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32004235253L/2023-04617 | 成文时间 | 2023-09-20 |
发布机构 | 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梁政办发 |
成文日期 | 2023-09-20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日期: 2023-09-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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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梁山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梁山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合理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济宁市教育局济宁市财政局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市民政局济宁市乡村振兴局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济宁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济教字〔2021〕40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园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在园)学生(幼儿)(含送教上门特困生)。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通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县教体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残联根据工作职责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县教育、财政、民政、乡村振兴(扶贫)、残联等部门建立工作协同机制,共享数据资源,确保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学生信息真实有效,并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第五条各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学校校长为学生资助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负主要责任。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承担监督和指导职能,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各学校以年级(专业)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认定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各学校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
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及其直系亲属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档次
第六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主要包括家中有长期病人或无劳动力的。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等二至三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一)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困难学生;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三)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四)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受艾滋病影响儿童);
(五)困境儿童;
(六)烈士子女;
(七)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八)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常年卧床不起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参照有关规定)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无特殊情况,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需资助者,需提供相关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农村户籍在城内购置一套(含)以上房产的;城镇户籍有两套(含)以上房产的;
(三)家庭中有大型营运性车辆的;
(四)家庭中有经营性企业的;
(五)生活奢侈浪费的,如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消费品、经常自费外出旅游且消费较高、擅自在外租住民房、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等;
(六)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七)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第十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在执行国家资助标准的基础上,县域内实行资助比例动态调整制度,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情况,兼顾城区和乡镇经济发展实际,动态调整不同区域学校资助比例,资助比例向偏远乡镇学校倾斜;不能为完成资助比例放低认定审核标准,确保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通过宣传栏、告知书、明白纸、黑板报、家长会、校园广播等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按要求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在学年初向学生(幼儿)发放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调查表,学生(幼儿)或家长选择是否需要资助,需要资助者,详细填写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及诚信承诺书,不需要资助者填写“否”。
县学生资助中心通过相关数据库主动甄别脱贫享受政策、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突发严重困难、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确定资助。
其他家庭发生重大突发变故,如重大灾害、突发意外、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等申请资助的学生,需要上报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佐证材料,进行走访调查,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
第十四条 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五条 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本辖区内的拟受助学生信息后,报送资助管理中心大数据平台进行信息比对核查。对比核查有疑异学生信息,组织各有关学校进行再次走访核查,提交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按照资助程序公示无误后进行资助;对瞒报、提供虚假证明、因过度消费造成贫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向受助监护人提供书面说明,并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依据大数据对比反馈信息,组织安排递补困难学生的评审,结合学生实际情况,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名单及认定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第十八条 各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县教育、财政、民政、乡村振兴(扶贫)、残联等部门,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十条 学校各级认定机构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
第二十一条 各学校应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恶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应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学校应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梁山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PDF版】梁政办发〔2023〕13号 梁山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pdf
【WORD版】梁政办发〔2023〕13号 梁山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docx
【已结束】关于对《梁山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集反馈】《梁山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情况
【议题解读】2023年第14次常务会议议题解读《梁山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草案)》