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832004235253L/2025-03021 | 成文时间 | 2025-12-03 |
| 发布机构 | 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重大决策预公开 |
| 成文日期 | 2025-12-03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发布日期: 2025-12-03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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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与管理,提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改善城区人居环境,我县结合实际制定《梁山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草案)》。现就草案核心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随着我县城区规模扩大、人口增长,生活垃圾产生量持续增加,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成本与需求同步提升。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山东省定价目录相关规定,建立规范、稳定、可持续的生活垃圾处理资金保障机制,解决城区生活垃圾污染问题,我县结合城区管理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出台目的
1.加快城区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建设,提升垃圾处理质量与效率。
2.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流程,明确缴费主体与标准,保障征收工作公平有序。
3.专款专用保障垃圾处理资金,杜绝截留、挤占、挪用。
4.改善城区生态与生活环境,切实保障居民身体健康。
三、适用范围
(一)地域范围
草案所指城区,为梁山县中心城区全部区域。
(二)缴费主体
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个体经营者、本地居民及暂住人口,均需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垃圾界定
适用于日常生活及生活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含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
四、核心管理举措
(一)明确征管责任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县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具体收费工作,客运、货运车辆垃圾处理费由县交通管理部门协助收取。
(二)实行分类差异化征收标准
结合缴费主体类型、经营规模、使用场景制定差异化标准,兼顾公平性与可操作性:
1.居民按户、暂住人口按人定额征收;
2.机关企事业单位按在职人员定额征收,费用由单位统一承担;
3.旅店业、服务场所、各类市场、交通场站按床位、营业面积、摊位等计量征收;
4.客运、货运车辆按车辆类型、核定吨位定额征收。
(三)严格资金管理
征收费用在依法缴纳税费后,全额纳入财政集中支付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全部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环节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占用。
(四)强化部门协同监督
县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依职责分工,对收费标准、资金使用、征管行为全程监管,确保政策执行规范透明。
五、实施期限
本办法拟自2026年6月起施行,有效期5年,至2031年5月止。
本办法的制定实施,将进一步理顺我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机制,以规范化管理保障生活垃圾处理工作长效推进,持续优化城区人居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