 | 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重大决策预公开 |
| 成文日期 | 2025-12-02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发布日期: 2025-12-02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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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快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有效解决城区生活垃圾污染,改善城区生态和生活环境,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32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梁山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区是指中心城区内所有区域。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 凡城区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个体经营者、居民、暂住人口等均应缴纳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具体负责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中心收取(其中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的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交通管理部门协助县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中心收取)。
第六条 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为:
(一)居民按每户每月6元缴纳,暂住人口按每人每月2元缴纳。
(二)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所有人员(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按每人每月3元缴纳。
(三)旅店业(包括宾馆、饭店、培训中心、旅店及招待所等),按每个床位每月3元缴纳,其附属的餐饮经营,不再缴纳。
(四)餐饮业、歌舞厅、美容、美发、洗浴、商店、教育培训机构等服务场所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缴纳。
(五)客运车辆(不包括城市公交车辆)按每车每月15元缴纳;货运车辆按核定吨位每车每月每吨1元缴纳。
(六)服装、装饰材料市场等零售商店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缴纳;服装、小商品等批发市场,木材、钢材、装饰材料等建材市场,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3元缴纳;集贸、农贸市场和经批准的临时占道摊点,按每个摊位每天0.5元缴纳。
(七)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室、经营性停车场等按每平方米每月1元缴纳。
第七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的所有人员(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在工作场所应缴纳的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其所在单位负担。
第八条 征收的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按规定缴纳税费后,全额纳入财政集中支付账户。
第九条 征收的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费用支出,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条 县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和监督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征收范围、标准等进行征收。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 月 日(印发之日起,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