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32004235253L/2023-04596 | 成文时间 | 2023-07-27 |
发布机构 | 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政府文件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3-07-27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发布日期: 2023-07-2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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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我县建设了大批公共体育设施,在方便群众就近健身、提高群众身体素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设施认为破损、日常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维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健身需求和安全,县教育和体育局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梁山县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维护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目的意义
充分发挥我县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体育服务功能,重点解决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运营和维护管理中存在的权责不清、产权不明、制度不健全、不规范、开放管理不到位等情况,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开展体育活动的需求。
三、出台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全民健身条例》
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4.《山东省公共室外健身设施管理维护暂行办法》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七个部分,共二十三条,为管好用好县委县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增强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对新时期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运营和维护管理提出新的要求。
一是“总则”部分,明确了《办法》遵循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包含的项目类型。
全民健身场地设施项目类型:
包含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公园、多功能运动场、足球场、笼式篮球场、门球场、室内健身房、拼装式游泳池、健身路径等。
二是“职责范围”部分,明确了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管理主体,各级体育部门和受建单位、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体育主管部门:
对全民健身场地设施项目的配建、管理、运营、维护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并建立巡查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巡检,指导受建单位采用联合管理、委托管理或者自行管理等开放管理模式,切实管好用好维护好全民健身场地设施。
受建单位:
负责对配建在本单位所辖区域内的场地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建立日常管理制度。
管理人员:
指导辖区内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管理单位建立管理制度,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加强对全民健身设施管理维护工作的检查督导。
三是“开放与运营”部分。
明确了开放要求、运营方式、运营单位的义务和项目免费低收费开放的原则。
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每周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70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300天。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运营。
机关单位、学校健身场地设施应当利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其他适当时间向公众开放。
四是“管理与维护”部分。
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体育设施服务公示制度,在公共体育设施的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和依法批准的收费标准等内容。
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应遵行属地管理的原则,体育主管部门负有指导、监督的责任。
管理使用单位发现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损坏或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设立警示标识,告知群众停止使用,同时联系建设单位、生产厂家进行维修。安全使用年限到期的室外健身器材,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他使用单位报县体育主管部门审核,进行淘汰,并纳入更新建设计划。
在安全期限内的全民健身场地、器材等,因村居撤并、选址不合理等原因确需搬迁,报县体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按先建后拆的原则进行搬迁,新建体育用地不得小于搬迁前面积。
城市居民小区的健身设施属小区的配套设施,其建设责任主体为开发建设单位,其管理维护维修责任主体为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
五是法律责任。
县体育部门对辖区内的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安全生产和管理维护负有监管责任。
六是奖励与处罚。
对在全民健身设施管理维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在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管理和使用中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出现建设工程质量差、器材损坏率高、群众投诉多等问题的,县体育部门将对该所属乡镇(街道)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将减少或取消该县区下一年度申报县级以上体彩公益金资助资格。
七是附则部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维护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
【草案解读】《梁山县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维护办法(试行)》草案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